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一房數租
小明與小莉簽訂租房合約
約定小明出租房屋給小莉
期限為五年
小莉裝修入住後不久
因工作需要長期出差住在國外
小明知道後為賺取更多租金
又將房子租給了小胖
雙方簽訂了為期半年的租房合約
不料之後小莉臨時回家取物
撞見了住在房內的小胖
兩個承租人才知道彼此的存在
小莉告到法院
要求小明承擔違約責任
小胖立即搬出房屋
最終法院支持了小莉的訴請
“一房數租”情形下,如何確定承租人?
一房數租,是指同一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與兩個以上的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約。
立法本意
為了獲取更大利益,一些出租人將房屋出租後,往往又和其他承租人簽訂租賃合約,“一房數租”現象屢見不鮮。對該情形下合約先後履行順序規則的制定,目的在於保護善意承租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不誠信出租人的行為,以保障房屋租賃市場的正常運行和發展。
本案中
兩份租賃合約均是簽約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也未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當屬合法有效
小明為獲利另行出租的行為
不僅有違誠實信用的原則
更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因小莉已裝修入住
合法佔有房屋在先
房屋應由小莉承租
無法承租房屋的小胖
可以根據合約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小明承擔違約責任
賠償其損失
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約法》第44條、第107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約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6條
風險提示:
在簽訂租賃合約前
承租人需審查房屋的實際居住情況
及租賃備案信息
充分盡到對房屋的注意義務
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出租人出租房屋時
亦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否則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