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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光峰科技科創板注冊生效 申報過程多次被問詢

新京報訊(記者 陳維城 實習生 陳詩怡)7月2日,上交所官網披露,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為“容百科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光峰科技”)均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發行安排及初步詢價公告和招股意向書,確定7月5日初步詢價,10日申購。6月30日,證監會下發了關於同意二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複。

從3月份遞交招股書申報稿以來,兩家公司均接受了科創板上市委的幾次問詢。在上市委2019年第五次審議會議後,二者根據審議結果對招股書進行了補充披露。記者從補充披露中發現,容百科技經營性現金流淨額連續三年為負數,到2019年一季度已經轉正為2537.34萬元;光峰科技通過分別與中影、東方中原以及小米關聯方天津金米、順為科技成立合資公司來推動產品商業化。

容百科技:經營性現金流淨額從負轉正

容百科技成立於2014年9月,由北京容百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控股,是一家從事鋰電池正極材料研發與經營的跨國型集團公司,由中韓兩支團隊共同打造,在韓國控股及參股子公司有JS株式會社、EMT株式會社和TMR株式會社。

今年3月,容百科技成為科創板第一批被受理公司,融資金額為16億元,擬發行新股不超過4500萬股,且佔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10%。

招股書顯示,容百科技2016年-2018年的經營性現金流淨額分別為-6287.96萬元、-6.38億元、-5.43億元。在4月9日第一次問詢中,上交所便對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淨額持續為負、波動較大、與淨利潤存在較大差異提出了疑問,這關係到該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上交所要求容百科技分析原因。

容百科技對此回復“受行業下半年需求旺季的影響,期末應收账款較高”是主要因素之一。容百科技稱,經營性現金流持續為負是公司報告期內在銷售收入快速增長的情況下,下遊客戶與上遊採購的收付款周期差異所致,有上下遊信用期不同、季節性影響帶來的期末較高應收账款、票據收款結算方式和票據貼現等原因。

據招股書披露,容百科技2016年-2018年流動資產中應收票據和應收账款分別為4.13億元、9.31億元、17.46億元。

此後,容百科技又應第二次問詢要求,補充分析了季節性因素對應收账款的影響。

6月2日的意見落實函中提到了該公司2019年一季度經營業績及毛利率下滑,要求在招股書中就經營業績下滑進行重大事項及風險提示。此次回復時,容百科技提出了2019年一季度經營活動現金流淨額已轉為正。

6月19日召開的第五次審議會議要求其進一步披露為改善現金流狀況所采取的措施。容百科技表示,執行了嚴格的客戶信用管理制度和應收账款催收管理制度,同主要供應商形成戰略合作,加強了存貨控制管理,也加強了銀行合作關係,在2019年一季度中,經營性現金流淨額轉為2537.34萬元。

不過,其在後續補充的風險提示中仍提到,“如未來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淨額為負的情況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公司在營運資金周轉上將會存在一定的風險。”

光峰科技:與夥伴“合作模式”被多次問詢

成立於2006年10月的光峰科技主要經營雷射顯示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與租賃業務,2007年發明的ALPD雷射顯示技術是它的核心技術。在2019春節聯歡晚會深圳分會場,以及今年故宮的“紫禁城上元之夜”上,光峰科技的雷射投影機都得以大顯身手。

今年3月,光峰科技位列科創板第二批受理的企業名單,融資金額為10億元,擬發行新股不超過6800萬股(不含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的股票數量),且不低於本次發行完成後股份總數的10%。

在4月9日第一次問詢中,上交所提到了該公司的合作夥伴小米、巴可、中影既是客戶又是供應商的情況,對這種合作模式的商業合理性和可持續性存疑。光峰科技在回復中對這種“通過合資公司銷售”的合作模式進行了介紹和分析。最新的招股書中,光峰科技在“銷售模式”下補充了“發行人合資模式”,即光峰科技通過與合作夥伴設立合資公司來推動產品商業化。

據招股書披露,2018年,該公司的雷射電影放映機光源在國內市場的佔有率達60%,雷射電視光機市場佔有率超30%。同年,銷售業務中雷射光源的營業收入達2.32億元,佔比16.72%;雷射電視光機部分達6547.26萬元,佔比4.72%。而整機(含雷射電影放映機、雷射電視、雷射商教投影機、雷射工程投影機)是光峰科技營收來源的“主力軍”,營收為7.05億元,佔比達50.94%。

在第三次問詢中,上交所對光峰科技通過合作模式實現收入和利潤快速增長的可持續性提出了質疑,要求其對此作出風險揭示和重大事項提示。

光峰科技補充的風險提示中提到,合資合作模式集合了各方的優勢和資源,是慣常、合理的商業安排,通過合資合作公司實現收入和利潤的快速增長,但是合作模式帶動快速增長不能持續的風險是存在的,如果公司技術與產品創新減慢,直至不能滿足市場需求或開發出新的市場需求時,或公司創新能力持續下降導致產品被競爭者超越時,將面臨合作效益降低、不能帶動快速增長的風險,或將面臨合作不能持續的風險。

新京報記者 陳維城 實習生 陳詩怡 編輯 趙澤 梁緣 校對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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