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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蜂窩被“捅”,用戶評論到底屬於誰?

非法抓取他人內容,這對於以UGC內容為核心競爭力的新經濟形態是非常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馬蜂窩用戶評論被指超八成造假。 新京報“我們影片”出品

文 | 朱巍

最近,以用戶UGC(原創內容)為核心競爭力的在線旅遊平台馬蜂窩涉嫌爬蟲抄襲事件刷屏。今天(10月22日)馬蜂窩發布聲明,回應稱,點評內容在馬蜂窩整體數據量中僅佔比2.91%,涉嫌虛假點評的账號數量更是微乎其微,目前已經進行清理。

但目前相關質疑並未消解,在我看來,與其陷於行業道德的口水戰中,不如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定分止爭。畢竟,不論事情到底如何,司法訴訟免不了成為各方的終結之選。

抓取其他平台用戶評論是否構成侵權?

實踐中,絕大部分的UGC平台在網民協定中,都有關於版權的聲明,一般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明確本平台產生的內容,其他主體不得非法獲取;二是用戶在平台發布的自創內容,版權歸本平台所有。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聲明中的第二部分內容是無效的,因為用戶自己完成的作品,版權當然歸屬用戶,網民協定是格式合約,平台不能掠人之美。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司法實踐也是這樣判決的,至今為止,尚未有生效判決支持過平台的這個條款。

如果在平台產生的內容版權歸屬於用戶,那麽平台在他人非法抓取內容時,是否有權利維權呢?答案當然是有,隻不過不能局限在著作權法,而是存在競爭法之中。

非法抓取他人內容,這對於以UGC內容為核心競爭力的新經濟形態是非常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後果可能會有三個:其一,侵權者不勞而獲地通過爬蟲剽竊內容,損害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二,爬蟲抓取,造成公眾認知的混同,侵害了被抓取者的市場信賴度。其三,抓取行為降低了被侵權人的市場份額,稀釋了用戶黏連度。所以,此類情況,一般按照競爭法第二條,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來判定。

不過,並非所有內容都不能抓取。首先,用戶自己在多平台發布的資訊,這屬於用戶自由,首發平台沒有權利進行限制。其次,對於一些生活類、廣告類的資訊發布,用戶自身就希望資訊的擴散,這類資訊的抓取應推定符合用戶意願。最後,按照國際通用的robots協定,平台是可以決定哪些可以抓取,哪些不能抓取,符合規則的行為不僅不侵權,而且還有利於資訊的傳播。

爆料文章是否構成侵權?

爆料文章爆出的料是猛料,觸動了馬蜂窩的核心競爭力,如果爆料不屬實,馬蜂窩當然應該反擊,提起名譽權訴訟。有人要問,為何是名譽權訴訟,而不是之前提到的不正當競爭訴訟呢?答案很簡單,爆料者是自媒體,至少表面上不是馬蜂窩這類在線旅遊平台的競爭對手。所以,馬蜂窩要想維權,就只能提起名譽權損害賠償。

▲爆料文章中指稱馬蜂窩存在抄襲。 圖片來源:新京報“我們影片”

法人也是有名譽權的,隻不過,法人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已,但法人可以主張因侵權造成的損失,只要能夠舉證證明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對待此類案件,法院還是敢於大比分判決的。如果原告無法證明損害,也不能證明被告獲利,那麽按照侵權法司法解釋,法院可以適用50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當然,還不包括律師費、公證費等其他維權費用。

爆料是公關大戰序曲嗎?

就目前看,該事件是否系競爭對手下“黑手”,仍需觀察。若按照一般套路,競爭對手會做好充分準備後,先提起訴訟,之後再發動輿論戰。此事件中,尚未發現有訴訟提起(當然,事後也不耽誤再提起訴訟),但從策略上講,這樣一來或將打草驚蛇,被告很可能會做好準備,包括刪除相關資訊,事後取得用戶授權等行為,效果比突然襲擊差了很多。

▲馬蜂窩旅遊網發布的聲明。 圖片來源:馬蜂窩旅遊公眾號

不管是不是公關大戰,這個事件都給以UGC為主的平台提了醒,要做到合法合規至少要保證以下幾點。第一,非廣告類的用戶資訊,平台不能隨便抓取。第二,對於一些品質很好的非本平台資訊,若想獲取一定要征求發布者的同意,至於原發平台所謂的網民協定約束,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第三,爬蟲抓取的資訊,不要欲蓋彌彰地修改內容,去掉水印或者創造出假網民發布,這種行為會導致性質變化,真的上升到訴訟可能無法以技術中立性抗辯。

但此番若馬蜂窩真的發現這是黑稿,一方面可以向公號提起高額名譽權訴訟,另一方面,若背後確實系競爭對手指使,也可按照商業詆毀來提起訴訟。退一萬步講,若爆料的數據均為虛假的話,那就不是民事法律問題這麽簡單了。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

編輯: 孟然 實習生:楊凱文 校對: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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