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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承載認罪認罰從寬重要制度功能的“基石”

編者按張軍檢察長多次指出,要全面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切實發揮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發揮好主導作用,迫切需要進一步提高量刑建議的能力和水準。本期“觀點·專題”版聚焦“優化量刑建議的意義與路徑”,敬請關注。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應當只是檢察機關基於控方立場提出的一項量刑主張,而應當是融合了控辯審三方合意的量刑判斷。檢察機關應當以凝聚控辯審三方共識為導向,努力優化量刑建議的質量,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快速平穩進行。

為了證明量刑建議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檢察機關應當說明寬大量刑的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即使與被告人達成量刑合意,也不能放棄調查證據的權力,只是證明對象的重點轉移到了量刑事實上。

量刑建議的適用範圍、適用頻率和精準度,以及量刑建議的司法認可度,反映出該項刑事訴訟改革制度的運作實效。從目前司法實踐看,量刑建議適用罪名的廣度尚需進一步拓展;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尚需進一步提升;量刑建議的采納率尚需進一步提高。

本期“觀點·專題”主持人:

檢察日報理論部編輯 劉卉

專題嘉賓:

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長、教授 吳宏耀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 施鵬鵬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全國檢察業務專家 曹堅

凝聚控辯審共識 優化量刑建議質量

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長、教授

吳宏耀

根據2018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議既是立法對檢察機關的一項訴訟要求,也是確保認罪認罰案件順利進行的必要保證。

與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承載著更為重要的制度功能: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猶如一條貫穿認罪認罰制度的紅線,一端銜接著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另一端則關係著人民法院的判決;而且,在制度設計上,相關法律規定還暗含了這樣一種期待,即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應當反映控辯雙方關於量刑問題的共識,並能夠轉化為法院的最終裁判。從犯罪嫌疑人角度看,作為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最基本內容之一,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能過於籠統或大而化之,而應當為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對確定的量刑預期,以降低訴訟進程的不確定性。在此意義上,量刑建議的質量,直接影響著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協議的意願以及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協議是否可以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從人民法院角度看,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如果能夠正確反映被告人的罪責,無疑可以大幅度提高訴訟的效率;但是,反過來講,如果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則會導致控辯審三方的重複勞動並影響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具有一體兩面的屬性:就控辯關係而言,量刑建議應當是控辯合意的產物,反映控辯雙方關於定罪量刑的基本共識;就控審關係而言,量刑建議則體現了控辯合意對於裁判的實質性影響。鑒於此,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應當只是檢察機關基於控方立場提出的一項量刑主張,而應當是融合了控辯審三方合意的量刑判斷。

鑒於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特殊制度功能,在具體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應當以凝聚控辯審三方共識為導向,努力優化量刑建議的質量,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快速平穩進行。為此,關於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量刑建議,需要特別明確以下三點:

第一,量刑建議的基本功能在於降低認罪認罰案件量刑的不確定性。在認罪認罰制度中,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銜接認罪認罰具結書與最終判決的橋梁。為了優化量刑建議,檢察機關必須兼顧兩方面的訴訟利益:一是被追訴人的辯護利益以及對定罪量刑確定性的心理期待。二是對人民法院最終定罪量刑權的尊重。因此,根據認罪認罰案件適用的審判程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確定程度也應當有所差異。具體而言,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及其適用的審判程序不同,采取不同的量刑建議模式:一是確定刑模式。對於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較為輕微的犯罪案件,通過提出明確具體的量刑建議,既有助於促使犯罪嫌疑人選擇認罪認罰,也有助於法院快速作出裁判。二是量刑區間模式。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審理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由於法定的量刑幅度較大,可以通過明確具體量刑區間的方式,縮小司法裁量空間,增強法院量刑的確定性和預測性。三是最高量刑模式。對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可能適用不同刑種的案件,尤其是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為了提高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量刑預期,可以通過明確國家最高求刑權的方式,對量刑的嚴厲程度予以必要的限定。

