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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限價放開後,廣州調控政策邊際再改善?

新聞快遞

10月19日晚間,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廣州市住建委”)發布《關於我市進一步規範房地產市場管理的說明》。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於完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銷售管理的意見》,檔案原文如下: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經會市國土規劃委,現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65號)中第三條第(三)項,提出如下意見:

穗府辦函〔2017〕65號文中“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部門”規定的“商服類物業”,指該檔案公布之日(2017年3月30日)後土地出讓成交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不執行此條規定,以上意見自2018年12月20日起執行。

2017年3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其中第三項加強商服類房地產項目管理原文如下:

(一)商服類(商業和辦公,下同)房地產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為居住用途。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報建商服類房地產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300平方米,不符合該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規劃將商服類房地產項目改為居住用途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部門;法人部門購買的商服類物業不得作為居住使用,再次轉讓時,應當轉讓給法人部門。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購買的商服類物業可轉讓給法人部門、也可轉讓給個人;個人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後方可再次轉讓。

對比2018年12月19日修改內容和2017年的調控原文,調整的僅僅是2017年3月30日之後土地出讓成交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銷售的對象。而對於商服類不能改居住用途、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300平米等等重要規定並未發生變化。億翰認為,該政策的頒布對住宅市場的影響相對有限,且我們堅持認為一線城市政策強壓趨勢不變,可能的僅僅是邊際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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