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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卜娜”逃婚記:在英國離婚為什麽很難

(IC photo/圖)

我剛來倫敦讀書時,有個英籍巴基斯坦後裔的同學。她的名字聽起來像是中文的“蘿卜娜”,這姑娘大嗓門,頭上頂著一頭亂蓬蓬又黑又粗的卷發,有點黑有點胖,特別風風火火。我們成了好朋友,畢業後也常常見面。有一天,她突然告訴我她要結婚了。我說你開什麽玩笑啊,我沒見你有男朋友啊。她說:“哦,包辦婚姻,我們巴基斯坦家族都這樣的。我上個禮拜相過親了,不錯,這個禮拜就訂婚。”這種事情我是聽說過,可從來沒有在現實中見過!這樣一個中上層階級出身倫敦長大碩士畢業的姑娘,說起包辦婚姻來一點都沒有抵觸,太駭人聽聞了。她倒是的的確確無所謂:“我爸媽就是包辦婚姻,兩人一直很恩愛;我姐姐也是包辦婚姻,也很幸福。婚姻是可以耕耘的,愛情是可以培養的。”

於是我很快拿到了請柬,參加了她規模龐大的婚禮。那天的婚場啊,姹紫嫣紅,女賓們的紗麗首飾耀眼生輝,太漂亮了,我幾乎以為到了寶萊塢電影裡面。可憐蘿卜娜,穿著她大紅鑲金的婚袍,上面沉甸甸的都是小金環,據說有十公斤重;還按傳統全身戴滿了金首飾,被重量壓得她動也動不得。我開始還想,她滿身金子,怎麽上廁所呢?後來發現她根本不用擔心這事,她什麽都沒吃沒喝。因為她鼻子上戴了個超大金環,吊到嘴唇下面。那個金環是婚禮那天早上剛剛打了鼻洞穿進去的,所以傷口新鮮,一碰就鑽心痛。她連嘴都不敢張大,怕牽動肌肉和傷口。

婚後她就搬去了伯明翰,她的先生是伯明翰的一個醫生。她給我打電話說:“結婚那天太痛苦了,我都餓暈了。”我自此有好久沒見到她。次年我去伯明翰看望她,住在她家,當時就發現了他們夫婦關係不好,可以說是“相敬如冰”。她和我說,她想工作,可是她婆婆不讓她工作。醫生同志雖然是英國長大受教育的,思想卻非常保守且大男子主義。她很不幸福,但是不可以離婚啊: 在那個圈子裡,離婚永遠是女方的錯,她要是離了,就會令家人蒙羞,被同族放逐。

我回倫敦後很為她傷心。不料,又過了一年,我收到她來自杜拜的邀請函:她居然離家出走到了杜拜。於是我馬上飛去了杜拜,聽她給我講她的逃婚記。

經過兩年的培養,愛情還是沒有在蘿卜娜和她的丈夫之間生根發芽,她終於提出了離婚的要求。醫生同志堅決不同意,寧可窒息在無愛的婚姻裡,也不願蒙上離婚的醜名。

當時的英國婚姻法,要提出離婚必須證明婚姻一方有以下兩種錯誤之一:1. 出軌;2. 行為不當,這包括各種吃喝嫖賭家暴等行為。在蘿卜娜的情況裡,兩人之間一沒有紅杏出牆金屋藏嬌,二沒有不良行為拳腳相向,醫生不同意,離婚就很難速戰速決--告上法院說感情不和,按當時的情況,英國法院也是先要調解的。如果雙方都沒有“錯誤”,那麽當時另外還有三種情況可以作為離婚的基礎:3. 婚姻裡某一方單方面拋棄另一方兩年以上;4. 雙方已經分居兩年以上,且都同意離婚;5. 雙方已經分居五年以上,此時不管是不是還有一方不同意,都默認可以離婚。

在巴基斯坦社區文化裡,說白了,如果醫生先生以後出軌什麽的,社區裡倒也不會說他什麽。可要是女方出軌,那可就搞不定要出什麽事了。蘿卜娜想,反正我也不要和他過了,要逃就逃遠點,我來做那個單方面拋棄對方的人吧!倫敦和伯明翰都認識人太多,正好有個伯伯在杜拜做生意,先投奔他來。

可是自從她結婚以後,就基本失去了經濟自由,婆婆不讓她工作啊。於是她提前幾個月先把自己的個人账戶都安排好了,悄悄上網買好了到杜拜的開放機票(日期不定,一年內有效),接下來,就是要把她的嫁妝從婆婆家的保險櫃裡偷回來。

我前面說了,印度和巴基斯坦大戶人家的姑娘出嫁,金子都是按公斤算著陪嫁的。結婚當天差點把她壓趴下了,第二天那些金子就都進了她婆婆家的保險箱。雖然她和醫生同志自己有家,但是周末都是在婆婆家過的。幸運的是,她知道怎麽開那個保險箱--畢竟她是家庭成員,而且巴基斯坦人和中國人一樣,親戚走動多,所以她也常開那個保險箱拿條金項鏈什麽的出來。可是拿一條項鏈和拿十來公斤的首飾出來可是兩個概念。她終於等到了那一天:醫生先生周末出急診,她一個人去婆婆家請安。快走時,她借口上廁所換衣服,快快把首飾都取出來放入她特別準備的裡面墊了金屬墊板的大提包,否則金子的重量會把普通包拽下垂的。然後硬挺著腰板,冒著斷腕的危險,故作鎮定地和婆婆一家人道別,開車直接就連夜回了倫敦。在倫敦她也不和家裡人聯繫,省得節外生枝,馬上就把金子換了錢打到自己的海外账戶上。有了錢她就硬挺啦,然後上杜拜,“老公你愛來就來,我反正是自由了”。婦女解放首先要經濟獨立!

那是差不多十年前的事兒了,2019年英國家庭法進行了有史以來最大的改革,極大簡化離婚程序,廢除了以上所有這五條離婚條件。新法確定,從2021年秋季開始,只要婚姻中單方面提出感情破裂,無法彌補,即“irretrievable breakdown”,就可以批準離婚。不再需要證明對方犯任何錯誤,也不再需要任何方式的分居。

新法在法理邏輯上當然還有不少細節需要確定,比如舉證責任在哪一方或者是否雙方都要認可,比如這個“不可逆轉 irretrievable”的感情破裂的標準為主觀還是客觀,等等。在實際操作上,英國的離婚依舊會是耗時且昂貴的。也許部分原因就是因為離婚難,而且非婚生子女在英國得到全面的保護,並不受歧視,2014年人口普查英國結婚率勉強超過50%,婚姻並不被認為是人生必需品。通過這套新法,也許是為了鼓勵提高結婚率也不一定呢。且拭目以待這次改革將會對社會產生什麽樣的深層影響。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陸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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