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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核查存在問題的173個示範項目分類處置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規範管理的通知 

  財金〔2018〕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PPP示範項目在引導規範運作、帶動區域發展、推動行業破冰、推廣經驗模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近期核查情況看,部分示範項目存在進展緩慢、執行走樣等問題。為進一步強化示範項目規範管理,更好發揮引領帶動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核查存在問題的173個示範項目分類進行處置  

  (一)將不再繼續採用PPP模式實施的包頭市立體交通綜合樞紐及綜合旅遊公路等30個項目,調出示範項目名單,並清退出全國PPP綜合資訊平台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 

  (二)將尚未完成社會資本方採購或項目實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北京市豐台區河西第三水廠等54個項目,調出示範項目名單,保留在項目庫,繼續採用PPP模式實施。 

  (三)對於運作模式不規範、採購程式不嚴謹、簽約主體存在瑕疵的89個項目,請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抓緊督促整改,於6月底前完成。逾期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調出示範項目名單或清退出項目庫。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妥善做好退庫項目後續處置工作:對於尚未啟動採購程式的項目,調整完善後擬再次採用PPP模式實施的,應當充分做好前期論證,按規定辦理入庫手續;無法繼續採用PPP模式實施的,應當終止實施或采取其他合規方式繼續推進。對於已進入採購程式或已落地實施的項目,應當針對核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做到合法合規;終止實施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合約約定,通過友好協商或法律救濟途徑妥善解決,切實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二、引以為戒,加強項目規範管理  

  (一)夯實項目前期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規劃立項、土地管理、國有資產審批等前期工作程式,規範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不得突破10%紅線新上項目,不得出現“先上車、後補票”、專家意見缺失或造假、測算依據不統一、數據口徑不一致、僅測算單個項目支出責任等現象。 

  (二)切實履行採購程式。加強對項目實施方案和採購檔案的審查,對於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項目,必須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不得設定明顯不合理的準入門檻或所有製歧視條款,不得未經採購程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 

  (三)嚴格審查簽約主體。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加強PPP項目合約簽約主體合規性審查,國有企業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 

  (四)杜絕違法違規現象。堅守合約談判底線,加強合約內容審查,落實項目風險分配方案,合約中不得約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體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不得弱化或免除社會資本的投資建設運營責任,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最低投資回報或提供收益差額補足,不得約定將項目運營責任返包給政府方出資代表承擔或另行指定社會資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擔。 

  (五)強化項目履約監管。夯實社會資本融資義務,密切跟蹤項目公司設立和融資到位情況。不得以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政府不得為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落實中長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加強項目績效考核,落實按效付費機制,強化激勵約束效果,確保公共服務安全、穩定、高效供給。 

  三、切實強化資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一)提升資訊公開品質。通過PPP綜合資訊平台及時、準確、完整、充分披露示範項目關鍵資訊,及時上傳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採購檔案等重要附件及相關批複檔案,保障項目資訊前後連貫、口徑一致、账實相符。 

  (二)加強運行情況監測。及時更新PPP項目開發目錄、財政支出責任、項目採購、項目公司設立、融資到位、建設進度、績效產出、預算執行等資訊,實時監測項目運行情況、合約履行情況和項目公司財務狀況,強化風險預警與早期防控。 

  (三)強化谘詢服務監督。全面披露參與示範項目論證、採購、談判等全過程谘詢服務的專家和谘詢機構資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谘詢服務績效考核和投訴問責機制,將未妥善履行谘詢服務職責或提供違法違規谘詢意見的專家或谘詢機構,及時清退出PPP專家庫或谘詢機構庫。 

  四、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一)落實示範項目管理責任。各省級財政部門為轄內示範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健全本地區示範項目的專人負責、對口聯繫和跟蹤指導機制,監督指導轄內市縣做好示範項目規範實施、資訊公開等工作,對示範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示範項目所屬本級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前期論證、採購、執行、移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監督項目各參與方切實履行合約義務,確保項目規範運作、順利實施。財政部PPP中心負責全國PPP示範項目執行情況的統一指導和匯總統計。 

  (二)強化示範項目動態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示範項目動態管理,確保項目執行不走樣。對於項目名稱、實施機構等非核心條件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中心備案;對於項目合作內容、總投資、運作方式、合作期限等核心邊界條件與入選示範項目時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中心申請調出示範項目名單,並對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採購檔案、項目合約等進行相應調整、變更。因項目規劃調整、資金落實不到位等原因,不再繼續採用PPP模式實施的,應及時向財政部PPP中心申請調出示範項目名單並退出項目庫。 

  (三)開展示範項目定期評估。財政部PPP中心應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專家等,開展示範項目執行情況評估。評估過程中發現示範項目存在運作不規範、實施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資訊披露不到位等問題的,應及時調出示範項目名單或清退出項目庫。其中已獲得中央財政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追回並及時上繳中央財政。經評估效果良好的示範項目,由財政部PPP中心聯合省級財政部門加強經驗總結與案例推廣。 

  財  政  部 

  2018年4月24日 

責任編輯:郭一晨 SF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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