第二,在程序上,檢察機關應當充分聽取並吸收辯護方的意見,讓量刑建議成為控辯雙方的合意或共識。在具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依法裁判是三個貌似彼此獨立的訴訟環節。然而,在認罪認罰制度下,經由量刑建議這條紅線,這三個訴訟環節事實上構成了一個相互關聯且相互影響的有機整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201條的規定,“同意量刑建議”是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必要前提,而且,在審判階段,被告人、辯護人依然享有“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權利。因此,為了確保認罪認罰案件的有序推進,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應當只是檢察機關單方決定的“分配正義”,而應當是在充分聽取辯方意見並吸收辯方合理量刑建議基礎上形成的“控辯合意或共識”。為此,檢察機關應當做到三點:一是,作為法定程序之一,在提出量刑建議之前,必須認真聽取辯護方的意見,尤其是辯護律師或值班律師的意見;二是,在聽取辯護方量刑意見時,檢察官應當秉持一種開放、中立的裁判者心態:對於辯護方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檢察官應當予以甄別並及時回應。必要時,應當根據辯方建議對量刑建議上作出相應的調整;三是,就提出的量刑建議,應當向犯罪嫌疑人進行充分的說理和解釋。

第三,在實體上,檢察機關應當強化量刑能力培訓,確保量刑建議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要求。檢察機關應當主動學習法院的量刑經驗,並按照法院系統的量刑指南和要求酌情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事實上,在認罪認罰制度下,尤其是在速裁案件中,由於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極有可能直接轉化為法院的判決,因此,在量刑建議時,檢察官應當學會像法官一樣思考問題並盡可能持有一種客觀、中立的司法官立場。

同時,為了優化量刑建議、提升量刑建議的質量,檢察機關應當積極主動地學習法官的量刑經驗,熟悉法院的量刑政策。具體建議有三:一是,在檢察官職業技能培訓中,應當增設量刑方面的課程,邀請資深法官授課並分享經驗。二是,針對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案件,及時進行整理和分析,總結其中的經驗教訓和量刑規律。三是,積極利用現代智能量刑輔助系統,借助大數據分析的手段,就量刑問題作出更為客觀的合理預測。

借鑒域外經驗推動量刑建議精準化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

施鵬鵬

認罪認罰從寬是一種典型的協商型刑事司法制度,允許被告人“以認罪交換減刑”。量刑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最主要的協商對象,承擔著促成合意與彰顯公正的雙重重任。精準的量刑建議不僅能夠為法院審判提供參考,提高審判效率,也能夠令被告人真正認同刑罰結果,在實現刑罰價值的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訟累。因此,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精準化,是提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運行質效的關鍵。域外的一些代表性國家,尤其是具有職權主義傳統的國家,對於類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量刑建議的範圍、考慮因素與折扣幅度等均有所規定,以便指引量刑建議的提出,也為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和公正性提供保障。

在法國,典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稱為“庭前認罪答辯程序”。該程序僅適用於主刑為罰金刑或者五年及以下監禁刑的犯罪。在該程序中,量刑建議由檢察官提出,被告人需在十日內決定是否接受該建議,待雙方達成量刑合意後再交由法官審核。檢察官在量刑建議方面享有較大的裁量權,“可建議執行一個或數個主刑或附加刑”。但法律也設置了若乾限制:(一)檢察官所建議之量刑的性質及幅度應合乎刑罰個人化的原則,充分考慮犯罪情節、被告人格、收入及負擔等;(二)如果檢察官建議執行監禁刑,則刑期不得超過一年,也不得超過當處監禁刑刑期的一半;(三)如果檢察官建議執行罰金刑,則罰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法定的最高罰金數額;(四)如果檢察官建議適用無緩刑之監禁刑,則應向被告詳細說明量刑是否立即執行或傳喚至執行法官前以確定刑罰的執行方式。對於控辯雙方達成的量刑合意,法官需著重審核如下三個基本要點:其一,犯罪事實的真實性;其二,檢察官所建議之量刑的適當性,即所建議之量刑是否與犯罪情節及被告人的人格相匹配;其三,庭前認罪答辯程序的運作是否合乎公正程序的要求。

