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指南與共識】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育齡女性臨床管理共識

來源丨中國實用內科雜誌(ID:zgsynkzz)

作者丨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

摘要: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母嬰傳播是導致慢性HBV感染的主要原因,對感染HBV的育齡女性妊娠前、妊娠期及產後進行規範管理,以實現HBV母嬰「零」傳播的目標。本共識內容包括:育齡女性和孕婦HBV篩查及治療;妊娠期乙型肝炎活動的治療;新生兒B肝免疫球蛋白和B肝疫苗聯合免疫預防措施及評價;HBV攜帶且高病毒載量孕婦妊娠期抗病毒治療及產後相關管理,並形成推薦意見,使臨床醫生對感染HBV育齡女性的臨床管理標準化。

關鍵詞:乙型肝炎病毒;育齡女性;母嬰傳播;共識

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母嬰傳播(mother-to-child transmission,MTCT)是導致慢性HBV感染的主要原因,即HBV陽性孕婦在妊娠期或分娩過程中將HBV傳染給新生兒。如果對HBV陽性母親所生新生兒不採取任何免疫預防措施,70%~90%的新生兒會感染HBV,而新生兒一旦感染,90%以上會發展為慢性HBV感染[1-2]。

自1992年我國開始將B肝疫苗(hepatitis B vaccine,HepB)納入免疫規劃管理,特別是自2002年HepB免費和2005年新生兒HepB接種完全免費以來,我國兒童和一般人群HBV感染率明顯下降[3]。2014年全國血清流行病學調查顯示,0~4歲、5~14歲和15~29歲人群HBsAg流行率分別為0.32%、0.94%和4.38%,與2006年相比明顯降低,但育齡女性的感染率仍然在6%~8%[1]。因此,我國自2010年開始,對HBsAg陽性母親所生新生兒採用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epatitis B immunoglobulin,HBIG)和HepB的聯合免疫策略,進一步降低了HBV母嬰傳播率[2]。但HBsAg陽性孕婦所生新生兒聯合免疫後仍有5%~10%感染HBV[4-6]。如果孕婦HBV DNA>2×106IU/mL,母嬰傳播率可以鋼彈20%以上[4],而在HBV陽性孕婦中,高病毒載量者可達14.8% ~54.8% [7-8]。

慢性HBV感染者可無任何臨床癥狀,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anine amino transferase,ALT)正常,容易被忽視。加之既往對HBV感染途徑認識不足,導致對乙型肝炎(B肝)患者歧視等原因,使很多人包括孕婦不知道自己是HBV感染者,妊娠後也不願意主動去篩查,從而使新生兒感染HBV。本共識的目的就是要讓廣大醫務工作者,包括婦幼保健人員和婦產科醫生全面掌握以下方面的內容:育齡女性和孕婦必須進行HBV篩查;妊娠可以導致攜帶HBV的孕婦B肝活動,危害母嬰雙方的健康;HBIG和HepB聯合免疫是預防HBV母嬰傳播安全而有效的方法;HBV攜帶且病毒高載量的孕婦妊娠期需要接受規範的抗病毒治療等,使感染HBV育齡女性的臨床管理標準化。我們也會根據國內外相關研究進展,繼續對本共識進行修訂和完善。

本共識中的證據等級根據GRADE分級修訂,分為A、B和C三個級別,推薦等級分為1和2級別(見表1)。

(△點擊可查看大圖)

1妊娠前篩查與治療

1.1感染HBV育齡女性的臨床特點感染HBV的育齡女性一般相對年輕,大部分處在免疫耐受期,即機體的免疫系統不發生針對HBV的免疫清除。處於免疫耐受期的感染者稱之為HBV攜帶者,其臨床特點為:血清HBsAg和HBeAg陽性,HBV DNA高水準,ALT正常,肝組織學無明顯異常或輕度炎症壞死,無或僅有緩慢肝纖維化進展[1]。

1.2妊娠前篩查準備妊娠的女性應進行HBV血清學標誌物的篩查,包括HBsAg、抗-HBs、HBeAg、抗-HBe和抗-HBc IgG/IgM。一旦HBsAg陽性,應進一步檢查HBV DNA、肝功能和肝臟超音波,確定B肝是否活動,並對疾病嚴重程度進行評估,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抗病毒治療[9]。應該明確的是育齡女性無論是HBV攜帶者,還是慢性B肝(CHB)患者,甚至代償期肝硬化,均可以正常妊娠。

1.3治療方案選擇對B肝活動的育齡女性應做到計劃妊娠,妊娠前根據肝臟生化學、病毒學、血清學和影像學指標,評估肝病嚴重程度及其對妊娠的承受能力,決定抗病毒治療的時機和藥物的選擇。如果ALT<5×ULN患者可以正常妊娠,妊娠期定期監測肝功能,隨時啟動抗病毒治療。而ALT>5×ULN或肝硬化患者應該立即抗病毒治療,待病情穩定後再妊娠。

