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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為何屢禁不止?

“大棚房”屢禁不止,主要原因在於利益驅動。開發者以較少的投入,通過改變大棚用途就能“坐地生金”;購買者以較低的價格就能擁有一片土地;一些地方土地執法部門對侵佔耕地現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切實保護耕地,要有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頂住佔用耕地的原始誘惑,給耕地增加一道“護身符”,給建設用地擴展戴上“緊箍”

近日,京津冀地區全面開展“大棚房”專項整治。一些地方打著設施農業的幌子,違法佔地、變相建設農宅,寶貴的農地資源竟然變成任人覬覦的“唐僧肉”,著實令人震驚。農民可以非農化、耕地不能非農化,有必要再次重申:農地農用,還地於農。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開展“大棚房”專項整治。早在2010年,全國多地就開展過類似的整治行動。這些“大棚房”多是由公司開發的,以設施農業園區之名行房地產開發之實。其手法一般是先低價按農用地從村集體或農民手中流轉土地,統一建好大棚和院落,然後高價公開出售“大棚房”,再根據業主需要,接手內部的裝修工程,甚至還有人以設施農業的名義申請農業補貼。這些企業往往還通過分次申報建設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等,擅自改變農業生產設施性質用於其他經營。儘管開發商在廣告中宣稱與村裡簽訂了合法的土地流轉合約,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這屬於破壞耕地或非法佔地等違法行為。

我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正常的設施農用地包括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均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中,配套設施用地有明確界定,指農戶自身從事規模化農業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農資農機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其性質屬於農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應按相關規定實行土地複墾。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農家樂等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

過去,不少地方多次對“大棚房”實行整頓和拆除,但為何屢禁不止?主要原因在於利益驅動。開發者以較少的投入,通過改變大棚用途就能“坐地生金”;購買者以較低的價格就能擁有一片土地,稍加裝修就可以滿足自己的所謂“田園夢”;一些地方土地執法部門夾雜了曖昧的利益算計,畏首畏尾,導致對侵佔耕地現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此外,由於大棚表面有塑料覆蓋,執法部門很難通過衛星遙感等方式發現其中的違建。

寶貴的耕地不是任人覬覦的“唐僧肉”,而是全國人民的“大熊貓”。切實保護耕地,要有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頂住佔用耕地的原始誘惑,給耕地增加一道“護身符”,給建設用地擴展戴上“緊箍”,才能讓農業發展與城市建設齊飛。這就要求在土地執法中,把“三個不得、三個禁止”規定落到實處:即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標準用地,禁止擅自擴大用地規模;不得改變農業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農業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土地是人居和興業的基礎,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是城市發展的一大課題。當前,保障新型城鎮化用地需求,就要合理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等各業各類用地,優先保障進城人員住房、教育、醫療等民生項目的發展用地。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要與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以人定地、地隨人走,促進土地城鎮化與人口城鎮化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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