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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在科舉考試時如何作弊?傳遞答案、冒名頂替、夾帶小抄

不要作弊!

OK,答應我不作弊之後

再跟著史叔一起來看看這篇文章

在科舉考試存在的1300年裡,中國的文人士子面前只有科舉考試這一條路,每個人都得拚命奔前程,有人徹夜苦讀,也有人走歪門邪道,下面跟著小陳一起來看看古人在科舉考試中都有哪些常見的作弊手段呢?

01.行卷與通榜

在唐代行卷、通榜比較公開化、合法化。

所謂行卷,就是應試舉子將自己平時的作品寫成卷軸,在考試以前投獻給達官貴人或政壇巨卿。向禮部投獻自己的作品稱為“公卷”“省卷”,向達官貴人投獻自己的作品,稱為“行卷”,一次投獻不中的,二次三次再次投獻,稱為“溫卷”。投獻的作品,有詩歌、文章,也有筆記小說。唐人詩文中常有“投蟄”“投卷”“蟄渴”“獻所業”等詞句,均指行卷。

行卷的目的是舉子希望評閱自己作品的達官貴人和政壇巨卿向主考官推薦自己,以獲得中舉的機會。當時許多著名詩人曾投獻行卷,如白居易投行卷於顧況,李白曾投行卷於大詩人賀知章,杜牧曾投行卷於太學博士吳武陵。

通榜,是指有的主考官在錄取進士時,請有社會名望,又與自己關係密切的人共同決定錄取名單。一般來說,通榜者沒有看過試卷,他提出的名單主要是根據行卷來定奪的。《唐披言》卷八《通榜》記載,鄭顥知貢舉,托崔雍為榜,雍一口答應,但遲遲不見送名單來,到了公布名單的前一晚,鄭顥仍不見崔雍的名單,只好連夜擬就。至深夜,崔雍派小僮送一蠟丸給顥,即榜也。“顥得之大喜,狼忙劄之,一無更易。”從以上事例,可以看出通榜的弊病。一些有權勢、名望的人參與通榜可以影響主考官,甚至是左右主考官的錄取工作。

02.請托

請托是指通過關係,打通關節,請求錄取,這在唐中後期比較盛行。在唐前期,達官貴人子弟經門蔭入仕的多,唐中後期,由於中進士在社會上的地位日益提高,故達官貴人子弟紛紛轉向科舉入仕,這就導致請托比較盛行,當時最有條件行使請托的當然是這些有權勢、金錢、關係的官家子弟。

在當時,有的主考官攝於淫威,被迫錄取。天寶年間,禮部侍郎達奚殉主持考試,楊國忠的兒子楊暄為獲明經第,達奚殉以其成績不合格欲落之,楊國忠極為惱怒,達奚殉在楊國忠的壓力下只好取楊暄為明經上第。這一記載揭露了權臣對錄取人選的決定性作用。

在請托風盛行時,也有一些正直的主考官加以抵製。如《新唐書卷一百零二》中記載,懿宗鹹通十二年高堤知貢舉,“時士多繇權要乾請,湜不能裁,既而抵帽於地曰吾決以至公取之,得遣固吾分乃取公乘億、許棠、聶夷中等”。不過這種抵製的難度太大,主考官竟受到貶官處分。

在唐代,請托比較公開化,不同於後代的通關節。

03.泄題

泄題是唐代科舉考試中經常出現的弊端,一旦被發現,會受到處罰。《舊唐書·列傳卷一百十四》記載:“董思恭者,蘇州吳人。所著篇詠,甚為時人所重。初為右史,知考功舉事,坐預泄問目,配流嶺表而死。”又如《舊唐書·宣宗記》中寫到:“宣宗大中九年三月,試宏詞舉人,漏泄題目,為禦史台所幼,侍郎裴塗改國子祭酒,郎中周敬複罰兩月傣料,考試官刑部郎中唐枝出為處州刺史,監察禦史馮領罰一月傣料。其登科十人並落下。”

