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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對華發出“旅遊警示”,中方發言人“神回復”駁斥

【觀察者網綜合報導】

1月14日,加拿大毒販謝倫伯格在大連中級人民法院被依法判處死刑。

當地時間14日傍晚,加拿大外交部更新了對其公民前往中國旅行的建議,警示級別維持在第二級“提高警惕”(Exercise a high degree of caution),但是警告內容加料不少。

據加拿大政府網站顯示,該旅行警告在當地時間1月14日晚上7時29分左右發布。

網站目前顯示,加拿大警告公民前往中國要小心“地方法律被任意執行的風險”,還在“法律和文化”方面提醒,中國有“死刑,以及對毒品犯罪的懲罰”。

加拿大政府網站截圖

據英國《衛報》消息,加拿大外交部補充說:“我們繼續建議加拿大公民,前往中國旅遊要保持高度的謹慎。”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報導,加拿大旅遊警示分為四級,風險最低的是“實施普通安全預防措施”(Exercise normal security precautions),依次還有“提高警惕”(Exercise a high degree of caution)、“避免非必要外遊”(Avoid non-essential travel)和最高風險的“避免所有外遊”(Avoid all travel)。

據《環球時報》報導,在15日的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針對加拿大的此次旅遊警示,發言人華春瑩表示,加拿大政府是應該向本國公民發布提醒,但不是提醒到中國可能面臨危險,而是提醒加公民千萬不要到中國從事走私販毒這樣的嚴重罪行,這一定會有嚴重後果。

華春瑩說,“我覺得加方說發布安全提醒,這個有點賊喊捉賊。實際上,以所謂法律為由任意拘押外國公民的恰恰是加拿大,而不是中國。”她表示,每一個被拘的加拿大公民是由於犯了什麽事在中國被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中方都作出了清楚的說明。

據澎湃新聞消息,針對加拿大總理特魯多稱中國隨意作出死刑判決,華春瑩在今天的記者會上應詢表示,此話差矣。“我不知道加方有關人士講這個話之前,有沒有認真地讀一讀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發布的相關資訊,有沒有認真地學一學中國的有關法律。

華春瑩說,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資訊十分具體和詳盡,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夥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構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毒品犯罪是世界公認的嚴重罪行,社會危害極大,各國都予以嚴厲打擊。中國同樣對毒品犯罪嚴懲不貸。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就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加方有關人士的言論缺乏最起碼的法治精神,我們對此表示強烈不滿,我們敦促加方尊重法治,尊重中國的司法主權,糾正錯誤,停止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

當地時間14日早上,加拿大總理特魯多公開指責中國法院判處謝倫伯格死刑是一項“武斷行為”。

據加拿大環球郵報1月14日報導,特魯多聲稱,加拿大政府對謝倫伯格案件“極為關注”,強烈譴責中國決定實施死刑,指責中國“武斷行事”,並表示加拿大政府將盡一切努力說服中國不要處決謝倫伯格。

他在內閣改組會議結束後的新聞發布會上公開講話,“作為加拿大政府,我們對此極度關切,我們希望所有的國際友人及盟友也應如此,中國在面對這起加拿大人的案件上選擇武斷採用死刑。”

但就像《環球時報》14日社評所說,武斷的是加拿大方面,而非大連法院。

據法制網1月15日消息,記者當天就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一審審理謝倫伯格走私毒品一案,在採訪大連中院有關負責人時了解到,這一案件辦理過程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履行了相關法律程式,不存在任何程式違法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我國法律規定,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毒品犯罪可適用死刑,這也包括在我國從事毒品犯罪的外國籍罪犯。我國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據觀察者網此前報導,謝倫伯格販毒已久,2003年、2012年都曾在加拿大被判入獄,分別為6個月、16個月零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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