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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體檢亂象:三甲醫院體檢存在過錯,漏診肺癌醫院賠償27萬餘元

摘要:原告徐某某在X大學醫學院附屬X醫院體檢,該醫院是一家集醫、教、研於一體的現代化綜合性三級甲等教學醫院。CT影像已提示原告肺右下葉有明顯結節,但其體檢報告卻隻字未提,兩個月後診斷肺癌,三個月後手術,被告醫院貽誤了患者最佳治療時機賠償271936.35元。

近年來,隨著健康理念逐漸深入人心,同時隨著社會老齡化、慢性病增多、人們收入提升和觀念的改變,健康體檢的需求速度增長,健康體檢將對人們的健康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然而,體檢市場蓬勃發展、欣欣向榮的另一面是無序發展、野蠻生長。一般來講,目前社會上均把健康體檢亂象歸責與民營體檢機構的不夠專業。實際上,目前民營體檢機構僅佔30%的市場份額,人們普遍寄希望公立醫院應當規範管理體檢機構,在體檢方面發揮帶頭示範作用,以吸引居民、職工前來體檢,倒逼民營體檢機構規範發展。但公立醫院因健康體檢導致的醫療糾紛也常有發生,本文通過一案例分析顯示此類案件司法裁判的一些特點。

2011年11月7日原告徐某某在X大學醫學院附屬X醫院體檢,胸部CT平掃放射學診斷:右上縱隔氣管旁囊腫可能,請複查。2012年1月28日東陽市人民醫院肺部增強CT影像診斷:右下肺佔位,考慮肺癌可能性大。同年2月2日患者轉到上海市肺科醫院住院診治,2月20日行右肺下葉切除術,術後診斷為右肺下葉腺癌T2aN0M0,Ⅰb期。術後進行化療,於4月24日出院。原告認為,被告醫院的CT影像已提示原告肺右下葉有明顯結節,但其體檢報告卻隻字未提,屬嚴重漏診和失職,貽誤了原告的最佳治療時機,致原告蒙受了本可避免的肉體和精神損失以及財產損失。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認為,被告醫院在對患者徐某某的診治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延誤治療)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法院認為,根據本院已確定為有效證據的浙江省醫學會作出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可以確認被告新華醫院對原告的診治過程中有過錯,且該醫療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延誤治療)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故被告醫院依法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判決被告醫院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徐某某損失271936.35元。

《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衛醫政發〔2009〕77號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完成健康體檢的受檢者出具健康體檢報告。健康體檢報告應當包括受檢者一般資訊、體格檢查記錄、實驗室和醫學影像檢查報告、陽性體征和異常情況的記錄、健康狀況描述和有關建議等」。根據被告醫院胸部CT影像,放射學診斷僅報告「右上縱隔氣管旁囊腫可能」不全面,無右下肺有何病變之內容,存在對患者右下肺癌的漏診,有過錯,對患者的治療有延誤。本例患者從被告醫院胸部CT檢查至上海市某醫院手術時證實肺癌相隔3月余,根據患者病情進展情況及治療方案,其損害後果為延誤治療,被告醫院對此應承擔70%責任。

作者說明:本文對原法院裁判文書中的醫學專業術語和法言法語做了簡化,並壓縮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釋法,發揮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達不清晰產生歧義之處或有專業研究需求者,請參見原文(徐某某與浙江省東陽市人民醫院、X大學醫學院附屬X醫院醫療服務合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3)東民初字第562號TJ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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