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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731房產調控補充細則出爐:商務公寓隻租不售

  深圳731房產調控補充細則出爐:商務公寓一律隻租不售

  8月14日,深圳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印發《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市政府房地產調控政策的通知》,對於此前7月31日發布的樓市新政實施標準進行詳細規定,其中,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後,各類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隻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但四種土地情況除外。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市政府房地產調控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部門和個人:

  為了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規劃國土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深府辦規〔2018〕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規範政策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新供應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後,各類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隻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但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單元規劃已經批準(含規劃修改或者調整情形)的,批準的更新單元規劃中確定的商務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後更新單元規劃修改或者調整增加的商務公寓部分。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單元規劃未獲批準但已經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或者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審議通過並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單元規劃中確定的商務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後取得的更新單元規劃批準檔案確定的商務公寓建築面積中超出公示時面積的部分。

  3.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區政府用地批複的征地返還地。

  4.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實施方案已完成審批的。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後,涉及隻租不售商務公寓的項目應結合產權限制合理確定地價標準,並在土地出讓合約中約定以下內容:“本合約項下宗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隻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乙方整體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應當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三)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後供應用地(含招拍掛、城市更新、征地返還用地等)上建設的商務公寓,土地出讓合約已明確不得銷售的,應將相關事項記載於不動產權利證書“附記”欄。

  二、關於新購商務公寓和住房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購買的商務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轉讓之列,購買的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基準,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已在房地產資訊系統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約資訊的,一手房預售合約以預錄入時間為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約以錄入時間為準。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約並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具備(預)錄入條件,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在房地產資訊系統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約資訊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1)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账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账單等);

  (2)購房資金監管協定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账有效憑證。

  提供上述材料申請一手房(現售)和二手房轉移登記的,應當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請登記。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後購買且屬禁止轉讓範圍的,商務公寓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商品住房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予辦理轉移登記,並在不動產權利證書“附記”欄中記載:根據深府辦規〔2018〕9號文規定,XXXX年XX月XX日前禁止轉讓。

  因繼承、受遺贈、離婚財產分割取得的房地產,禁止轉讓的時間以繼承、受遺贈、離婚財產分割前最近一次轉移登記的時間起算。

  三、關於暫停企事業部門、社會組織等非自然人購買住房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企事業部門、社會組織等非自然人購買的住房,可繼續完成交易。購買的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基準,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已在房地產資訊系統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約資訊的,一手房預售合約以預錄入時間為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約以錄入時間為準。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約並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具備(預)錄入條件,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在房地產資訊系統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約資訊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1)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账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账單等);

  (2)購房資金監管協定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账有效憑證。

  提供上述材料申請一手房(現售)和二手房轉移登記的,應當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請登記。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後非自然人購買商品住房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四、其他

  (一)隻租不售的商務公寓不得用於房屋搬遷補償。

  (二)搬遷權利人首次轉讓搬遷安置住房的,不適用《通知》關於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之日起3年內禁止轉讓的相關規定。

  (三)工業樓宇政策對購(售)房對象有規定的,按工業樓宇有關規定執行。

  市規劃國土委

  2018年8月14日

責任編輯:陳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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