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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晚期乳腺癌患者診療有過錯,肺轉移誤診為上呼吸道感染

【摘要】晚期乳腺癌患者因咳嗽及吃飯有梗噎感有半月余到被告醫院就診,由於被告在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未做到合理、規範,未盡到高度注意的責任義務,導致患者病情漏診、誤診,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患者病情。法院根據鑒定意見,結合患者自身的疾病狀況,酌定被告承擔20%的過錯責任,合計212113.56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過錯,賠償責任,漏診,乳腺癌

一.引言

醫院在為晚期乳腺癌患者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肺轉移誤診為上呼吸道感染。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武某某、王某某等與xx市x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xxxxx民初xxxx號」。

二.基本案情

患者於2009年7月在被告醫院被確診為右乳腺浸潤性導管癌手術切除,2014年6月患者因乳腺癌複發再次行右胸壁腫塊切除手術治療。2017年9月19日,患者因咳嗽及吃飯有梗噎感有半月余到被告醫院就診。被告為患者複查了胸部CT,CT報告顯示「未見異常」,實則當時已出現的胸部縱膈淋巴結已多發腫大的轉移病灶,遂對患者以「上呼吸道感染」治療。因治療效果不佳,病情嚴重,患者隨先後到甲醫院、乙醫院檢查、就診,經CT複查顯示乳腺癌複發並多臟器轉移。

三.裁判結果

由於被告在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未做到合理、規範,未盡到高度注意的責任義務,導致患者病情漏診、誤診,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患者病情,其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患者病情加重後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患者乳腺癌曾複發並再次手術治療,在被告漏診後也一直在多家醫院進行乳腺癌治療,其自身疾病較為嚴重,其自身疾病的嚴重因素應系死亡後果的主要因素。法院根據鑒定意見,結合患者自身的疾病狀況,酌定被告承擔20%的過錯責任,合計212113.56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患者於2017年9月19日已出現縱膈淋巴結腫大,被告卻因疏忽大意未能發現,在患者已有乳腺癌轉移的臨床癥狀時仍將患者誤診為普通的上呼吸道感染。正是被告的漏診和誤診,導致患者從單一的淋巴結腫大迅速發展為全身多器官多部位的癌細胞轉移,致使患者醫治無效,於2018年12月9日病逝。綜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二)醫方認為,被告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後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被告及時發現了患者的病情,治療方案也是一樣。被告2017年的診斷並不影響患者的乳腺癌治療,故被告的醫療行為不存在損害後果。被告沒有醫療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鑒定認為,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導致患者的病情進展漏診、誤診;乳腺癌患者曾複發再次手術治療,雖然患者長期堅持系統規範治療,但經多家醫院診斷「乳腺癌複發並多臟器轉移」說明患者自身疾病較為嚴重(晚期乳腺癌)。醫方的診療行為過錯(漏診、誤診)與患者自身疾病的發展(晚期乳腺癌)難以評定其存在因果關係及參與度。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嬰幼兒不典型手足口病應引起高度注意,避免誤診的發生。2.醫療糾紛:在腎功能不全合併糖尿病的治療中,應警惕腦梗死的發生。3.醫療糾紛:清宮未按常規進行病理化驗,導致漏診妊娠滋養細胞腫瘤。4.醫療糾紛:未能及時診斷瘧疾,錯過最佳治療時機,患者最終死亡。5.醫療糾紛:附件切除術誤傷輸尿管,致腎功能損傷二級丙等醫療事故。

【作者聲明】涉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並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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