抗病毒治療藥物可以選擇口服恩替卡韋(entecavir,ETV)或替諾福韋酯(tenofovir,TDF)或注射聚乙二醇干擾素(pegylated interferona,PEG-IFNα)。對於抗病毒治療過程中意外懷孕的患者,根據藥物對胎兒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終止妊娠,其中TDF對妊娠無影響,可繼續妊娠。如用ETV治療,也不需要終止妊娠,可換用TDF治療後繼續妊娠。如果應用PEG-IFNα治療的患者,則需要終止妊娠。對於已經診斷為肝硬化且準備妊娠的患者,最好選用TDF抗病毒治療[1]。

2妊娠期治療與管理

感染HBV女性妊娠期應該根據ALT水準和HBV DNA載量等評價疾病嚴重程度,確定治療的目的和管理策略。首先要區分孕婦是處於免疫耐受期的攜帶者,還是B肝活動的患者;攜帶者還要根據病毒載量的高低決定是否給予抗病毒治療[10]。

2.1B肝活動的治療妊娠期間B肝活動可能導致孕婦出現肝功能衰竭,危及孕婦生命,特別是有妊娠合併症的孕婦,如妊娠肝內膽汁淤積、妊娠合併脂肪肝或妊娠合併高血壓、糖尿病等。同時產後出血和產褥期感染的發生率也明顯增高,特別是高齡和有妊娠合併症的孕婦更加危險。還可能對胎兒發育造成不良影響,如發生低體重兒、胎兒宮內窘迫、早產、死胎或新生兒窒息等[11-12]。因此,對妊娠期間B肝活動的患者應該及時進行抗病毒治療。及時的抗病毒治療既可使孕婦肝功能迅速恢復,完成足月妊娠,還可降低新生兒感染HBV的風險。此外,孕婦B肝活動抗病毒治療後,還應該對孕婦繼續妊娠做出風險評估,確定是否終止妊娠。抗病毒治療一般首選TDF,也可應用替比夫定(telbivudine,LdT),療效評價、治療時間和停葯同一般CHB患者。

孕婦B肝活動風險評估及治療時機選擇:孕婦B肝活動後,不僅根據ALT水準,還應該根據肝功能檢測的其他指標,如血清膽紅素、白蛋白、血漿氨和凝血等指標,以及HBV血清學、HBV DNA的變化和超音波等檢查,全面評價疾病的嚴重程度,並排除其他導致ALT升高的因素後,決定是否立即進行抗病毒治療。(1)若HBV DNA陽性,排除其他相關因素後,出現ALT顯著異常,>5×ULN的CHB患者或診斷為肝硬化的患者,在充分溝通和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應立即開始抗病毒治療。(2)若HBV DNA陽性,ALT在2~<5×ULN時可繼續觀察至妊娠24周,如果觀察期間ALT升高>5×ULN,立即給予抗病毒治療。如果ALT降低至<2×ULN,可繼續觀察至妊娠24周。如果ALT仍在2~<5×ULN範圍,妊娠24周也應該開始給予進行抗病毒治療。(3)若HBV DNA陽性,ALT正常或<2×ULN,無肝硬化表現,暫不需要抗病毒治療,繼續隨訪觀察。在隨訪期間,如果出現ALT持續升高(ALT>2×ULN),立即開始抗病毒治療。

2.2慢性HBV攜帶者孕婦的管理慢性HBV攜帶者孕婦,儘管無B肝活動,如果HBeAg陽性且HBV DNA>2×6IU/mL,其新生兒聯合免疫阻斷失敗率較高。因此,在妊娠24~28周也應該進行抗病毒治療,目的主要是通過抑製HBV複製,降低新生兒感染HBV的風險。近年來開展了大量關於HBV攜帶者孕婦口服LdT和TDF進一步阻斷HBV母嬰傳播的研究[13-19]。我國在國際上率先開展了多項LdT前瞻對照研究[13-16],其中一項非隨機對照研究納入229例慢性HBV感染的孕婦,135例HBV DNA>6IU/mL的孕婦,妊娠24~28周口服LdT,另外94例孕婦作為對照。所有新生兒給予及時聯合免疫,7月齡時檢測HBV DNA及HBsAg,治療組均未發生HBV感染;而對照組HBV感染率為8%[13]。另外一項研究納入454例HBV感染孕婦,妊娠24~28周口服LdT抗病毒治療,獲得了類似的母嬰阻斷效果[13]。其他對高病毒載量的免疫耐受期孕婦妊娠24~28周給予了LdT抗病毒治療的研究也顯示,治療組新生兒HBV感染率均<1%,而對照組為5%左右[15-16]。此外一項應用TDF阻斷HBV感染孕婦母嬰傳播的多中心隨機對照研究,納入200例HBV感染孕婦,隨機分為2組,每組100例,治療組孕婦妊娠24~28周至產後4周給予TDF(300mg/d)治療,對照組未進行抗病毒治療。所有新生兒均接受聯合免疫,並於7月齡時評價阻斷效果,孕婦隨訪至產後28周。結果治療組均未感染HBV,阻斷成功率100%,而對照組HBV感染率為7%[20]。106IU/mL的孕婦,在妊娠24~28周開始口服TDF或LdT,並於分娩前檢測HBV DNA。由於擔心產後立即停葯會導致孕婦B肝活動,一般建議產後1~3個月停葯。近期一些研究顯示,產後立即停葯,安全性好,孕婦B肝活動比例較低[16]。其中121例HBV攜帶者孕婦產後立即停葯,產後1個月隨訪發現安全性較好,僅有2例B肝活動,及時治療後病情穩定,未發生肝衰竭。