在意大利,辯訴交易程序可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考慮各種具體情況並在減少1/3量刑後監禁刑不超過單處或與財產刑並處的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另一類是犯罪性質較為嚴重或者犯罪嫌疑人較為危險的案件,如四海兄弟組織的犯罪、以勒索或者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綁架、慣犯、職業犯以及累犯等,但這些案件只有在“考慮各種具體情況並在減少1/3量刑後監禁刑不超過單處或與財產刑並處的二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前提下方可適用。在這些案件中適用辯訴交易時,控辯雙方可協商的量刑範圍是“替代性刑罰或減輕1/3的財產刑,或者適用監禁刑”,這也為檢察官的量刑建議範圍和幅度劃定了界限。已達成的辯訴交易需交由法官審查,審查重點包括:能否排除存在無罪的條件;進行辯訴交易的合理理由;結合刑法規定(即《意大利刑法典》第133條)審查辯訴交易刑期是否實現了量刑適當。

德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要是指刑事協商程序。該程序由法官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依照法定規則適用。刑事協商程序啟動後,控辯審三方以商討會議的形式進行量刑的磋商,原則上應當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形的評價以及一般性的量刑評價規則給出刑罰的上限和下限。但檢察官、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也有發表意見的機會,法院可以考慮雙方意見重新提出量刑建議。雖然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對法官並無強製的約束力,但如果檢察官能夠提出有關量刑的事實和證據輔助證明己方量刑建議的合理性,那麽法官采納原有量刑建議的可能性較大。無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均應當遵守《德國刑法典》第46條所規定的量刑原則,以犯罪分子的罪責為基礎,考慮犯罪動機、行為方式、行為後果以及事後彌補損害的措施等因素,衡量應當判處的刑罰。在協商程序中不允許在沒有減刑理由的情況下違法減輕量刑,否則將構成上訴審中撤銷根據協商作出的判決的理由。此外,根據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達成協商時,可以給予被告人20%至30%的減刑折扣,超過此限度時通常被視為非法。

在英美法系,美國作為辯訴交易的起源國,帶有最原汁原味的“交易”色彩,控辯雙方經由“討價還價”達成一致的交易方案,不僅內容種類繁多複雜,範圍、幅度也未有明確的法律限制。雖然也有法官進行事後審查的機制,但在司法實務中法官往往保持消極的姿態,僅進行表面的監督。因為通說認為,法官不宜介入辯訴交易的協商過程,以免破壞辯訴交易的自願性。因此,美國檢察官在量刑建議方面的裁量權極大,且大多不為法官所干涉。英國接受辯訴交易的實踐後,構建了認罪答辯程序,並對檢察官的權限進行了諸多限制。尤其在量刑建議方面,英國立法針對認罪答辯中的寬大量刑幅度作出了規定,如果是在治安法院量刑,根據《治安法院量刑指南》第3條的規定,治安法院最高可以因為被告人作出認罪答辯而給出高達1/3的量刑折扣;如果是在王室法院量刑,根據《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144條的規定,允許法院在考慮被告人作出認罪答辯意思表示的階段和環境兩方面因素的情況下判處不低於刑期4/5的刑罰。

