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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中新網6月27日電 27日,商務部在官網發布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裁定的公告,公告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商務部。(資料圖)中新網記者 金碩 攝

公告指出,自2019年6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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