3產後管理

對於感染HBV的孕婦,包括HBV攜帶者和B肝患者,無論是否接受抗病毒治療和產後是否停葯,都需要定期監測和管理。

3.1產後管理妊娠期接受抗病毒治療的CHB患者,產後未達到停葯標準者,產後需要繼續抗病毒治療,其監測及療效評價同一般CHB。如果患者病毒學應答好,且無不良反應,可按原方案繼續治療,停葯標準同一般CHB。如果病毒學反彈或應答不佳,可換用或聯用其他核苷(酸)類似物(NA)治療。對於病毒學持續應答且HBsAg低水準(<1500IU)患者,也可換用PEG-IFNα繼續治療。對於產後停葯的HBV攜帶者,產後1個月應複查肝功能和HBV DNA,如肝功能正常,每3個月複查1次,至產後6個月。如出現B肝活動,需要進行抗病毒治療。對於停葯有風險的HBV攜帶者產婦,可在產後1~3個月停葯,然後隨訪[21-22]。產後B肝活動患者的抗病毒治療方案可根據HBV DNA水準和血清學特點,選擇NA或PEG-IFNα[23-24]。

3.2母乳餵養如果母親未服用抗病毒藥物,新生兒接受規範的聯合免疫後,鼓勵母乳餵養。如母乳餵養期間出現B肝活動,則和一般CHB患者一樣抗病毒治療,同時停止母乳餵養。而預防母嬰傳播而服用抗病毒藥物者,分娩後停葯,停葯後即可母乳餵養。若母親正在服用抗病毒藥物,暫時不建議母乳餵養。但有研究表明,TDF在乳汁中藥物含量低、毒性有限,可以母乳餵養[25-26]。

3.3新生兒管理

3.3.1新生兒免疫全部新生兒無論母親HBsAg是否陽性,均應該全程接種3針(0-1-6方案)重組酵母HepB,10mg/0.5mL,肌內注射。HBsAg陽性母親所生新生兒應該在出生12h內,在大腿前部外側肌肉或上臂三角肌內注射HBIG 100IU,同時在另一側大腿前部外側肌肉或上臂三角肌內注射HepB,並在嬰兒1月齡和6月齡時分別注射第2和第3針HepB(各10mg/0.5mL)。若第2針HepB延遲,但在3個月內,應儘快接種第2針疫苗,第3針仍在6月齡時注射。如果第2針疫苗超過3個月,應儘快接種第2針疫苗,至少間隔2個月再注射第3針疫苗[9]。

3.3.2HBV感染確定對完成全程聯合免疫的嬰幼兒,應於接種第3針HepB後1個月,檢查HBV血清學標誌物,評價阻斷是否成功。出生時外周血HBsAg陽性並不能作為新生兒感染HBV的指標,只有在7月齡後HBsAg陽性的嬰幼兒同時伴有HBeAg、抗-HBc、HBV DNA陽性,才能確認感染HBV[27]。

3.3.3低體重和早產兒疫苗接種母親HBsAg陽性,新生兒應在出生12h內在不同部位接種HBIG 100IU和重組酵母HepB 10mg/0.5mL,並於1、2和7月齡各注射1針重組酵母HepB 10mg/0.5mL。低體重和早產不影響HBIG和HepB的接種,只是HepB需要接種4針。如母親HBsAg不詳,則按母親HBsAg陽性處理,即於出生12h內接種HBIG 100IU+重組酵母HepB 10mg/0.5mL,同時儘快檢測母親HBsAg,並於1、2和7月齡各注射1針HepB 10mg/0.5mL。如母親HBsAg陰性,出生時接種第1針疫苗後,出院時或1月齡時接種第2針HepB 10mg/0.5mL,並在2和7月齡各注射1針重組酵母HepB 10mg/0.5mL。

