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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部門應加強配合妥善處理私募股權基金風險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王永利

  從現在暴露出來的問題看,股權類私募基金業務相關方的權責界定非常模糊、存在歧義,資金募集和運用過程中的監管規定存在很大漏洞。由此,上海意隆等私募股權基金暴露的問題可能並不是最後一個。

  6月底,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同一實際控制人失聯,引發投資者恐慌,急於向基金業協會、證券監管部門、警察部門等投書和維權。7月中旬之後,大批投資人湧到託管銀行要求維權,對託管銀行造成很大影響,也由此引發關於銀行託管私募股權基金應承擔什麽責任的激烈爭論。這其中,中基協與中銀協對此發出了嚴重不同的聲音。

  7月13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在其官網上發布了《關於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風險事件的公告》稱:已經要求相關備案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約的約定,切實履行託管人的職責,建立應急工作機制,統一登記相關私募基金統治者情況,做好投資者接待工作;同時呼籲投資者和託管人一道,在法律框架內,采取基金財產安全、民事責任追究等維權措施。備案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可以按照託管銀行公布的方式進行登記,提供基金合約、劃款憑證、身份證明等材料資訊。託管銀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約的約定,切實履行共同受託職責,通過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和保全基金財產等措施,盡最大可能維護投資者權益。公告最後還以附件公布了相關託管銀行的聯繫方式。

  中基協發布資訊後,基金投資人紛紛湧到託管銀行進行維權登記,隨即傳出託管銀行理財產品出現違約的謠言,對託管銀行的經營和聲譽造成很大影響。

  7月23日,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以接受媒體採訪的方式表示:銀行作為私募基金的託管機構,已嚴格按照《基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依據《託管合約》約定,恪守契約精神,依法依約(對基金管理人)采取臨時止付、凍結账戶等措施,及時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財產等職責。各銀行在《託管合約》中有關當事人承諾與聲明、權利與義務中,均明確銀行對託管資產的託管,並非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的合夥企業本金或收益的保證或承諾,銀行不承擔合夥企業的投資風險。《基金法》並未要求託管人承擔(基金)共同受託責任。託管機構依法不承擔“保全基金財產”連帶責任。依托《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託管銀行並不具備“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等法定職責,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被委託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不承擔“統一登記私募基金投資者情況”的義務。個別機構和部分投資者要求託管銀行承擔共同受託責任,甚至要求託管銀行統一登記統治者情況等,不僅違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也與證監會、經濟也協會發布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存在衝突,而且缺乏合約依據。託管銀行應當而且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及合約約定履行好相關職責,但是決不能超越法律法規、合約賦予的託管義務,否則容易將外部風險傳導到銀行體系。

  同日,中銀協首席經濟學家巴曙松也發表了《合理界定託管機構的職責範圍,促進資產管理業務鏈的良好合作》,表達了與卜祥瑞基本相同的觀點。

  中銀協的表態顯然是針對中基協的公告,基本上將中基協關於託管銀行應履行職責的說法完全推翻了。

  現在基金投資人非常焦慮和激憤,有人反映:我們就想知道投資者到底應該向誰和如何維權?查詢清楚這些資金到底去了哪裡?管理人如果挪用資金,誰應予以監管並向投資人披露?監管部門或託管銀行是否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我們現在還能拿回多少?

  遺憾的是,這些問題在行業協會層面就充滿矛盾,並且公布於眾。而到目前為止,行業協會後面的金融監管部門並沒有拿出統一的明確的處理意見!

  近年來,我國基金業在原有的證券類私募基金基礎上,又發展出股權類私募基金和其他類私募基金。比較而言,證券類私募基金投資的是符合標準的證券類標的產品,並且在中登、中債等機構登記和託管,能夠保證資產確權和資金劃轉的封閉運行,股權類及其他類私募基金投資的是確權與資金調撥無法有效匹配和監督的非標產品,其風險比證券類私募基金增加,其推出和發展,理應事先進行充分論證和壓力測試,並形成嚴格和嚴密的操作流程與監管規則,有效控制其可能存在的風險。但從現在暴露出來的問題看,股權類私募基金業務相關方的權責界定非常模糊、存在歧義,資金募集和運用過程中的監管規定存在很大漏洞。由此,上海意隆等私募股權基金暴露的問題可能並不是最後一個。

  實際上,這類規則不完善、監管不協調的問題也並非私募股權基金存在的個別現象,在很多金融業務領域都有表現,也確實存在近年來業務快速發展與管理經驗不足,同類業務政出多門,不同部門規則不統一等很多可以理解的客觀因素。

  在當前經濟金融發展進入換擋轉型的關鍵時期,大量金融風險問題開始集中暴露,這類問題需要高度重視。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已經成為當前國家穩中求進的首要攻堅任務,是金融監管及警察司法等相關部門的共同責任,出現問題時,相關部門理應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實事求是、共同努力,盡快研究拿出統一的可行的解決辦法,而不是各自引經據典相互指責、推諉扯皮,更不應將部門之間的矛盾公開發布,向社會傳達不同聲音,否則,很容易激化社會矛盾。

  暴露問題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敢面對和及時解決問題。各類金融風險事件爆發,正是考驗監管部門智慧和作風的時候,正是認真反思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並推動金融體系深刻變革的重要動力和最佳時期!

  (本文作者介紹:前中國銀行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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