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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罪名施行第一天,“辣筆小球”被批捕

據南京市人民檢察院3月1日消息,微博昵稱@辣筆小球 的犯罪嫌疑人仇某明,2月25日被警察機關以尋釁滋事罪提請批捕。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修正案中明確的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仇某明批準逮捕。同時,南京檢察機關決定公益訴訟立案並開展調查。

消息稱,2月19日10時29分、10時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個人注冊账號“辣筆小球”,先後發布兩條信息,貶低、嘲諷衛國戍邊的英雄烈士。相關信息在微博等網絡平台迅速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警察機關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2月25日,警察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網絡貶低、嘲諷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的規定,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準逮捕。

消息稱,英雄烈士用鮮血、生命捍衛祖國領土,其名譽、榮譽不容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其中明確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高空拋物罪”、“冒名頂替罪”、“妨害安全駕駛罪”、“襲警罪”、“催收非法債務罪”、“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等新罪名,並對一些罪名進行了修改。《補充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

南京檢察機關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嚴重損害衛國戍邊英雄烈士的人格尊嚴,嚴重損害衛國戍邊軍人形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予追訴。同時,為維護英雄烈士的合法權益,在軍事檢察機關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檢察機關決定公益訴訟立案並開展調查。

2月20日,南京市警察局發布通報,已於19日將發布違法言論的仇某某(男,38歲,南京人,網名“辣筆小球”)抓獲。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該账號是有254萬粉絲的微博認證大V。

根據網友此前截圖,@辣筆小球 账號在其微博發布內容,詆毀英烈,妄稱“陣亡的不僅僅只有4人”,詆毀在邊境鬥爭中身負重傷的團長祁發寶。

有網友指出其身份是《經濟觀察報》員工。2月19日晚,@經濟觀察報 官微直接點名了账號所有者仇子明,並聲明其早在2015年就已經從經濟觀察報離職,其言行與經濟觀察報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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