3.3.4嬰兒B肝免疫接種效果評價(1)免疫接種成功:嬰兒完成B肝全程免疫接種1個月後隨訪,如果HBsAg陰性,同時抗-HBs陽性表明免疫接種成功。(2)發生母嬰傳播:嬰兒完成B肝全程免疫接種1個月後隨訪,HBsAg陽性,伴或不伴HBeAg陽性,且HBV DNA陽性,即為阻斷失敗,嬰兒感染HBV,以後按慢性HBV感染者進行隨訪。(3)免疫接種無應答:嬰兒完成B肝全程免疫接種1個月後隨訪,HBsAg和抗-HBs均為陰性,無論抗-HBe及抗-HBc陽性與否,建議檢查HBV DNA,如果HBV DNA為陰性,則使用重組酵母HepB 10mg/0.5mL,重複0-1-6程式,完成補種後1個月,再檢測HBsAg和抗-HBs,了解免疫應答和HBV感染情況。

4推薦意見

推薦意見1:育齡及準備妊娠女性均應該篩查HBsAg,陽性者需要檢測HBV DNA(A1)。

推薦意見2:感染HBV的女性妊娠前應做肝功能、影像學或肝臟病理學檢查,根據疾病嚴重程度評價妊娠的風險(A1)。

推薦意見3:血清ALT>5×ULN CHB或B肝肝硬化患者應立即開始抗病毒治療,病情穩定後再妊娠(B1)。

推薦意見4:CHB女性如選擇PEG-IFNα,治療期間應避孕,治療結束6個月後再妊娠。如治療期間意外懷孕,建議終止妊娠。如選擇TDF治療,治療期間可正常懷孕;如選擇ETV治療,意外懷孕後應換用TDF,可以繼續妊娠(A1)。

推薦意見5:孕婦ALT 2~<5×ULN,可密切觀察,如ALT>5×ULN,應進行抗病毒治療(B1)。

推薦意見6:對有肝功能失代償風險的孕婦應立即抗病毒治療(A1)。

推薦意見7:孕婦治療藥物可選擇TDF或LdT,每1~2個月監測肝功能及病毒學指標。分娩後應繼續抗病毒,停葯原則同一般CHB(A1)。

推薦意見8:根據肝功能及妊娠狀況及其他合併症確定分娩方式(A2)。

推薦意見9:HBV攜帶者孕婦應每3個月監測一次HBV DNA及ALT,如果ALT在2~<5×ULN時可繼續觀察至妊娠24周,如果觀察期間ALT升高>5×ULN,立即給予抗病毒治療。如果ALT<2×ULN,可繼續觀察。如果ALT仍在2~<5×ULN範圍,妊娠24周也應進行抗病毒治療(A1)。

106IU/mL、ALT正常孕婦在妊娠24~28周開始抗病毒預防母嬰傳播(A1)。

推薦意見11:抗病毒藥物預防HBV母嬰傳播首選TDF,也可以選用LdT,曾經接受過抗病毒治療的孕婦選擇TDF,產後即可停葯(A1)。

推薦意見12:妊娠期未使用抗病毒藥物的產婦,產後4~6周應複查肝功能及HBV DNA,如肝功能正常,每3個月複查1次,至產後6個月(B2)。

推薦意見13:妊娠期服用抗病毒藥物的CHB產婦,產後應繼續抗病毒治療,並根據病毒學應答情況,決定是繼續原治療方案,還是換用其他NA或PEG-IFNα繼續治療(B2)。

推薦意見14:HBV攜帶者孕婦妊娠期口服NA並於產後停葯者,產後4~6周複查肝功能及HBV DNA,如肝功能正常,每3個月複查1次,至產後6個月。如果B肝活動,應該抗病毒治療(A2)。

推薦意見15:產後B肝活動的患者抗病毒治療方案根據病毒學和血清學特點選擇NA或PEG-IFNα(A2)。

推薦意見16:繼續口服NA藥物的產婦一般不建議哺乳。已經停葯的產婦,其新生兒聯合免疫後可以哺乳(A2)。

感染HBV 的育齡女性臨床管理共識編寫組成員

主審:莊輝

主編:竇曉光

執筆專家(按照姓氏筆畫):丁洋、尤紅、任紅、李傑、尚佳、張華、段忠平、侯金林、胡鵬、賈繼東、唐紅、謝青、韓英、韓國榮、竇曉光、魏來

歡迎分享!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本文為原創,如需轉載請後台回復「轉載」,獲得授權後,需要在文章頂部註明「來源:中國實用內科雜誌(ID:zgsynkzz)」。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