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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冒犯“國諱”了嗎,唐朝的避諱之說

家有家諱,家諱又叫“私諱”。唐代避家諱,一般要避三代之諱,不僅要避自己的父親,還有祖父和曾祖父,在戶籍中要注明三代之名,從小就接受避諱方面的教育。杜甫寫詩極多,詩中卻無“閑”字,只因“閑”是杜甫的父名。李賀的“不得舉進士”,在唐朝並非特例,他的英年早逝,與“不得舉進士”之間也並非有必然聯繫,只不過才子佳人早逝總是讓人扼腕歎息。

唐朝的法律也並非不近人情,《唐律疏議》中有規定,倘若所任官職冒犯了父祖之諱,可提出申請,調任他職。另外,唐代舉子還應避諱考官。表示對父祖和官職的尊敬,需時時牢記在心。

國有國諱。皇帝是至高無上的,臣民須要給予絕對的尊敬,皇帝的名字絕對不可言、不可書,遇到必須回避,這種行為稱作“國諱”或“公諱”。

國諱不僅包括在世的皇帝,還包括已入土的,還包括古代聖人,就連遇見宗廟也要回避,因宗廟是國家的象徵。另外,太子儲君的名也要避:唐高宗立李忠為太子,於是乎,中書舍人就改名為“內史舍人”,以避開“忠”。如原六部之一的“民部”因避李世民的“民”,被換成了“戶部”。乾支年號、地名、官名也需要避諱。

王勃在赫赫有名的《滕王閣序》中開頭寫有“豫章故郡,洪都新府”。到了唐代宗當政之後,便不再出現,而是被替換成了“南昌故郡”,為了避諱唐代宗的名字李豫,這就是地方的避諱,故而滕王閣內的石碑、蘇軾的手書都寫作“南昌故郡”。而南昌,為漢豫章郡治,滕王閣就在南昌市。

《唐律疏議》規定,但凡直呼皇帝之名的,可是犯了“大不敬”大罪,是當時最嚴重的“十惡”罪之一。

《唐律疏議》明文規定:“官文書誤,不請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誤不奏請而行者,亦如之。……諸上書若奏事,誤犯宗廟諱者,杖八十。口誤及余文書誤犯者,笞五十。……即為名字觸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

笞,是用鞭杖或竹板抽打脊背或臀腿的刑罰。

所謂“嫌名”,就是像“禹”與“雨”,“丘”與“區”。所謂“二名”,是指說“徵”便不再說“在”,說“在”便不說“徵”這類的。即名字是兩個字,只需避諱其中一個字就可以了。

避諱的方法有很多種:用形近字避諱,改用同音字,或者乾脆另造字來避諱。也可直接把要避諱的字刪除,空著不寫,這是唐人創造的新避諱方法,唐初名將李世績就因此被改名為“李績”。還可以把要避諱的字缺筆少畫地寫,一直沿用至清朝。當然最好是在一開始取名時,就直接避開所有名諱。

在大唐,無人敢說“虎”字,倒不是唐人怕大老虎,而因李世民的曾祖父叫李虎。於是唐人把虎叫做大蟲,一直流傳至今。和李世民一起打下天下的虎牙將軍,只能叫“武牙將軍”。而姚思廉寫《陳書》中提到韓擒虎,只能把“虎”去掉,以避開忌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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