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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流和增值稅數據異常 利元亨上市仍需合理解釋

本刊研究員 劉俊梅

2019年3月22日,上交所網站披露了廣東利元亨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元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擬首次公開發行不超過2000萬股新股,募集資金約7.4億元。5月13日,上交所網站披露了利元亨的首輪問詢函回復。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利元亨的主營業務為從事智能製造裝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為鋰電池、汽車零組件、精密電子、安防等行業提供高端裝備和工廠自動化解決方案;其主要產品包括鋰電池製造設備、汽車零組件製造設備和其他行業製造設備。

通過研讀利元亨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和首輪問詢函回復,發現兩份文件中現金流量數據不一致,且相差較大;而且,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在當期營業收入中的比例明顯高於同業可比公司。對此,利元亨及相關專業機構該如何解釋呢?

同一現金流數據前後不一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披露的合並現金流量表顯示,2016-2018年,利元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分別為16538.54萬元、45301.28萬元和73843.93萬元。而在首輪問詢函回復中,問題47的回復意見則顯示,利元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分別為16538.54萬元、31612.62萬元和73843.93萬元。也就是說,首輪問詢函回復中顯示的2017年度的數據比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的2017年度的數據少了1.37億元。

根據披露的數據,首輪問詢函回復對利元亨在2016-2018年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與營業收入的比例關係進行了分析,在考慮票據背書的情況下,報告期內,利元亨銷售收現比分別為93.21%、121.81%、136.63%,並得出了“報告期各期實現的營業收入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和票據背書金額之和相匹配”的結論。但若按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披露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來計算收現比,則利元亨2017年的收現比從121.81%增加為155.81%。那麽,上述結論還成立嗎?

既然在首輪問詢函回復中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金額比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的金額少了1.37億元;那麽,與之相對應的現金流出科目“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的情況又如何呢?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披露的合並現金流量表顯示,2016-2018年,利元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分別為9555.42萬元、27474.45萬元和37654.13萬元,而在首輪問詢函回復中,問題47的回復意見則顯示,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分別為9555.42萬元、13785.79萬元和37654.13萬元。同樣,首輪問詢函回復中顯示的2017年度的數據比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的2017年度的數據少了1.37億元。

同樣,根據披露的數據,首輪問詢函回復對利元亨在2016-2018年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與營業成本的匹配關係進行了分析,在考慮票據背書的情況下,報告期內,購貨付現比分別為90.47%、133.11%、136.29%,並得出了“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成本與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及票據背書金額之和的變動趨勢一致”的結論。但若按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披露的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來計算付現比,利元亨2017年的付現比從133.11%增加為191.49%,由此還能得出“公司營業成本與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及票據背書金額之和的變動趨勢一致”的結論嗎?

因此,利元亨應該對這種同一現金流數據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和首輪問詢函回復中前後不一致的信息披露作出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增值稅即征即退金額畸高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稅收優惠的依賴性分析”中顯示,2016-2018年,利元亨稅收優惠分別為539.69萬元、3341.83萬元、6700.85萬元,在當期利潤總額(剔除股份支付的影響)中的佔比分別為41.81%、47%、46.08%,這些稅收優惠主要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優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銷售軟體產品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其中,銷售軟體產品的增值稅即征即退金額分別為241.78萬元、2428.05萬元、4427.79萬元,在稅收優惠金額中的佔比分別為44.8%、72.66%、66.08%。

同業上市公司的情況又如何呢?根據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利元亨的可比公司為先導智能(300450.SZ)、贏合科技(300457.SZ)、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創板IPO申報企業)和深圳科瑞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IPO申報企業)。根據Wind數據和浙江杭可及深圳科瑞的招股說明書披露的相關信息可知,深圳科瑞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沒有提供關於銷售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金額的信息,而先導智能(2017-2018年)、贏合科技(2017-2018年)、浙江杭可(2016-2018)年增值稅即征即退金額在當期營業收入中的佔比情況如下表所示:

由於先導智能沒有提供獨立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數據,因此採用的是增值稅退稅額,也就是說,增值稅即征即退金額在營業收入中的佔比會小於上表中的數值。

由上表可知,2017-2018年,雖然利元亨銷售軟體的增值稅即征即退金額僅次於先導智能,但先導智能、贏合科技、浙江杭可這三家公司的營業收入均遠高於利元亨,這使得利元亨的增值稅即征即退金額在營業收入中的佔比要比上述三家可比公司高出許多。

問題是,在同期營業收入遠低於同業可比公司的情況下,利元亨是如何獲得如此高額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的?利元亨及其相關專業機構應對增值稅即征即退金額在營業收入中的高佔比給出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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