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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監管人士:理財子公司不是超級牌照,與信託業務大不同

隨著理財子公司牌照落地,業內最為關注的一大問題是,這一新玩家是否會給信託或者公募基金帶來衝擊?

其實,理財子公司不是“超級牌照”,理財子公司業務與信託業務存在本質區別。此外,至於銀行理財產品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目前各類私募資管產品也是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並不表示銀行理財子公司有信託業務牌照。

具體而言,第一,銀行理財產品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法律關係保持一致。簡而言之,無論是銀行理財產品還是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私募資管產品,都是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

2018年10月22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在新聞稿和答記者問中均說明各類私募資管產品均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答記者問中,也說明了銀行理財產品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

第二,銀行理財子公司與信託公司的業務範圍存在本質區別。記者從接近監管人士了解到,銀行理財產品依據信託法律關係設立,不應理解為理財子公司具有信託牌照、可開展信託業務。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與持有信託牌照的信託公司存在不同。

具體業務方面,例如,銀行理財子公司不能開展財產權信託(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動產或不動產信託、慈善信託等業務,此外,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於信貸資產。

在自有資金運用方面理財子公司與信託也有巨大區別。銀行理財子公司自有資金不能開展貸款、租賃等業務等等。另外,與基金子公司相比,理財子公司主要從事資管業務,也不能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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