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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陰性乳腺癌患者臨床招募:免疫抑製劑阿特珠單抗(T葯)

2019年3月8日,美國FDA批準阿特珠單抗聯合白蛋白結合紫杉醇一線治療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PD- L1陽性三陰性乳腺癌。阿特珠單抗是FDA批準的第一個PD-L1抑製劑,也是首個針對乳腺癌的免疫治療方案。

研究藥物:阿特珠單抗 (Ⅲ期)

試驗類型:對照試驗(阿特珠單抗+紫杉醇 VS 安慰劑+紫杉醇)

試驗題目:比較Atezolizumab或安慰劑聯合紫杉醇治療三陰性乳腺癌的研究

適應症:三陰性乳腺癌

申辦方:羅氏(中國)

主要入選標準

1.簽署知情同意書。

2.男女不限,年齡≥18歲。

3.組織學檢查證實局部晚期或轉移性TNBC(中心實驗室檢查確定人表皮生長因子2 [HER2]、雌激素受體[ER]和孕激素受體[PR]表達缺乏)且不適於手術治療的患者。

4.適合接受紫杉烷單葯治療。

5.既往未接受過針對不能手術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TNBC的化療或靶向全身治療(包括內分泌療法)既往因疾病轉移而接受放療者可參與本研究。對放療的最短洗脫期沒有規定,但在隨機化前,患者應已從放療的影響中恢復;既往接受過針對早期乳腺癌(eBC;新輔助或輔助治療)的化療,但在隨機化前已經結束化療≥12個月者,可參與本研究。僅中國人群:只要末次給葯發生在隨機分組前至少2周,則允許接受具有已批準適應症的中藥進行癌症治療。

6.在隨機化前≤3個月內採集的福爾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組織塊(優選)或至少25張未染色切片,並附有相應病理報告:

a) 對於未染色切片少於25張(但不得低於17張)的患者,與醫學監查員協商後,可同意其參加研究;

b) 在特殊情況下,經與醫學監查員討論,在隨機分組前>3個月採集腫瘤樣本的患者可參與本研究;

c) 腫瘤組織必須具有高質量的腫瘤細胞總量和腫瘤活細胞含量,並且在入選前必須由中心實驗室評價HER2、ER、PR和PD-L1表達。腫瘤組織不能用於中心實驗室檢測的患者不具有合格性。

7.東部腫瘤協作小組(ECOG)體力狀況評分:0或1。

8.預期生存時間≥12周。

9.根據RECIST v1.1標準定義的可測量病灶。

10.具備充足的血液學和終末器官功能,定義為給予首次研究治療(第1療程,第1天)前2周內獲得的下列實驗室檢查結果:

a)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ANC)≥1500 細胞/μL(第1療程第1天前2周內,未進行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支持治療);

b) 淋巴細胞計數≥500/μL;

c) 血小板計數≥100,000/μL(第1療程第1天前2周內未輸注血小板);

d) 血紅蛋白≥9.0 g/dL;為達到這一標準,患者可輸血或接受促紅細胞生成素治療;

e) 天冬氨酸轉氨酶(AST)、丙氨酸轉氨酶(ALT)和鹼性磷酸酶≤2.5×正常值上限(ULN),但以下除外:i.有肝轉移記錄的患者:AST和ALT≤5×ULN;ii.確診肝轉移或骨轉移患者:鹼性磷酸酶≤5×ULN;

f) 血清膽紅素≤1.25×ULN;已知患有Gilbert綜合征且血清膽紅素水準≤3×ULN的患者可以入選;

g)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ULN;這僅適用於未接受抗凝藥物治療的患者;接受抗凝藥物治療的患者應接受穩定劑量,並且INR不高於目標治療範圍;

h) 肌酐清除率計算值(CrCl)≥3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11.篩選期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陰性檢測。

12.篩選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陰性檢測。

13.篩選期B肝核心抗體(HBcAb)陰性檢測,或篩選期HBcAb陽性檢測後進行B肝病毒(HBV)DNA陰性檢測。

14.篩選期C肝病毒(HCV)抗體陰性檢測,或篩選期HCV抗體陽性檢測之後進行HCV RNA陰性檢測。應僅在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患者中進行HCV RNA檢測。

主要排除標準

1.手術和/或放療不能有效治療的脊髓壓迫,或者無證據表明既往診斷和治療的脊髓壓迫在隨機分配前疾病已經穩定至少2周。

2. 已知患有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無癥狀性CNS轉移已接受過治療且符合以下所有標準時除外:

a) 中樞神經系統之外的可測量病灶;

b) 僅發生幕上和小腦轉移(即,未轉移至中腦、腦橋、延髓或脊髓);

c) CNS疾病目前無需皮質類固醇治療(允許使用穩定劑量的抗驚厥葯);

d) 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未進行立體定向放射治療或前14天內未進行全腦放療;

e) 完成CNS定向治療後未出現疾病進展或出血證據。註:如果在篩選期掃描時檢測到患者出現新的無癥狀CNS轉移,則必須接受放射治療和/或CNS轉移灶的手術。治療後,如果患者滿足上述所有其他標準,則具有合格性。

3. 軟腦膜病灶。

4. 無法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註:留置導管的患者允許入組,如PleurX)。