唐代由於科舉制度自身的不完善,漏泄題目的現象時有發生,又無人告發,自然也就相安無事,但隨著宋代鎖院制度的確立,泄題的問題也就解決了。

04.傳遞

傳遞,指考試時考生之間傳遞答案,既有口頭形式,也有書面方式。這種舞弊手段估計在唐代不多見,因唐代考試時,一般情況下,考官允許考生帶上參考書。(對,你沒有看錯,就是開卷考試,想想自己的思修毛概馬原還是閉卷,小陳哭遼~)

傳遞答案,這種舞弊手段在宋代稱為傳義。傳義是指以口頭傳話或文字的形式傳遞題義,類似於今天考試中的交頭接耳和遞條子的舞弊手段。傳義是宋代科場普遍流行的弊端。《宋史·選舉志》所列舉人五弊,排列第一位的就是傳義,可見這種舞弊手段在當時的危害之深。宋代對於傳義現象從一開始就采取了嚴厲禁止的措施,對於遙相傳義者,一經發現便立即取消考試資格,南宋以後這方面的規定更為嚴厲。雖然朝廷三令五申,但實際的效果並不盡如人意。宋代各地的解試,不僅考生之間相互遙傳口義,考官與考生之間傳義、傳題的現象也屢禁不止。

明代修改了科舉程式,但照樣出現舞弊,手段也愈高明。傳遞文字和說話等是明代幾種常見的舞弊手段之一。

清代舞弊的手法更層出不窮,傳遞是當時最常見的舞弊手法,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考生在考場內相互傳遞,另一種情況是通過考務人員轉送飲食等進行傳遞,這嚴重干擾了科舉考試的公正性。

05.冒名頂替

冒名頂替,是假冒他人的姓名進入考場參加考試。唐代己出現了冒名頂替,宋代冒名頂替情況十分嚴重。如《宋史·選舉志二》中記載:“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明穆宗隆慶二年正月,河南道禦史王好問條陳科場四弊:一號舍,二懷挾,三代替,四透漏,俱宜嚴法關防。禮部覆奏,上曰:“奸弊不祛,何以得真才監試禦史其盡心嚴察,不得寬縱。”這裡的代替就是冒名頂替,從這段史料可知,朝廷對冒名頂替一事非常重視,責令監試禦史嚴察,不得放縱此事。

清代也同樣出現冒名頂替的舞弊手法,即改名換姓頂替參加考試。道光年間,查出河間府吳橋縣舉人方熙頂替阜城縣監生劉兆慶入場參加考試一案。舉人方熙、監生劉兆慶俱著斥革,移交當地官府處理。

06.懷挾(夾帶)

懷挾是一種傳統的舞弊手法,考生進考場時,把與考試相關的內容帶進考場進行抄襲。唐代考試允許帶《切韻》(隋代陸法言著,是現今可考的最早的韻書,反映了當時漢語的語音。)等工具書進場,直到穆宗長慶年間才不準帶工具書。省試時間定在每年二月,後改為三月,這時氣象還相當寒冷,因此允許考生攜帶餐具、木炭、水和蠟燭入場,對挾帶者的搜檢難以嚴格執行。

宋代稱懷挾為挾書。挾書是指考生私自將違禁書冊帶入考場。宋代對於挾書舞弊現象,從一開始就處置甚嚴,三令五申,嚴禁挾書,並設置臨門、巡查等官專門負責此項工作。挾書者一經發現,都要受到嚴懲。由於采取了比較嚴厲的措施,兩宋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懷挾的舞弊現象,但這種舞弊手段禁而不絕,有的考生還發明更高級的懷挾手法,將備考的經文抄寫在內衣之中,這樣不易被查出,又可安全地舞弊,中國歷史博物館收藏的文物中就有一件宋代科舉考試舞弊的實物,即抄滿經文的內衣。

