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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已被洪水衝毀”證明別成甩鍋證明

楊李喆 時評作者

檔案被毀,不能將證明的責任轉嫁給辦事民眾。

據《瀟湘晨報》報導,近日,因要辦理離婚訴訟,又丟失了結婚證,邵陽的歐陽先生前往當時辦結婚登記的邵陽市大祥區民政局,開具證實婚姻關係的證明。沒想到該民政局給他開具了一份寫有“婚姻檔案都被洪水衝毀”的證明。這也被當地民政局證實。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登記檔案保管期限為100年,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則可以延長保管期限直至永久。在此事件中,當事人想開個婚姻關係證明,拿到的卻是“檔案已被洪水衝毀”證明,原因指向了檔案遺失。

當地民政局建議歐陽先生夫妻雙方憑相關證明,到原辦理機構或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構去補證。但因為天災人禍造成檔案被毀,責在職能部門——儘管說,原始檔案被毀是因1996年的突發特大洪水,當年也未電子歸檔,那也是職能部門的責任。

面對這種狀況,涉事部門理應積極作為才對,比如,與相關部門聯動查詢,或憑當事人紙質承諾等方式,幫助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總之,宜多想辦法,別將證明責任轉嫁給辦事民眾。

考慮到情況特殊,當年被毀的又不止個別人的,當地有關方面在出事後也該盡早想到制度化的應對之策,比如明確特事特辦機制,不能等民眾上門辦事時再“臨時化”應對。

雖說從2015年8月27日起,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可在立案所需面前,以“檔案已被洪水衝毀”證明或靠“無法提供”搪塞當事人,卻始終不是回事。檔案被毀讓民眾為後果買單,終歸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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