5. 無法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a) 需要麻醉性止痛藥治療的患者必須在進入研究時已有穩定的止痛治療方案;

b) 若有適合姑息性放療的癥狀性病灶(如骨轉移或轉移侵犯神經),應在隨機分配前完成治療。患者應從之前的放療作用中得到恢復。無最短恢復期要求;

c) 無癥狀的轉移性病灶,如果其進一步生長可能會導致功能障礙或頑固性疼痛(如沒有表現出脊髓壓迫的硬膜外轉移),若適合,應在隨機化前考慮局部區域性治療。

6. 無法控制的高鈣血症(>1.5 mmol/L [>6 mg/dL]離子鈣或血清鈣[未校正白蛋白]>3 mmol/L[> 12 mg/dL]或校正後血清鈣> ULN),或具有臨床意義的(癥狀性)高鈣血症:

a) 接受地舒單抗的患者必須中止地舒單抗治療,並在研究期間換用雙磷酸鹽類藥物治療;

b) 雙磷酸鹽類藥物治療僅為防止骨骼事件和不具有臨床意義(有癥狀)的高鈣血症病史的患者可入選本研究。

7. 隨機分配前5年內有除TNBC外的惡性腫瘤病史,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不計,且經治療後預期可痊癒的惡性腫瘤除外(如已適當治療的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I期子宮癌)。

8. 妊娠或哺乳期婦女,或計劃在研究期間妊娠的婦女。

9. 有證據顯示存在未控制的重大合併症,該合併症可能會影響患者對研究方案的依從性,或影響對研究結果的解讀,包括重要的肝臟疾病(如肝硬化、未控制的重要癲癇疾病,或上腔靜脈綜合征)。

10. 患有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如紐約心臟病學會(NYHA)心臟疾病(Ⅱ級或更高)或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發生過心肌梗死、不穩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a) 已知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40%的患者從本研究中剔除;

b) 已知患有冠狀動脈疾病、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LVEF< 50%的患者,必須接受主治醫生認為最佳的穩定治療方案治療,必要時可諮詢心臟病專家。

11. 存在研究者認為具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異常,包括至少兩次連續ECG證實的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Ⅱ度或Ⅲ度心臟傳導阻滯、既往心肌梗死證據或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間期(QTcF)>470 ms。

12. 隨機分配前兩周內患過需要抗生素治療的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需要住院或經靜脈用抗生素的感染,如菌血症或重症肺炎。

13. 隨機分配前4周內接受過大型手術,或預期將在研究期間接受大型手術(以診斷為目的的手術除外)。註:放置中央靜脈通路導管(例如,靜脈點滴管或類似裝置)不是大型外科手術,因此是允許的。

14. 開始研究治療前30天內接受其他研究性治療。

15. 患者不能理解本地語言版的患者報告結局(PRO)問卷。

16. 具有對嵌合或者人源化抗體或者融合蛋白產生重度過敏反應、速發過敏反應或者其他超敏反應的病史。

17. 已知對由中國倉鼠卵巢(CHO)細胞生產的生物製品或Atezolizumab製劑任何成分具有超敏反應或過敏反應。

18. 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統性紅斑狼瘡(SLE)、類風濕性關節炎(RA)、炎症性腸病、抗磷脂綜合征相關的血管血栓形成、韋格納肉芽腫、乾燥綜合征、格林-巴利綜合征、多發性硬化症(MS)、血管炎、腎小球腎炎等。(註:本研究允許納入接受穩定劑量甲狀腺激素替代治療的具有自身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減退的患者,以及接受穩定劑量胰島素治療的患有可以控制的1型糖尿病患者)。

19. 既往接受過同種異體乾細胞或者實體器官移植

20. 有特發性肺纖維化(IPF,包括肺炎)病史、藥物性肺炎病史、機化性肺炎病史(即,閉塞性細支氣管炎、隱源性機化性肺炎),或篩選期胸部CT掃描發現活動性肺炎證據(註:照射野出現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病史的患者可參與本研究)。

21. HBV抗病毒治療的現行療法。

22. 活動性肺結核。

23. 隨機分配前4周內接種減毒活疫苗,或估計研究期間需要接種減毒活疫苗 註:患者必須同意在隨機分配前28天及治療期間及Atezolizumab/安慰劑末次給葯後5個月內不接種流感減毒活疫苗(如FluMist)。

24. 既往接受過CD137激動劑、抗PD-1或抗PD-L1治療性抗體或免疫檢查點靶向藥物治療。

25. 隨機化前4周內接受過全身免疫刺激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干擾素或白介素[IL]-2)或仍處於治療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26. 隨機分配前2周內,接受過全身免疫抑製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環磷醯胺、硫唑嘌呤、環孢菌素、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腫瘤壞死因子[TNF]製劑),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上述類型治療的患者可入組本研究;具有靜脈造影劑變態反應史,並需要使用類固醇進行預治療的患者必須採用MRI實施基線和後期腫瘤評估;使用糖皮質激素(≤10 mg口服潑尼松或同等藥物)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患者、鹽皮質激素類(如氟氫可的松)治療直立性低血壓的患者,和使用低劑量糖皮質激素補充劑治療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的患者可以入組;在試驗期間,允許使用≤10 mg地塞米松或等效的其它全身用皮質類固醇作為紫杉醇預治療用藥,以避免嚴重的超敏反應。

27. 外周靜脈通路差。

28. 根據研究者的判斷,在篩選前12個月內使用違禁藥物或酗酒。

29. 根據研究者的判斷,其他任何可妨礙患者安全參與和完成研究的嚴重醫學疾病或臨床實驗室檢查異常。

30. 有紫杉醇或與其所用溶劑相同的其它藥物超敏反應史(聚氧乙烯蓖麻油)。

研究中心

北京

上海

江蘇南京

黑龍江哈爾濱

浙江杭州

遼寧瀋陽

陝西西安

四川成都

河北石家莊

廣東廣州

山東濟南

河南鄭州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諮詢為準

【重要提示】本公號【全球好葯資訊】所有文章信息僅供參考,具體治療謹遵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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