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博士學位因論文不夠被拒,打官司就能解決問題嗎?

作者:徐超軼

全文3800余字,讀完約需8分鐘

學校要求學生在指定範圍的學術期刊發稿,一些學術聲譽差的期刊深知學生、教師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發表論文,便以“加急費”等名義不斷加價,以至於論文投稿成了一條灰色“產業鏈”。“版面費”、“審稿費”、“加急費”等等費用,使得發表學術論文從單純的創造性成果和學術交流變質為了“競價排名”的利益交換。

碩士、博士的數量泛濫和質量低下使得畢業生即使在就業市場上也不被認可。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招聘教學研究人員時往往要求應聘者需要具有海外留學經歷,其中透露出的,顯然是對國內現行培養模式下的畢業生深刻的懷疑和不信任。

近日,上海大學一名博士畢業生因兩次申請學位未果,向法院起訴母校,原因在於該博士生所就讀的經濟學院提高了校一級對博士學位的要求。上海大學的校一級規定,獲得博士學位至少要發兩篇論文,經濟學院則將數量提高為三篇。該博士畢業生僅有兩篇論文公開發表,因此在所有課程成績合格、博士論文答辯通過之後,被校方以“未達到學位授予基本要求”為由,拒絕評定其博士學位。

在兩次申請學位均被拒絕後,該生選擇了法律訴訟來爭取權益。其主張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是另一個技術性問題,但大學及學院對“獲得博士學位”設立論文發表的最低要求是否合理,卻值得深思。

《學位條例》並沒有要求“發論文”

實際上,在碩士、博士階段,很多院校都將公開發表論文(有的還對發表期刊有額外要求)作為學位授予的前置條件,僅以學位論文答辯作為畢業要求的學校反而是少數。例如上海大學,對文科類申請博士學位的科研量化指標便是“在國內外核心期刊或全國性學術會議上正式發表2篇與學位論文有關的學術論文”,而原告方所在的上海大學經濟學院,更是把這一硬性指標提高為3篇,這也正是原告方聲稱“學院在學校規定之外私自設立更高論文發表要求”的爭議來源。

從我國《學位條例》的相關規定[1]中可以看出,獲得博士學位的必要條件包括:通過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深入掌握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具有獨立科研能力、有創造性成果。第一項條件是博士研究生畢業的要求,而關於學術水準,則由各院校組織學位評定委員會加以評定。為了更加規範學術水準的評價標準和學位的授予條件,各校通常會制定學位授予細則,而在碩士和博士階段,許多學校都設定了具體數量的論文發表要求,用以證明學位申請者達到了相應學術水準。

大陸一位演員曾在今年年初因學術論文而被撤銷博士學位,其發表於期刊上的論文存在大段抄襲現象。在該事件發生前,曾有記者追問其論文細節,他回應稱“如果我告訴你我寫完了,結果盲審沒通過,那我多丟臉啊”。 梨視頻

明確、固定的學位授予條件固然可以減少尋租空間,但從《學位條例》所規定的博士(碩士、學士同理)學位要求來看,具有廣泛學科知識、獨立科研能力、創造性成果似乎並不能必然推導出“在學期間必須在期刊上公開發表一定數量論文”的要求。反之,即使有學生公開發表了一定論文,也不能必然推導出其已經滿足了學位所對應的學術水準。

換言之,《學位條例》本身以抽象的規定將學位評定的具體條件和操作流程保留給了各院校,但目前廣泛存在於各高校、科研院所的所謂“公開發表論文要求”,既不能構成具有相應學術水準的充分條件,也並非必要條件。

“發論文”的硬性要求卻催生出了一條產業鏈

然而,各高校將公開發表一定數量論文作為學位授予的前置條件,已經造成了一些負面現象。

由於不同高校指定的發表論文的期刊數量有限(如“核心期刊”、“SCI”、“全國性期刊”等等),期刊的“版面”成為某種程度上的稀缺資源,在學術出版界出現了怪異的現象——在期刊上發論文,不僅期刊沒有稿費,作者往往還要繳納一筆價格不菲的“版面費”。對此,有人聲稱,學術期刊與一般出版物不同,其讀者相對有限,訂閱零售的收入不足以應對編輯部日常開支,因此需要向論文作者收取一定數額“版面費”。

