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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巨虧欠外債 滿洲裡農商行一信貸員用假合約詐騙千萬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原滿洲裡農村商業銀行扎賚諾爾區支行信貸員夏強,因購買期貨、股票虧損造成巨額欠款,為償還欠下的巨額債務,夏強通過製作假的貸款合約,騙取兩名受害人共計991.5萬元人民幣。夏強因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萬元。

1985年出生的夏強自2008年9月16日開始在滿洲裡農村商業銀行扎賚諾爾區支行工作,2014年開始擔任信貸員。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夏強為償還因購買期貨、股票虧損造成的巨額欠款,明知自己無力償還,以幫助在銀行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人員還清貸款的名義,利用滿洲裡農村商業銀行信貸員的身份,製作虛假合約,騙取了被害人易某、王某的信任,先後三次從易某處騙取630萬元、從王某處騙取387.5萬元,案發前,夏強歸還易某26萬元,總計騙取兩名被害人991.5萬元人民幣。

據受害人王某介紹,夏強自2018年1月14日開始借錢,理由就是幫助他的客戶還銀行貸款,還完貸款後他的客戶再重新貸款,然後把錢還給夏強,夏強許諾給王某分掙2.5厘的好處費。

為了證明自己幫客戶“倒貸”的真實性,博取王某的信任,夏強在微信上傳了所謂客戶在銀行的《個人借款合約》、《貸款說明》的照片。夏強給其提供的合約是端某清借款400萬元的合約;王某岩借款400萬元的合約;閻某祝借款300萬元的合約。這些合約都是複印件,後面均有借款人的簽字和銀行的公章、石某的個人名章。王某說,考慮到夏強銀行信貸員的身份,加上這些貸款合約,對夏強幫客戶“倒貸”一事信以為真,沒有對這些合約真偽進行核實,便先後給夏強轉款共計387.5萬元。

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2日和21日,夏強用同樣的手段三次騙取受害人易某人民幣630萬元。案發前,夏強歸還易某26萬元,總計騙取兩名受害人991.5萬元人民幣。

據滿洲裡農村商業銀行扎賚諾爾支行主管行長石先生講,經確認,滿洲裡農村商業銀行扎賚諾爾支行並未辦理過夏強所說的上述信貸業務。也就是說,夏強給易某和王某提供的“倒貸”合約都是虛構的。

騙子總有露出馬腳的一天。2018年2月初,滿洲裡市警察局先後接到易某和王某報案。2018年2月11日,警察機關在滿洲裡市世紀金城二期38號樓內將被告人夏強抓獲歸案。夏強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交代的詐騙手段和數額與受害人陳述及相關書證證實內容相吻合。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夏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製作虛假合約獲取信任後,騙取他人錢款991.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處夏強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五萬元;繼續追繳夏強的犯罪所得991.5萬元。

夏強以信貸員的身份,通過虛構貸款合約詐騙錢財,是否給滿洲裡農商行造成經濟損失、帶來負面影響?3月15日,該行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對《華夏時報》記者說:“關於損失和影響問題,需要詢問一下銀行的領導。”但是截至發稿時為止,記者沒有收到該行的回復。

事實上,近期該行麻煩不斷,除了上述案件給滿洲裡農商行的聲譽造成負面影響外,該行和相關責任人接連因違法違規經營,遭到監管部門處罰。

2018年11月19日,銀保監會網站披露的呼倫貝爾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滿洲裡農商行存在單一集團客戶貸款超比例等行為,呼倫貝爾銀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對滿洲裡農商行處以25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對於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月14日,呼銀監罰決字〔2018〕18、19號處罰信息顯示,柴萌、劉明慧作為滿洲裡農村商業銀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超比例等違規問題直接責任人,呼倫貝爾銀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要求,對柴萌罰款5萬元,對劉明慧罰款6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孟俊蓮 主編:冉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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