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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丨律師解讀:陳羽凡社區戒毒因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

騰訊《一線》報導 作者:吳漢漢

12月4日,陳羽凡吸毒事件有了新的進展。陳羽凡被認定吸毒成癮,石景山分局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三年,在此期間戒毒人員每月需到派出所進行尿檢,並在社區登記相關情況。同時,除尿檢外還需參加教育、公益等活動。在處罰公布後,網友們也對於陳羽凡和其他因吸毒被處罰的明星各自處罰的不同產生了疑問。

此前歌手李代沫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有期徒刑九個月,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龐理鵬律師告訴《一線》,並非凡是容留他人吸毒就會收到刑事處罰。

龐理鵬律師進一步指出,我國《刑法》規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該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相關行為人可能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被處以罰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應受刑事追究的情形包括:(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本次陳羽凡未受刑事處罰,可能是因為其行為不滿足上述條件。當然,如果警方在隨後的調查中發現有符合上述提到的犯罪情形的,也會依法對其進行追責。

據報導,在一則“社區戒毒決定書”顯示,查明陳濤(陳羽凡)於2018年11月24日零時許,在其家中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決定責令違法行為人接受社區戒毒三年。

在此前《一線》的報導中提到,陳羽凡和疑似女友何某持有的毒品數量較少,並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其觸犯了上述《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

另一方面,根據《戒毒條例》的規定,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警察機構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在社區戒毒期間,吸毒人員需要定期接受檢測並且不得擅自離開社區戒毒所在縣(市、區)。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定”,其後果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警察機構強製隔離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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