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 科學引文索引)是由美國科學信息研究所(ISI)1961年創辦出版的引文數據庫,是國際公認的進行科學統計與科學評價的主要檢索工具,在SCI收錄期刊上發表論文是評價一個科學研究機構、一所高等學校,乃至一個研究人員學術水準的重要指標之一。圖為早期的印刷版存檔。 libepsl / flickr.com

雖然學術期刊有特殊之處,部分銷量不佳的期刊確實容易面臨入不敷出的尷尬,但向作者收取高額“版面費”的做法與知識產權中“智慧成果有價”的法理、以及一般作者向期刊投稿可獲得稿酬的情理均有所不合。

更何況,一些內容質量低、引用數量和參考價值不足的期刊,在收取版面費的標準和流程上並不規範。許多期刊在收稿時並不明示有“版面費”,卻在接受投稿後明示或暗示作者,需要收取一筆數額不少的“版面費”,否則文章就將推遲或者不能發表。

學校要求學生在指定範圍的學術期刊發稿,期刊編輯部手握有限的“版面資源”,一些學術聲譽差的期刊深知學生、教師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發表論文,便以“加急費”等名義不斷加價,以至於論文投稿成了一條灰色“產業鏈”,甚至有專門的中介商在中間協調。“版面費”、“審稿費”、“加急費”等等費用,使得發表學術論文從單純的創造性成果和學術交流變質為了“競價排名”的利益交換。

“硬性要求”帶來的“學術垃圾”

由於高校將學術論文發表設置為學位授予的前置條件,一些學生為了完成論文發表任務,也參與到產業鏈中,甚至有學生選擇論文代寫、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的手段。即使是學生獨立“創作”的論文,內容多半也了無新意,不是基於前人同樣性質的“應付式”研究,就是找尋幾篇研究主題類似的文章七拚八湊“洗稿改寫”……

在整個過程中,論文寫作變成了對學校硬性要求的應付、對發文成本的算計。至於論文本身的質量,學生在論文撰寫過程中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水準,學生本人不關心,設立標準的學校不關心,發表“學術垃圾”的期刊更不關心。

隨著論文低質化、學位泛濫化現象的擴展,學生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既包括認真學習研究的人、也包括出於“應付”心態完成發表任務者)。許多人對於碩士、博士等學位背後應當真正對應的學術水準並沒有理解,或者乾脆不關心,發表論文只是應付,獲得學位也只不過是為日後的就業提供一個敲門磚,或是轉化為工資、職位等現實經濟利益的需要而已。

但問題在於,碩士、博士的數量泛濫和質量低下使得畢業生即使在就業市場上也不被認可,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招聘教學研究人員時往往要求應聘者需要具有海外留學經歷,其中透露出的,顯然是對國內現行培養模式下的畢業生深刻的懷疑和不信任。

“司法約束”和“學術自治”有何矛盾?

其實,學術界一直在尋找改善“唯論文”現象的方法。2018年,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機構就聯合發文要求清理“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現象。但從上海大學博士畢業生起訴學校時提供的材料來看,上海大學仍然認為,在學位授予上設置量化指標的做法與清理“唯論文”並不矛盾。見清理“四唯”並不如想象中的那麽容易、那麽被高校所接受。

2019年,陝西一所高校召開開展清理“四唯”專項行動研討會。2018年10月,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科院和中國工程院聯合發布通知,開展清理“四唯”專項行動,旨在推行代表作評價制度,注重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完善有利於創新的評價激勵制度。 csiic.com

至於各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是否能夠在行政訴訟中受到法院的審查,傳統的見解和當前的司法實踐其實都略顯保守。傳統歐洲大陸法學界有“特別權力關係”一說,即視學生、軍人、公務員、囚犯為處於一種“特別權力關係”中的特殊人群,處於被管理、被懲戒的地位,因此不能請求司法機構審查這些機關的“內部行為”。