明代最常見的夾帶方法,是將必考的《四書》《五經》抄在薄紙上,再卷起來,藏在筆管中或折疊起來,藏入硯台的底部,鞋子的夾層裡。也有的是抄寫在布條上,然後塞入腰帶,系在腰裡,還有的是抄寫在衣服的夾裡上。這些手法用多了,易被搜查者熟悉,很難混過去。於是有的人又想出了新的挾帶方法,有的把挾帶條藏在特製的蠟燭裡;有的把袖珍的《四書》《五經》做在饅頭裡;也有的人買通守門人員,事先把挾帶的東西藏在考場裡,入場後再取。

夾帶襪

清代不管是童試,還是鄉試、會試,夾帶問題都十分嚴重,夾帶的內容主要有三種,一是《四書》《五經》,當時書肆售賣石印袖珍本,就是用作夾帶的。二是歷代考試所公布的優秀考卷(“程文”),當時己有人把這些考卷匯集成冊,加以評點,刻印謀利。三是考生的猜題習作。由於考試的題目限於《四書》《五經》範圍內,就有了猜題的目標。於是,有的考生事先寫好草稿,或者請人代寫,帶入考場抄襲。如同治元年的狀元徐郙就準備了挾帶,並在參加會試時故意排在隊伍的最後面,因此儘管這次搜查很嚴,但由於人數眾多,查到一大半時,士兵們累了,就統統放行,徐郙因而順利地混進了考場。

07.賄賂考官(通關節、遞條子)

賄賂考官,又稱通關節,關節主要指在科舉社會裡,士子為了謀求功名利祿,在幕後與考官做交易,給予金錢,而考官順水送人情,受人請托錄取考生。考官主動送人情,收賄賂者稱之為“行關節”或“賣關節”。考生主動向考官說情行賄稱為“通關節”。

唐代的科場關節就已經十分風行。唐朝科舉考試盛行通榜、行卷、請托公開,薦舉風行,考試還未進行,考官根據薦舉已確定好錄取名單。這就導致唐朝通關節公開化,通關節易於與薦舉混雜在一起,這些通關節的人在社會上呼風喚雨,左右考官,只是受到人們的輿論譴責,並未受到唐朝法律的懲罰。

宋代,科舉制度不斷完善,唐朝的通榜、行卷、請托等弊端盡行革除,陸續建立了糊名、謄錄、鎖院等制度,目的是防止考試中的關節。宋代制定了嚴格的法律,要求考官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敷衍瀆職,更不能徇私舞弊,考官受賄,則以貪贓枉法罪加以處置。

南宋時期,宰相秦檜利用手中權勢,乾預科舉,強迫考官錄取他的孫子,而把已考中的著名詩人陸遊黜落,這是利用權勢通關節。

明代鄉、會試都有通關節的。明代中後期,官吏的權勢也滲入科場中,成為一大弊病,官吏乾預科場,勢必影響科舉的公正性。

清代科場關節己經無處不在,無事不通。清代科場關節之嚴重,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是清朝官場營私舞弊,勾心鬥角,爾虞我詐的一種反映。

清代中後期,科場上盛行一種所謂“遞條子”的辦法,即考生入場前暗約在試卷某幾處用幾個特定的字眼,謂之“關節”。然後把寫有關節的條子遞給考官,以求關照。鹹豐初年,條子之風盛行,使科舉考試的糊名謄錄制度流於形式。

有作弊的考生,自然就有防作弊的措施,古人防作弊的措施都有哪些呢?

01.糊名制度

唐代科舉考試實行考試與薦舉相結合的制度,考生的試卷不糊名,這就容易導致人情請托,沒有客觀公正地錄取考生的弊病。糊名開始於武則天時期,但沒有在科舉考試中普通使用,《通典》卷十五記載說:“試之日或在殿廷,天子親臨觀之,試已糊其名”。側糊名在宋代稱為彌封封彌,即在考生考試結束後,由專人將考生試卷上的姓名、籍貫等部分用紙密封起來,再交給考官評閱,等到最後統計成績時,才能拆封公布姓名,否則即為舞弊。(沒錯,就是咱們的密封線~)

