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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直播的版權到底應該歸誰所有?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文|丁鵬Gamewower

有關遊戲直播的又一起訴訟近日宣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書,要求西瓜視頻立即停止直播《王者榮耀》的行為。

關於該起案件源自2018年11月,騰訊起訴西瓜視頻的運行公司,稱該公司在並未獲得授權許可的情況下進行《王者榮耀》這款遊戲直播等行為嚴重侵犯了騰訊方面的著作權,對騰訊方面的直播市場運營造成重大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

而有趣的是,就在幾天前的2月14日,騰訊遊戲發布了關於”直播行為規範化“的公告,針對直播內容、主播行為、契約精神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規範。公告提出 12 條直播倡議,嚴禁不遵守契約的行為,維護著作權版權方權益,不得散布傳播低俗、不雅信息等。

就像是一套組合拳,騰訊以這樣的方式正式向外界宣告了自身對於遊戲直播版權的利益。遊戲直播的版權歸屬也該到了理清的時候了,因為遊戲直播產業已經進入了真正的邁向成熟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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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有關遊戲直播版權的爭議在遊戲行業內早已經屢見不鮮,時常發生。

在騰訊起訴西瓜視頻之前,中國遊戲行業的另一巨頭網易也曾對直播平台進行過訴訟。2014年,網易就旗下遊戲《夢幻西遊》起訴YY直播,在訴訟當中網易指出涉案電子遊戲即《夢幻西遊》屬計算機軟體作品,遊戲運行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屬於類似攝製電影創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被告竊取其原創成果,損害其合法權利。

而YY則表示,網易公司並非權利人,涉案電子遊戲的直播畫面是玩家遊戲時即時操控所得;且遊戲直播是在網絡環境下的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屬於的個人合理使用。

2017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YY直播停止通過網絡傳播遊戲畫面,並賠償網易經濟損失2000萬元。

此外,火貓TV的母公司上海耀宇也曾也對鬥魚發起過訴訟,火貓方面負責人表示,火貓TV母公司上海耀宇傳媒2014年與完美世界簽署了關於DOTA2賽事的戰略合作協議,火貓TV獲得該賽事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視頻轉播權,而鬥魚TV無視火貓TV的各項權利,多次進行盜播侵權並為此謀取商業利益,給火貓TV造成數千萬的損失。

2016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件作出二審裁決鬥魚公司需賠償耀宇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和維權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0萬元,並在鬥魚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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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這一次騰訊對西瓜視頻的訴訟,我們可以看到,在遊戲直播行業就版權的問題雖不算多,但也時有發生。

但是需要注意,騰訊對西瓜視頻的訴訟、網易對YY的訴訟,本質上和火貓TV對鬥魚TV的訴訟有著本質的區別。

華東政法大學的教授王遷曾經說過這麽一段話,

“競技體育活動展現的運動力量和技巧,無論其是否為“獨創”的,由於其並非展示文學藝術或科學美感,其競技活動本身並非作品,對其技巧或比賽策略的設計也不是作品(因為思想無版權)。同時,即使競技體育活動也帶有一定美感,只要該美感與競技技巧無法分離,同樣不能予以保護。

如果對競技體育活動或對比賽策略的設計作為作品加以保護,恐怕天下的比賽大多辦不起來,因為各類比賽涉及的技巧是相當有限的,一旦為某個人加以壟斷別人就用不成了。你能想象將姚明扣籃的動作作為作品加以保護,使其他籃球運動員不能模仿麽?”

所以一般的體育賽事比如足球、籃球這種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體育比賽沒有作者,他不是作品,而是按照既定的流程和規則去進行,因而原則上是不構成侵權的要素的。

但是,如果這個體育賽事有明確的組織者且明確了現場直播賽事活動的權利,那麽其他機構在進行拍攝或者直播,那麽就將侵害賽事組織者的財產權,而不是知識產權。

因此,在火貓起訴鬥魚TV的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將其首先視為是一項對財產權的侵犯,作為當時亞洲邀請賽的獨家轉播方,火貓TV擁有這項賽事的所有與直播有關的權利。

亦如足球、籃球當中的各項賽事,沒有獲得版權的情況下進行播放,這是明確的侵權行為。

這一點,在遊戲直播行業到今天來看已經達成了共識,一些電競賽事如LPL、KPL等,如果沒有版權擁有方的授權就進行直播,就一定是侵犯了財產權,這一點沒有任何的異議。

因此,如鬥魚、虎牙等遊戲直播平台近年來,在其運營支出這一項當中,有一大塊就屬於賽事版權的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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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事的版權歸屬已經被明確,但關於遊戲直播的版權,這幾年卻一直處於一個模糊的狀態。

如果類比足球、籃球等體育運動,看上去玩家對遊戲進行直播的二次創作是不侵權的,但是區別在於足球、籃球屬於公共事物,似乎每一項體育運動都是,也就是無論足球、籃球、網球,它是沒有明確的著作權的,但是遊戲是有的。

在廣州法院對YY的判決書當中看到,廣州法院認為YY侵害了網易公司對其遊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之著作權。

而在廣州法院對西瓜視頻的判決中也提到,騰訊方面提交的《王者榮耀》遊戲部分logo、地圖等遊戲主要元素美術作品的作品登記證書、《王者榮耀》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王者榮耀》的遊戲代理及維權授權書足以證明,《王者榮耀》的著作權穩定性較高。

然而,有學者認為玩家在遊戲過程當中呈現的畫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因在於這些畫面很大程度上是不可複製的。