而在我國行政訴訟歷史上,學生起訴學校管理或學位授予行為的案件剛開始出現時,受理案件的法院也通常以“學校不是行政機關,因此不是行政訴訟的適格主體”、“學校對學生的管理屬於其內部行為,不能成為司法審查的對象”等理由拒絕受理或加以駁回。

但是,在基本權保障體系逐漸完善的當代,各國也在逐步揚棄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概念,逐步承認學校對於學生的管理、學位授予等行為具有行政行為的性質,學生的權利也可能在此過程中受到侵犯,因此承認了司法可對傳統上屬於學校的“內部行為”進行審查。

中國的司法實踐早在1999年就承認了學校的畢業證與學位證頒發屬於法院可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在 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正時又明確了學校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也收錄了兩例學生狀告學校學位授予的案件,承認了學校授予學位的行為可以由法院進行合法性層面的審查。

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性案例中所持的見解認為,對學士學位授予的司法審查不能干涉和影響高等學校的學術自治原則,學位授予類行政訴訟案件司法審查的範圍應當以合法性審查為基本原則。即對學校學位授予學位的訴訟,原則上隻審查授予或不授予學位的決定過程,及其所依據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對各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法院基於學術自治的原則不介入審查。

從這個角度看來,儘管法院對高校學位授予等行為的審查基本擺脫了“特別權力關係”的束縛,承認學生如對學校不授予學位的決定有所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審查學校的相關決定是否合法,但學校授予學位與否的依據本身則不是法院所審查的對象。這就使得法律上對於學生權利的保障並不周延,欠缺合理性、實質性層面的司法審查,難以約束高校也許有些任意、有時也不甚合理的學位授予標準。也因此,上海大學該博士生及其代理律師也表示“希望將學位授予納入嚴格的司法審查”。

“加分項”而不是“硬指標”

從另一方面來說,徹底拋棄論文作為學術水準評價標準的作用,又是走入了另一個極端。對於學校和導師而言,除去論文這一硬性而明確的評價標準,似乎也沒有更好的方式來客觀評價學生的學術水準。論文也確實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作者的研究水準和獨創成果,且高校設立論文發表數量作為學位授予前置條件的初衷,也許也是希望提高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和學術水準。從論文與學術能力的關聯性上來看,似乎也不能說將論文與學位掛鉤完全沒有合理性。

事實上,作為科研工作者學術成果的集中體現,論文在很大程度上確實能反映作者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水準。即使我們認同高校的學生培養目標不應該“唯論文是從”,但作為需要有一定獨立科研能力和創造性成果的學生而言,也確實需要論文這樣一個載體和形式。因此清理“唯論文”不應該理解為從此拋棄論文,只是在評價學術能力的維度上應該更加多元化,減少論文發表數量等絕對硬性的要求。

部分高校針對社科類、藝術類大學生的畢業論文寫作,可以採用畢業設計、畢業作品等代替畢業論文,在保證先進性、獨創性的基礎上進行答辯,通過者可獲得學位。圖為今年6月,一位插畫師在微博上舉報四川美術學院畢業生的畢業作品涉嫌抄襲。 新浪微博 @杉稚

從實際操作來看,無論是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授予,幾乎都要求學生完成一篇與其所學專業相關的畢業論文(或者設計、作品等)。因此面對“公開發表論文數量”作為學位授予前置條件所具有的問題和弱點,不如將學術能力的評價標準回歸到學生的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讓學生有足夠的時間完成專業課程和研究,認真撰寫畢業論文,展示自己的學習成果和科研能力,從而提高整個高校學生培養模式的效率和質量,而不是把有限的時間用於“灰色產業鏈”上的“發論文硬指標”上。

至於公開發表的論文數量,不妨將其作為學位授予時評價其是否具有相應學術能力的參考或“加分項”,而不宜作為一項硬性條件,武斷地拒絕未達到“量化指標”研究生的學位申請。

注:[1]《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授予博士學位的標準為——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準:(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