在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量刑仍然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精準化的量刑建議離不開量刑事實的證明和法定量刑規則的指引。從法、意、德三國類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對量刑建議的提出要求和事後審查要求可知,量刑建議得到采納的前提是合法性和適當性:前者要求遵循刑事實體法規定的量刑原則和寬大量刑的規則,不能以法律沒有規定的從寬理由作出從寬處理;後者則要求罰當其罪,應當考慮具體案件情況,尤其是犯罪動機、犯罪後果、被告人品質、補救行為等因素,作出與被告人罪責相適應的量刑建議。而為了證明量刑建議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檢察機關應當說明前述寬大量刑的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即使與被告人達成量刑合意,也不能放棄調查證據的權力,只是證明對象的重點轉移到了量刑事實上。此外,也可以借鑒大多數代表性國家對於量刑折扣幅度的規定,將我國寬大量刑的幅度限定在1/5~1/3左右,以避免恣意從寬。

瞄準三個維度打造量刑建議“剛性”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全國檢察業務專家

曹堅

量刑建議的適用範圍、適用頻率和精準度,以及量刑建議的司法認可度,反映出該項刑事訴訟改革制度的運作實效。從目前司法實踐看,可從以下三個維度提升量刑建議質效。

量刑建議適用罪名的廣度尚需進一步拓展。具體對哪些罪名適用量刑建議,較為直觀地反映出當前一段時期檢察機關推行認罪認罰及量刑建議工作的實際成效。刑事訴訟法對量刑建議的規定是置放於認罪認罰制度之中,量刑建議是認罪認罰的重要內容,也是認罪認罰成果的體現。實踐中,適用量刑建議的案件以速裁程序為主,此類案件一般事實清楚,證據種類相對簡單,證明模式比較固定,被告人對定罪基本無異議,主觀上存在請求輕判輕罰的心態,例如酒駕類危險駕駛案,當場起獲的普通盜竊案,公共場所發生的因糾紛引起的尋釁滋事案,在適用認罪認罰時成功率高,量刑建議的效率高。然而,無論是立法還是實踐均沒有限制認罪認罰的案件種類,詐騙、合約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財類犯罪,故意傷害等侵犯人身權利犯罪,職務犯罪,乃至一些不太常見的犯罪,只要符合認罪認罰條件的,檢察機關同樣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實踐中量刑建議的適用範圍偏窄,既有辦案人員畏難等主觀方面的因素,也有案件本身可能較為複雜,相關辦案機關銜接溝通不夠通暢等客觀方面的因素。為此,須有效拓展量刑建議的廣度:一是要形成科學的引導機制激勵檢察官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和量刑建議工作,在設置考核指標、建立容錯機制等方面予以充分的鼓勵與保障。二是對案情相對複雜的經濟類、職務類案件,積極與辦案部門進行溝通,對符合認罪認罰條件的,可以在量刑意見上進行從寬體現;對共同犯罪僅有部分人員認罪認罰的,可對認罪認罰的人員提出量刑建議,以體現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

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尚需進一步提升。長期以來,辦案檢察官側重於對案件定性的研判,易忽視對案件的定量認定,主觀上認為處以怎樣的刑罰是法官的職責,檢察官只需要確保指控犯罪定性無誤即可。如果量刑建議的內容過於寬泛,缺少對審判機關的必要影響,量刑建議就缺乏必要的制度剛性,只有精準的量刑建議才能最大程度體現認罪認罰的成果,體現刑事公訴的質量。對此,需采取綜合措施提升量刑建議的精準度:一是在審查起訴環節要樹立定性與定量並重的辦案觀念。定性是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基礎,定量是衡量起訴案件質量的標尺,實踐中有條件提出量刑建議的都應當及時提出相應的建議。二是將量刑建議工作予以實質化的體現。量刑建議應當具體、明確、可操作,要力戒建議刑的刑罰幅度過寬,要充實量刑建議的依據和理由。三是適當提高確定刑的建議比例。對爭議不大的簡易、速裁程序案件,可以提出確定刑的量刑建議。對常見一類罪名的簡易、速裁程序案件,要及時總結分析訴判情況,掌握規律,逐步提高精準提出確定刑建議的適用比例。在辦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重大毒品犯罪等嚴重犯罪案件時,證據條件比較好,犯罪情節相對固定的,可以視情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以體現刑事公訴的力度。四是重視對緩刑的量刑建議。對符合緩刑條件的認罪認罰案件,依據辦案授權清單,辦案檢察官應當依法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報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特別是要加強對獲得諒解的輕微暴力犯罪案、情節較輕的醉酒型危險駕駛案、無前科的少量財物盜竊案等常見輕罪名適用緩刑建議的探索和實踐,科學提高非監禁刑的適用比例。五是重視對財產刑的量刑建議。要在刑事和解、認罪認罰工作中重視對財產刑的運用,要從經濟懲罰和消除犯罪物質基礎的角度出發發揮財產刑的積極作用,及時提出財產刑建議,建議的重點是適用罰金刑的具體倍比數、判罰金額的具體幅度等內容。