糊名最初隻用於殿試,後逐漸用於省試和發解試。糊名制度的實施,有利於考官客觀評卷,公正地選拔人才。糊名制度自宋創立,被元、明、清沿用。糊名可以幫助考生一舉成名,也可以使人名落孫山,這就是糊名的公正性使然。

02.謄錄制度

據宋朝人記載,糊名製實行後,科場上又發生了考生在試卷上書寫標記、暗語的問題,考官以此辨認與自己有聯繫的試卷,以提高其成績。北宋就曾發生了主考官以此舞弊的事件。

為了克服這種弊病,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正式創置謄錄院,即在考生交完試卷後,朝廷雇請一批抄寫書手將考卷重新謄寫一遍,再交給考官評閱,考官據此評定考生的等級、名次,就杜絕了考官辨認筆跡、標記、暗語的弊端。謄錄最先在殿試中使用,此後省試和發解試也先後推行謄錄製。謄錄這一預防科舉舞弊的重要措施,一直被元、明、清三代沿用,體現了科舉考試的公正性。

謄錄只是防止舞弊的重要手段,不可能完全杜絕科舉舞弊的發生,考官和考生之間仍然可以通過做標記記號的形式舞弊。糊名、謄錄製實行後,對防止考官徇私舞弊的確產生了很大的效力,體現了科舉考試錄取的公正性,以程文決定考生的名次、等第。

03.鎖院制度

中晚唐五代已確立了鎖院製,北宋鎖院制度是在繼承唐五代鎖院制度的基礎之上,將其進一步完善。為了防止主考官徇私舞弊,師生結黨,北宋統治者實行鎖院制度,割斷考官與考生的外界聯繫,防止內外串通,請托泄題。《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十三》中記載,宋太宗淳化三年,翰林學士蘇易簡知貢舉,“既受詔,徑赴貢院,以避請求”。這是宋代鎖院制度的開始,此後成為定製。殿試一般鎖院三天。鎖院期間,不能會見親朋好友,也不得與貢院外有書信聯繫,主要是防止考官泄漏考題、通關節等科場舞弊行為的發生。

儘管實行了鎖院,割斷了考官與外界的聯繫,減少了舞弊機會,但主考官在入貢院前與考生的約定是無法控制的。可見鎖院制度無法從根本上杜絕舞弊

明清時期仍實行嚴格的鎖院制度。明代鄉、會試的考官分兩大部分,即內簾和外簾官。其中的外簾官,實際上是負責具體考試事務的人員,其工作性質與出題、試卷批閱和確定錄取名次的主考、房考官完全不同。內簾和外簾官互不干涉彼此的事務,並且內簾官進入試院以後,外簾的題調、監試官就將內院上鎖封閉。自此之後,內、外簾就不再接觸。直到整個考試結束,內簾官方才許出來。

04.實行“別頭試”制度

“別頭試”就是針對考官的子弟特設考場考試的制度,在唐代已實行,主考官的親屬赴試稱為“別頭舉人”,主考官當回避。“別頭試”制度,在唐代時興時廢,未成定製。宋代則在解試、省試中普遍地推行別頭試,形成較為穩定的制度。唐宋實行別頭試,有利於防止考官徇私舞弊,特別是防止考生利用與考官的親屬關係而出現舞弊的現象,如泄漏題目或評卷偏袒等現象,這種考官回避制度被明清沿用,並進一步擴大避嫌範圍。

明清時期對考官的限制進一步加強,清代鄉會試,對入場官員實行嚴格的回避制度,其應回避的親屬則涵蓋了子弟、同族、姻親等。清代科舉回避制度涉及面之廣、制度之嚴是前所未有的。考官家族成員實行回避制度,有利於避開嫌疑,杜絕請托,防止舞弊,保證考試的公正性。

說實話,史叔看了這些作弊手段,實在是“佩服”古人作弊的“聰明才智”,但是,我們作為新時代青年更要知道的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你是逃不過監考老師的法眼噠,所以還是安心學習,別想這些歪門邪道啦!

馬上就要高考了,史叔在這裡祝願所有的學子們都能取得好成績,考上自己理想的大學哦!學子們,史叔在這裡給你加油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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