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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庚南談不良“校園貸”:須治理土壤而不僅是清除雜草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庚南

  不良“校園貸”的“喪鍾”或已經敲響!

  日前,銀保監會辦公廳、中央網信辦秘書局、教育部辦公廳、警察部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大學生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商業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風險管理,明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一律不得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此舉意在遏製小額貸款公司與互聯網平台聯手,通過虛假、誘導性宣傳精準“收割”大學生韭菜的不良行為。這也是對3月15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強化平台經濟監管的呼應。《通知》明確禁止小額貸款公司向大學生發放貸款、禁止第三方合作機構向放貸機構引流大學生,這不僅表明了監管部門對非法、不道德放貸行為的零容忍,也表明了監管部門對校園領域貸款亂象及其引發的社會問題的高度關注,以及維護、保護大學生群體利益的監管責任。

  不良“校園貸”何以屢禁不止?

  曾幾何時,“高炮714”、“套路貸”“裸貸”等非法放貸活動如幽靈般遊蕩在大學校園,成為“校園貸”的代名詞,“校園貸”也因此被打上了臭名昭著的印記。

  但是,從普惠金融的角度出發,大學生群體合理的金融需求顯然也應是金融服務需要延伸的方向之一。這應該是“校園貸”產生和存在的理由。然而,這一理由卻很快被不良平台顛覆了。

  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管,一些針對在校學生開展的借貸業務,突破了網絡信貸的範疇和底線,給校園安全和學生合法權益帶來了嚴重損害。一些“校園貸”平台自定霸王條款,自設收費規則,在網上布設陷阱,誘使一些盲目消費的大學生往裡跳;一些“校園貸”的額度,遠高於學生信用額度,並設置高息和高額罰息,導致部分大學生落入了高利貸陷阱。特別是近期一些小額貸款公司以大學校園為目標,通過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進行誘導性行銷,發放針對在校大學生的互聯網消費貸款,引誘大學生過度超前消費,導致部分大學生陷入高額貸款陷阱,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因此,把小額貸款公司清除出校園,應該是當前金融監管精準“拆彈”,清除“校園貸”領域“害群之馬”的果斷之舉。但是,從“校園貸”背負罵名的歷史軌跡看,不良“校園貸”款的“事主”在不斷變換馬甲,跟監管“捉迷藏”。從2009年原銀監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審慎向學生發放信用卡,到2016年4月教育部與原銀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到2017年銀監會等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一律暫停網貸機構開展在校大學生網貸業務,再到此次叫停小額貸款公司向大學生貸款,應該說對“校園貸”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為淨化校園金融環境、促使“校園貸”回歸良性發展,監管部門也是“操碎了心”!

  儘管如此,不良“校園貸”卻屢禁不止。校園始終是不良平台、放貸機構的逐鹿之地,或定向“收割”韭菜的園地,高利貸、裸貸、套路貸,高炮“714”等紛紛把大學生視為鮮嫩的“韭菜”,割過一茬又一茬。

  如何鏟除不良“校園貸”的土壤?

  此次監管部門將小額貸款公司從“校園貸”領域除名,或只是清除了該領域的雜草。不良“校園貸”滋生的土壤還在,滋生的生態還在。拔出雜草只能是短期的、權宜之計;從長遠看,需要通過完善相關制度、構建長效機制,從根本上、土壤層鏟除不良“校園貸”存在基礎。

  如果說,基於互聯網的金融科技平台是“校園貸”存續的生態;那麽“校園貸”真正的土壤其實來自校園本身,來自大學生的內心。

  誠然,對於校園內大學生的正常、合理的金融需求,我們需要秉持堵斜門、開正門的理念,通過完善金融服務機制來滿足這一群體。但是,需清楚地認識到,各種打著“校園貸”名義的不良放貸活動之所以如“小強”般繁衍生長,恰是因為大學生自身的價值取向、消費理念、消費習慣存在“油膩”的地方。互相攀比、超前消費、“寅吃卯糧”等不良惡習,是大學生瞞著家人借貸之根源。而互聯網的便捷性,無疑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打開手機APP,輕鬆一鍵款到账。這種“良好”的體驗無疑誘使大學生們前赴後繼。而信用卡的泛濫則無形助長為大學生們“以卡養卡”“拆東牆補西牆”的危險行為。