量刑建議的采納率尚需進一步提高。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認罪認罰的案件,法院判決時一般應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不采納的情況僅限於法定的五種情形。實踐中,判決有時出現超出量刑建議幅度的宣告刑情況,但判決文書並不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相關內容。針對此問題,建議綜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量刑建議的采納率:一是通過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法檢聯席會議等形式,加強對量刑建議工作情況的分析研判,提高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重視度;二是在辦理具體案件時,要一貫重視庭前會議和庭審調查、辯論,有效展示量刑的事實與情節證據,提高量刑建議的可接受度;三是充分聽取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的意見,爭取控辯雙方在量刑情節、刑罰種類、量刑幅度等方面無重大分歧,為順利庭審奠定基礎;四是對量刑建議未被采納,出現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要依法抗訴,履行好審判監督職能;對不符合抗訴條件的,也要通過適當的工作途徑及時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審判機關。

鏈接

2018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76條第2款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第201條規定,人民法院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這就從立法上為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對量刑建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月12日,全國檢察機關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電視電話會議在京召開。會議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執行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準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條件和案件範圍。要加強量刑規範化建設,鼓勵指導各地結合實際加強實踐探索,進一步細化常見罪名量刑標準。

4月28日,全國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精準化、規範化、智能化”網絡培訓舉行。會議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貫徹落實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深入推進量刑建議工作有效開展,朝著“精準化、規範化、智能化”目標努力。

各地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實踐

上海長寧

2018年以來,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通過跨前程序分流、值班律師全程參與、三方到場量刑協商、強化評查完善事後監督等措施,依法規範行使量刑建議權。該院從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啟動、幅度式量刑建議與確定式量刑建議相結合、強化案件質量評查和事後監督等方面入手,促進認罪認罰案件辦理的標準化、精細化、規範化。該院對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法院采納率99.4%。(林中明 馮曦慧)

杭州西湖

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在如何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方面進行了長期探索。2018年10月,該院頒布了《認罪認罰案件審查起訴規則》,利用條文和示例共同說明如何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如何適用量刑情節,如何把握從寬幅度等。《規則》還對量刑幅度區間、罰金刑建議、緩刑建議進行了創新細化規定。同時,該院聯合法院制定常見罪名量刑參考表,明確各類犯罪情節對應的刑期和罰金。此外,對於犯罪情節和刑期較難量化的罪名,該院還與技術公司合作,充分利用大數據為量刑建議提供技術支持和參考。(范躍紅 張永睿)

山東淄博

為做到精準提出量刑建議,山東省淄博市檢察院通過對近年來相關案件的判決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與法院、警察、司法局統籌協調制定了規範化量刑細則。同時,制定了交通肇事、故意傷害、盜竊等12種罪名的“量刑菜單”,明確各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量刑步驟、情節、方法一目了然。淄博市檢察院還建立量刑建議谘詢律師機制。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之前,由檢察機關向值班律師公開量刑依據,聽取量刑意見,推動其實質介入,為案件公平辦理提供多元化建議。(匡雪 王文斌)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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