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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嚴減刑新規之後,孫政才們想減刑更難了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郭芳 王紅茹 | 北京報導

(本文刊發於《中國經濟周刊》2019年第11期)

5月的最後一天,最高法發布的一項新規或許要讓秦城監獄中的貪官們心涼半截。

這項從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下稱《補充規定》)幾乎堵死了貪官們逃避刑罰的“後門”。

《補充規定》明確適用的對象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因貪汙賄賂罪被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明確對拒不認罪悔罪的貪官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和由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同時強調對貪汙賄賂罪犯適用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通俗一點說,這是專門針對貪官減刑、假釋的從嚴規定。這也意味著,從6月1日起,貪官們想要通過“開後門”來減刑、假釋以逃避刑罰變得更難了。

孫政才們想減刑更難了

這一新的《補充規定》距離最高法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下稱《規定》)不過兩年半時間。此次頒布的《補充規定》,以《刑法修正案九》為節點,對犯貪汙賄賂罪的原國家工作人員減刑、假釋,作出了相比其他罪犯更加嚴格的規定,無論是減刑的時間間隔還是幅度皆從嚴。

有多嚴呢?

按《補充規定》,貪官如果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而如果是一般罪犯適用《規定》,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可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可減刑。

也就是說,刑罰相同的情況下,貪官要比其他罪犯監內服刑更長時間才能獲得減刑資格。特別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貪官,原來是兩年後可以減為有期徒刑,新規之後則要延長至4年後方可減刑。

以孫政才案為例,孫政才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2018年5月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按《補充規定》,他至少須在2022年5月之後才有可能獲得減刑資格。

同樣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2017年8月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遼寧省委原書記王珉,按《補充規定》,他至少須在2021年8月之後才有可能獲得減刑資格。

貪官每次減刑的幅度也更小。

按《補充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貪官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而如果是其他罪犯適用《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顯然,同等條件下,貪官的最大減刑幅度要比一般罪犯小得多,甚至“打了對折”,並且,兩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也更長。例如,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貪官,兩次減刑須間隔二年以上,而判處同樣刑罰的一般罪犯兩次減刑間隔為一年半個月。

總而言之,貪官們想要縮短在監獄裡的時間更加困難了。

被判無期的貪官在監獄終老是大概率事件

那麽,最高法為什麽要專門提高貪官減刑假釋的門檻呢?

長期以來,司法領域一直存在的一個亂象是,某些“有權”“有錢”的罪犯較之普通罪犯減刑間隔時間短、減刑幅度大,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

減刑和假釋甚至被異化為少數落馬官員提前出獄、逃避刑罰的手段。

早年曾有媒體報導稱,中國落馬官員獲減刑的比例高達70%。而在服刑期間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一般不對公眾公開,存在極易滋生腐敗的空間,並引發公眾對腐敗的猜疑和想象。

有媒體報導,2013年,因貪汙受賄於2006年被判入獄11年的山西省委原副書記侯伍傑提前出獄,當地官員和煤老闆及名流富商們,爭相迎接貪官“榮歸故裡”,其禮遇猶如英雄凱旋。此消息一出,隨即引起軒然大波,批評和質疑撲面而來,後經山西省官方出面辟謠才得以平息。

類似的風波在其他地方也曾發生,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頒布《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重拳出擊,對被判重刑的職務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罪犯等“三類罪犯”,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標準。貪腐類犯罪即屬於職務犯罪範疇,貪腐官員逃避刑罰也成為此次重點打擊的領域。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這一意見,該“三類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

這在當時被認為是史上最嚴厲的減刑規定。這一次最高法的《補充規定》是在此基礎上再加碼,有過之而無不及。

2014年,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採訪時說,曾經在很長一段時間,“被判死緩或無期的腐敗官員通過減刑或假釋,實際刑期也就13年或15年。如果保外那就更快了。”

如今按《補充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貪腐官員,執行4年以上方可減刑,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最低不會少於19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執行4年以上方可減刑,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最低也不會少於23年。但這個最低刑罰年限的假設前提是,每隔兩年就有一次重大立功表現,每次均獲最大幅度減刑,而這個可能性微乎其微。

因此,像孫政才、令計劃、王珉等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貪官,理論上,至少要在秦城監獄待19年以上,而更大的概率是坐上20多年牢甚至在監獄終老。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因貪汙、受賄犯罪被判處終身監禁的貪官,不得減刑、假釋。被判處終身監禁的雲南省委原書記白恩培、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要把牢底坐穿了。

“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劉志軍們

不僅於此,對貪官的減刑、假釋等也有嚴格的程序規定。

按中央政法委的上述意見,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中央政法相關部門逐案報請備案審查。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以實現全社會的監督。

最高法根據此意見提出了“五個一律”的要求:即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一律上網向社會公示;凡是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一律公開開庭審理;凡是三類案件的公開開庭審理一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有關方面代表旁聽;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裁判文書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的,一律從重追究責任。

檢察系統的一位高級別官員此前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採訪時說,這使得獲刑官員減刑、假釋的考核變得非常嚴格。此舉一方面為了杜絕造假,另一方面也是警告獲刑官員,“你該老老實實地在監獄裡面待著了”。

據可查詢的減刑公示信息看,迄今為止,十八大後獲刑的省部高官中獲得減刑的僅有數人,包括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內蒙古自治區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等。

2013年7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死緩的劉志軍在服刑2年3個月後獲秦城監獄提請減為無期徒刑。提請減刑的理由為:除了沒有故意犯罪,能夠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服刑改造表現較好,2014年度獲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獎勵之外,劉志軍還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積極發揮自身社會價值,撰寫了警示價值文章《我對所犯罪行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

大約一個月後,北京高院裁定劉志軍減為無期徒刑。

2014年7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王素毅同樣在服刑2年3個月後,即2016年10月,獲秦城監獄提請減為有期徒刑20年1個月。在秦城監獄提請的減刑理由中,王素毅除了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2015年度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之外,他還在2016年3月獲得重大立功單項獎勵。

當時,按中央政法委的上述意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不受此限制。

王素毅提請減刑時服刑尚不滿3年,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北京高院還是間隔了9個月後直至王素毅服刑滿3年才裁定其減刑,且減刑時間也從服刑滿3年後起算。

減刑尺度把握之嚴由此可見。而且,並非所有來自秦城監獄的減刑建議都會被采納。在李達球的減刑庭審中,檢方便提出了不同意見。

秦城監獄認為,李達球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悔罪,服從管理,積極改造,於2015年、2016年連續兩年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建議對他減刑9個月。

但檢方提出異議認為:李達球是職務犯罪罪犯,且沒收個人財產、繼續追繳贓款判項尚未履行,建議對其減刑幅度從嚴掌握。

最終北京市一中院從嚴掌握減刑幅度,裁定對李達球減去有期徒刑7個月,比秦城監獄建議的9個月少了兩個月。

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的減刑似乎不太順利。2015年2月,倪發科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2018年3月,在倪發科服刑3年後,秦城監獄以他獲得一次監獄表揚獎勵、一次監獄嘉獎獎勵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去有期徒刑6個月。然而,截至目前,一年多時間過去了,仍未有倪發科減刑的裁定發布。

從幾位已經獲得減刑的貪腐高官看,他們獲得減刑的前提都必須認罪悔罪積極改造,且均獲得了“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的獎勵。被認定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僅有王素毅,因檢舉重大犯罪活動而獲重大立功。

這也是貪官們最常見的立功形式之一。

責編:陳棟棟

編審: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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