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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互聯網醫院,應該這樣乾


千呼萬喚始出來!


備受業界期待的互聯網診療、互聯網醫院、遠程醫療服務管理細則終於來了!


9月11日,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官網轉發了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檔案的通知 》(簡稱《通知》)(國衛醫發〔2018〕25號)檔案。


這三份檔案分別為《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


《通知》稱,檔案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今年4月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互聯網診療行為,發揮遠程醫療服務積極作用,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保證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



互聯網診療這樣做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共分五章,分別為總則、互聯網診療活動準入、執業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共32條內容。


其中,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註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資訊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三條規定,國家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實行準入管理。


第五條規定,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


第六條規定,新申請設定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在設定申請書註明,並在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有關情況。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資訊系統,應當提交合作協定。


第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十四條規定,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註冊系統中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徵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第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時,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後,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複診。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醫師掌握患者病歷資料後,可以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在線開具處方。在線開具的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後,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並經其執業註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第三十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要求重新提出執業登記申請。



互聯網醫院這樣乾


《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共分五章,分別為總則、互聯網醫院準入、執業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共36條內容。


其中,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定的互聯網醫院。


第三條規定,國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互聯網醫院實行準入管理。


第五條規定,實體醫療機構自行或者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搭建資訊平台,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實體醫療機構僅使用在本機構註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可以申請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第八條規定,新申請設定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在設定申請書中註明,並在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有關情況。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資訊平台,應當提交合作協定。


第十六條規定,在互聯網醫院提供醫療服務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註冊系統中進行查詢。互聯網醫院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互聯網醫院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徵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第十九條規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由接診的醫師通過互聯網醫院邀請其他醫師進行會診時,會診醫師可以出具診斷意見並開具處方;患者未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醫師只能通過互聯網醫院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提供複診服務。互聯網醫院可以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或存在其他不適宜在線診療服務的,醫師應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第二十條規定,互聯網醫院應當嚴格遵寧《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在線開具處方前,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後,可以針對相同診斷的疾病在線開具處方。


所有在線診斷、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處方經藥師審核合格後方可生效,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不得在互聯網上開具麻醉藥品、精神類藥品處方以及其他用藥風險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當確定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


第二十九條規定,互聯網醫院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在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註冊,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互聯網醫院提供服務的醫師,應當確保完成主要執業機構規定的診療工作。


第三十五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批準設定或備案的互聯網醫院。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要求重新提出設定和執業登記申請。


此外,《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還有一個附錄,即《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分5個部分,分別是診療科目、科室設定、人員、房屋和設備設施、規章制度。



遠程醫療服務這樣規範


《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共分5個部分,分別是管理範圍,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基本條件,遠程醫療服務流程及有關要求,管理要求,加強監管。


其中,「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基本條件」部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的基本條件應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批準,與所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相應的診療科目;有在本機構註冊、符合遠程醫療服務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完善的遠程醫療服務管理制度、醫療品質與醫療安全、資訊化技術保障措施。


人員基本條件方面則要求,邀請方與受邀方應當根據患者病情安排相應醫務人員參與遠程醫療服務。邀請方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可多點執業)陪同,若邀請方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由執業助理醫師或鄉村醫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應診療服務能力、獨立開展臨床工作3年以上的執業醫師(可多點執業)為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根據患者病情,可提供遠程多學科聯合診療服務。


有專職人員負責儀器、設備、設施、資訊系統的定期檢測、登記、維護、改造、更新,符合遠程醫療相關衛生資訊標準和資訊安全的規定,保障遠程醫療服務資訊系統(硬體和軟體)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滿足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需要。


設施設備基本條件方面則要求,遠程醫療資訊系統應當滿足影像、聲音、文字以及診療所需其他醫療資訊的安全、實時傳輸,影像清晰,數據準確,符合《遠程醫療資訊系統建設技術指南》,滿足臨床診療要求;重要設備和網路應當有不間斷電源;遠程醫療服務網路應當至少有2家網路供應商提供的網路,保障遠程醫療服務資訊傳輸通暢。有條件的可以建設遠程醫療專網。


業內人士認為,這3個重磅檔案的正式發布,意味著互聯網診療、互聯網醫院和遠程醫療有了更加細緻的政策引導和規範,未來的發展方向將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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