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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務平台賣假票、贈票、黃牛票,只顧做中間商賺差價?

假票、贈票、黃牛票頻現背後,暴露的恰是涉事平台主體責任的缺失。

資料圖。圖/視覺中國

文 | 與歸

在票務平台,買到的卻可能是假票、贈票、黃牛票……近日,有多位消費者就買到假票對多家票務平台提起投訴。新京報記者發現,在有的平台上,賣家資質存疑,或資質審核不合格;有黃牛出沒,出售價是票面價的數倍。

針對這些問題,有平台在今年以來的短短6個月內,陸續關閉了1000多家資質審核不合格的賣家。算下來,平均每天就要關閉好幾家。這固然體現了平台治理的決心,可有個問題也伴隨而至:這些商家是先有資質才能入駐平台,還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入駐了之後再審?

無論是哪種情況,涉事票務平台的責任都是不可推卸的。如果是前者,出現這麽多的不合格商家,平台的審核工作就非常值得懷疑,有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之嫌;如果是後者,問題就更大了,平台本不該給賣家先斬後奏的特權。這就像電商平台不能任由假貨橫行,更不可能任由售假的商家未經審核就入駐那樣。

今年元旦正式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第27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應當要求申請進入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也就是說,平台審核的義務,在申請入駐時就應該履行完畢。

在事後確責方面,第一責任人當然是賣家,但平台也有兜底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絡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要求賠償。”所以,很多電商平台也都明確了消費者受損“先行賠付”原則。

這些其實也表明,互聯網平台的責任範疇正從“避風港原則”裡的信息撮合者責任,過渡為“紅旗法則”下的主體責任。可從被曝光的多家票務平台看,假票、贈票、黃牛票頻現背後,暴露的恰是涉事平台主體責任的缺失。

需要警惕的是,以前傳統黃牛都是在線下遊走倒賣兜售,若因為很多票務平台的出現為其提供了隱蔽性和便利性,使得黃牛在線上“產業升級”,那顯然是“漲黃牛志氣,耗消費者財力”。這看起來損害的只是消費者權益,實則對整個票務行業都會帶來負面影響。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在社會生活中深耕細作,越來越多的商品和服務都搬到了線上。作為線上和線下橋梁的搭建者,平台不能隻負責搭橋,而不管橋梁本身的安全質量。確保平台上的商家是有資質的、合格的、可信賴的,這才是最基本的“建橋”邏輯。對票務平台來說,如果連這點都做不到,只顧著做“中間商賺差價”,那自食惡果、付出法律擔責和口碑耗損的代價,只會是必然。

與歸(媒體人)

編輯:胡博陽 校對: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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