  外因需要通過內因起作用,這是基本的辯證法。在“校園貸”亂象中,毫無疑問“事主”是不良放貸機構。但我們始終不能忽視內因。大學生作為受貸主體的非理性應是內因和主因。諸多“校園貸”的悲劇背後,其實最根本的原因還是來自借款人自身。也就是說,大學生之所以陷入不良“校園貸”、被不良平台收割,其自身存在愛慕虛榮、超前消費等惡習是關鍵。所謂“蒼蠅不叮無縫蛋”。

  如何培養大學生們正確的價值觀、消費觀和誠信意識,培養健康的消費心理和消費習慣,才是從根本上消除不良“校園貸”滋生的土壤之關鍵。《通知》明確要求各高校要切實擔負起學生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學生金融知識教育和救助幫扶,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切實維護學生權益和校園穩定。這無疑是治本之策。同時,要加強大學生異常行為動態監測,探索將大學生借貸行為與個人征信、學生檔案管理掛鉤的機制,從大學生切實利益方面促使其珍惜自身的信用與前途。當然,家庭的教育與關心同樣重要,父母在支持孩子學業的同時更需關注其身心健康,要注重引導孩子形成健康的消費觀外。

  如何從供需兩端發力,擠出不良“校園貸”?

  但是,無論是學校還是家庭的教育,終究是一個漸進的漫長的過程,而推動這一進程的一定是強有力的機制。“校園貸”土壤的改良絕非一朝一夕的事。淨化校園金融環境,從普惠金融的角度推動“校園貸”回歸良性發展,需要來自監管、學校、家庭三方的協同,更需要通過從制度機制創新,從供需兩端形成對“校園貸”的約束合力,形成對校園金融監管的長效機制。

  從供給端出發,強化對放貸主體資質及行為的規範,對不良放貸主體形成自“出清”的擠出效應。

  一要按照行為監管的理念,以誘導式貸款為重點,對非法或不良的放貸行為進行“全天候”監測。《通知》明確不得將大學生設定為互聯網消費貸款的目標客戶群體,不得針對大學生群體精準行銷,不得採用虛假、引人誤解或者誘導性宣傳等不正當方式誘導大學生超前消費、過度借貸,不得向第三方機構發送借款學生信息,不得非法洩露、曝光、買賣借款學生信息,嚴禁暴力催收行為。對於存在上述行為的放貸機構要實行零容忍。當然,何謂目標客戶群體,何謂精準行銷,在識別、認定和取證方面顯然都難以操作,需要有進一步的細化的制度安排。

  二要按照普惠金融的理念重新定位“校園貸”。應推動“校園貸”重回助學的市場定位,將“校園貸”定位為低息貸款,如規定不得高於貸款市場基準利率LPR,否則不受法律保護,以此讓不良放貸機構要麽無利可圖、自動退出,要麽面臨觸犯監管法規的風險。

  從需求端,要通過嚴格資質審核、用途管理和第二還款來源要求,約束大學生的借款行為,把以追求高消費、超前消費等為目的的借款者擠出“校園貸”市場。

  一是明確“校園貸”的用途應與大學生學生有直接相關性,明確禁止大學生貸款被挪用於與學習無關的高消費、超前消費。這方面,放貸機構應與高校簽訂合作協議,並在貸款額度、用途方面充分與高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高校應充分體現主體責任意識,大學生申請貸款應由學校出具初步意見。

  二是嚴格落實對第二還款來源的審核。放貸機構通過電話等合理方式確認第二還款來源身份的真實性,獲取具備還款能力的第二還款來源,一方面獲取借款大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貸款行為並願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同時也通過大學生家庭對大學生借貸消費的行為實施控制。

  三是嚴格控制大學生持有信用卡的數量。加強信用卡管理。可以探索綜合學生信用卡,一人以卡,聯網管理。切實防止大學生“以卡養卡”所形成的共債行為,從心理上增強大學生的履約意識,消除大學生對卡的依賴。同時,需強化大學生征信意識。應通過強化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倒逼這一群體增強誠實守信意識。

  值得探討的是“校園貸”放貸主體資質問題。或許對不良“校園貸”的清理規範的落腳點應該放在行為的研判與識別上,即立足於行為的規範性。關鍵是要真正厘清監管的邊界,按照“凡從事金融均需持牌、納入監管”的理念對市場主體進行“清洗”,該納入持牌監管的就應按持牌機構要求規範,該出清的就出清。

  (本文作者介紹:先後供職於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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