而在YY對網易訴訟的進行的解釋當中,我們也看到YY提出的“涉案電子遊戲的直播畫面是玩家遊戲時即時操控所得”,玩家的即時操控等都是無法複製的“競技體育活動展現的運動力量和技巧”。也就是“思想無版權”的概念。

針對玩家的即時的遊戲畫面和著作權的關係,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崔國斌表示,

“區分遊戲的類別非常重要,這直接體現於玩家在網絡遊戲直播過程中的畫面控制權。在競技類遊戲中,玩家想的是與隊友合作,以最快捷方式殺死敵人。儘管玩家的表現會呈現在畫面當中,但玩家不是在創造作品,談不上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

但在非競技類遊戲中,一般具有展現個人創造力的部分,如慢動作遊戲中如何蓋房子、如何蓋城牆、如何裝修等,這些均體現出個性的選擇與獨創的表達。此時玩家是思想表達者,而非單純技術性的參與者,並可能會對最終遊戲畫面作出獨創性的貢獻,也就有可能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

簡單來說,現在的大部分遊戲,只要玩家在遊戲內的所有行為動作沒有脫離遊戲廠商在設計遊戲時的預設,那麽著作權就應該歸遊戲廠商所有,而如果一些行為動作脫離了遊戲廠商的預設,或者遊戲廠商在設計遊戲時就是開放式的,那麽最終的遊戲畫面的著作權有可能歸玩家所有。

舉例去看,類似《王者榮耀》、《英雄聯盟》這樣的遊戲,可能某個玩家在某一局遊戲某一個時間點進行的操作,至今為止不可完全複製,但玩家依舊不是這個畫面的創作者,因為他所使用的技能等都是在遊戲廠商預設的程序下完成的,而不是在創作,只能說是再組合。

但是如《我的世界》這樣的開放式遊戲,玩家建造某個建築,這個建築此前從未出現過,那麽對這個遊戲畫面,玩家是有可能享有著作權的,而不是遊戲廠商。但這裡也僅僅是“有可能”。

關於這一點上的爭議,我們只能說根據不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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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儘管我們需要去區別對待,但有一點需要注意,廣州法院認為YY侵害了網易公司對其遊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也就是說法院所遵循的是遊戲的畫面、音樂等版權則是明確存在的。

在《著作權法》的第四十七條民事責任第(八)小條當中提到,“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直播的本質亦屬於另外一種形式的錄音錄像,也就是說,目前有關遊戲直播版權的界定,實際上根本還沒有走到“玩家即時操控遊戲畫面”這一步,遊戲畫面、音樂這一塊基本上已經屬於侵權,侵犯了類電影作品的著作權。

因此,關於遊戲直播版權的歸屬,實際上應該沒有任何的爭議,它的權利應該歸屬於遊戲廠商所有。

在2015年的年初一位玩家通過LOL自帶的OB(觀察者)功能,將Faker當時的遊戲畫面在Twitch上進行了直播。

但是Faker本人是當時與與直播平台Azubu有簽約的,他的比賽直播權是屬於Azubu的,而這個玩家在將比賽內容直播到Twitch上時並沒有得到Faker以及Azubu的同意。

Azubu以違背DMCA法案(數字千年版權法)為由要求該玩家停止直播,並稱他們擁有該玩家所直播內容的直播權。

儘管LOL開發商Riot最後終止了該玩家的直播,但Riot總裁及聯合創始人Marc Merrill並不認同Azubu給出的理由。

“Azubu以DMCA為由終止Twitch上的直播並不合法。與Riot不同,遊戲內容不屬於Azubu。”Marc Merrill說。Riot之所以關閉該玩家的盜播,是因為“不僅損害了Faker本人的利益,還損害了職業選手們直播合作的未來前景,而直播合作是韓國電競生態系統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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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遊戲之直播作為遊戲行業的一個衍生,本質上是和遊戲廠商是相輔相成的,是一種合作共贏的關係。其中最顯著的例子毫無疑問就是《絕地求生》,這款遊戲的火爆,很大一個原因是直播平台的功勞。

但是相互需求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的侵犯各自應有的權利,在西瓜視頻針對訴訟時所提到的,“直播並不會給遊戲帶來負面影響,反而會使遊戲直播的觀眾轉化為遊戲玩家,增加遊戲的知名度和收入。”

然而這並不能成為侵權的借口,在直播過程當中,西瓜視頻並不是以公益為目的,而是以獲取商業利益為目標的。主播們同樣也是如此,直播遊戲的過程並不是一般玩家的娛樂,同樣也是以商業利益為目標。

因此這不是一種單純的輸送關係,而是相互之間的各取所需。這個過程當中,明確各自所擁有的權益是必須的,只有這樣才能推動產業的進步。亦如虎牙的上市,其在上市之前最大的一個動作是接受騰訊的入股,之所以接受騰訊,很大程度上就是在於消除其版權方面所存在的隱患。

在這個節點之上,騰訊發布關於”直播行為規範化“的公告,針對直播內容、主播行為、契約精神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規範。既是保護自身應有的權利,明確自身的責任意識,也是為了推動遊戲直播這個產業更好的前進,因為這個產業發展的更加規範,更加成熟,其實對於騰訊自身也是有益的。

試想一項如果主播在直播過程當中損害了遊戲廠商的品牌,我們又該如何去看待這樣的結果?亦如丁磊當年在回答有關YY訴訟時提到的,“這是因為這家公司在直播網易《夢幻西遊》的時候,中間插播了大量廣告,而且通過廣告將觀看《夢幻西遊》直播的用戶導流到一個網頁遊戲上。在交涉未果後,我們就啟動了起訴程序。”

只有明確各自的權利、責任,並更好的去運用權利,履行責任,這個產業才能算是真正的健康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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