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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聚焦電商公平競爭:壟斷平台不應讓賣家"二選一"

  在18日舉行的電商立法與行業公平競爭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表示電商立法應該發揮出電子商務市場競爭的積極作用,競爭是電子商務市場的活力之源。汪聖欽 攝

  中新網北京7月20日電 (汪聖欽)在今日法制日報社舉行的電商立法與行業公平競爭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表示電商立法應該發揮出電子商務市場競爭的積極作用,競爭是電子商務市場的活力之源。

  他強調,對於有壟斷地位的平台,就應當告別讓賣家二選一的做法。

  在當天的討論中,專家們普遍強調了電商立法的重要性。專家們表示,現在很多電子商務企業界都有一個抱怨,因為法制建設有滯後,互聯網衝在前面,立法者、監管者和司法者一直在追趕著互聯網的高鐵,沒有追上,就會出現一個情況,好人受氣,壞人神氣。為了扭轉這種現象,電商立法就非常有必要,而且還要促進企業間的公平競爭。

  劉俊海表示,如果是一個平台還沒有具有壟斷地位的時候,原則上可以讓賣家二選一,但是對於有壟斷地位的平台,就應當告別二選一的規則,讓平台和平台之間競爭起來,賣家和賣家之間競爭起來,鷸蚌相爭,漁翁得利,競爭是電子商務市場的活力之源。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呂來明表示數據是核心的競爭資源。現在,互聯網的競爭,表面來看是市場份額的競爭,但是市場份額依據的是流量,流量的依據是數據,就是說當你掌握了數據才能夠可能是把流量導過來,流量導過來才能變現,如果數據都沒有的話,企業的競爭肯定是不行的,所以數據是核心的競爭資源。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長長江學者趙旭東表示,電商立法,從基本原則到很多具體規則和條款的設計,體現了公平競爭的目標和要求,對此,他表達了兩個觀點。

  首先,關於公平競爭電子商務法裡面指的是兩個方面,第一個是電商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包括普通經營者之間的競爭,也包括平台與平台之間的競爭。第二個公平競爭是線上與線下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傳統的商事主體,電子商務的主體之間,在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其次,現在關於爭議較多的電商登記的問題,平台責任的問題,資訊報送的問題等,今天看來這些問題都跟公平競爭發生了密切的聯繫,所以解決好競爭問題是解決其他問題的關鍵所在。(完)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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