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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流量劫持 搜狗屢被判敗訴 律師這樣說....

被指利用搜狗瀏覽器將頁面從“hao123”強行跳轉到搜狗網址導航,搜狗公司被訴後,北京海澱法院日前裁定其應停止上述行為。

記者調查發現,2014年以來,搜狗公司屢因流量劫持被百度、奇虎等告上法庭且都被判敗訴。法律界人士認為,流量亦屬一種財產權,刑事立法完善才是解決流量劫持適法困難的終極途徑。案件 瀏覽器強行跳轉 搜狗被法院“叫停”日前,百度起訴搜狗,稱2017年4月以來多名網民反映,在PC端使用搜狗瀏覽器訪問“

訪問“cn.hao123.com”或“w”或“”或“www.hao123.com?tn=?tn=sitehao123”等百度相關網址時,會被搜狗瀏覽器強行跳轉到搜狗網址導航產品頁面(頁面(https://123.sogou.com),這一),這一行為妨礙、破壞了百度公司提供的正常服務,違背用戶選擇意願,為此要求搜狗停止不正當競爭,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同時,百度向北京海澱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禁令申請,要求法院責令搜狗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陳述的流量劫持過程,經過了公證。法院組織勘驗後,發現勘驗結果與公證內容一致。

對此搜狗辯稱,出現這一情況,並非其瀏覽器實施了流量劫持,而是該公司根據用戶評價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網址采取了防範措施。

法院審理認為,搜狗公司的說法無有效證據證明,同時認為百度公司的證據可證明如不立即停止搜狗公司的行為將給百度公司繼續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9月20日,海澱法院裁定,要求搜狗公司在其經營的搜狗瀏覽器中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

盤點 

搜狗劫持流量

曾被多家公司起訴

記者調查發現,搜狗公司因流量劫持問題,此前還曾多次被百度、奇虎及神馬搜索起訴,且多次被判侵權成立。

2014年,百度公司稱用戶啟動搜狗手機瀏覽器軟體,將搜索欄的搜索引擎設定為百度搜索並輸入關鍵詞時,下拉提示框顯著位置放置多條指向搜狗網的下拉提示詞,引導用戶使用搜狗服務,百度要求搜狗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100萬元。

2015年,百度公司稱上網用戶在安裝搜狗輸入法後,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使用搜狗輸入法輸入關鍵詞,在搜索欄下方會自動彈出與搜索關鍵詞相關詞匯的下拉目錄,點擊下拉目錄中的任何詞會自動跳轉到搜狗搜索結果頁面。且在百度公司向搜狗公司發律師函後行為仍不停止,為此,百度要求搜狗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刊登道歉聲明並賠償100萬元。

2016年7月,百度起訴搜狗手機瀏覽器案終審宣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搜狗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20萬元。

儘管已經被敗訴判決“告誡”,2016年,搜狗公司仍然因流量劫持行為被連續起訴。

神馬搜索因用戶安裝搜狗輸入法後,UC瀏覽器內的搜索引擎由“神馬搜索”變為“搜狗搜索”,起訴搜狗索賠200萬元。

奇虎公司因搜狗利用奇虎的“360省電王”等應用軟體,誤導公眾下載搜狗手機助手,起訴要求搜狗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1000萬元。

不履行義務

搜狗被申請強執

2017年12月,北京海澱法院判決搜狗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奇虎公司200萬元。

法院認為,用戶容易通過鏈接名稱將搜索結果第一項鏈接誤認為這就是希望下載的軟體,搜狗公司的行為顯然屬於惡意搭便車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對奇虎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這一期間,神馬搜索公司又起訴搜狗公司,稱其通過搜狗輸入法的候選詞功能,使本屬於神馬搜索的流量導向搜狗搜索,請求判令賠償損失1.0249億元,創下國內流量劫持案索賠金額最高紀錄。而據媒體報導,神馬搜索還在訴訟中向法院提供了被劫持的18.97億流量數據。

2018年5月,百度公司訴搜狗輸入法劫持流量案終審宣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搜狗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搜狗公司在輸入法搜索功能的設定上應注意尊重公眾的知情權,不得違背用戶對特定搜索引擎的選擇使用意願,不得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以技術創新為由進行不正當競爭。

同年6月,百度以搜狗公司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執。而搜狗則公開表示:“不算不履行法院判決義務”,而是因為“搜索候選”是搜狗為改善用戶獲取資訊路徑,而將輸入法與搜索引擎技術相結合的一項技術創新,只需要將產品調整到讓用戶可以更明確理解即可,但產品改動需要試驗,需要時間。

記者實測

日前,記者對前述案件原告起訴時提及的情況進行實測。

前文所述的其他案件中涉及的情況,記者實測時並未再發現。

延伸  流量即網絡上傳輸的數據量。如果你本想A網站或接受A網站的服務,但有的企業悄悄通過技術手段,讓你實際上打開的是B網站或接受的是B網站的服務,這就是流量劫持。

以往,流量劫持行為一直都被民事法律所規製,但從2015年開始,流量劫持行為首次入刑。付某、黃某等人因租賃伺服器,使用惡意代碼修改互聯網用戶路由器的DNS設定,使用戶登錄“2345.com”等導航網站時跳轉至其設定的“5w.com”導航網站,其再將獲取的互聯網用戶流量出售,被上海浦東新區法院以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由此,國內法學界針對流量劫持入刑問題,展開研究和討論。

流量的法律意義是什麽?

北京博審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博今:流量交易是網絡平台獲取利益的方式,所以流量具有財產屬性。

我國一直重點保護有形財產,虛擬財產權保護缺位,法學界對遊戲账戶、遊戲幣還有一定研究,而對於流量研究一直太少了。造成流量侵權行為泛濫的原因就是沒有把流量看做財產。

劫持流量歸民法管還是刑法?

北京博審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博今:劫持流量與非法佔有或竊取他人財產沒有本質區別,應該構成盜竊罪。在民事案件中,賠償數額過低,懲罰力度不夠,犯罪成本過低,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華南理工大學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成員孫道萃:刑法並未規定流量劫持中的“流量”屬於財產,難以歸入財產犯罪。

上海市二中院袁博:沒有采取技術手段破壞他人電腦系統,而是采取其他手段誘導其他網站的潛在用戶自行進入特定網站,應定性為不正當競爭。採用破壞他人電腦系統的方法實現劫持流量的目的,若符合司法解釋中的立案標準,應認定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

長遠看該如何解決?

北京博審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博今:流量財產權應該明確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寫入虛擬財產權的單行法規,與遊戲裝備、账戶、域名等並列。同時應該從修改立法角度來完善刑法的缺失。

華南理工大學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成員孫道萃:流量劫持長期處於刑事製裁的邊緣,而流量劫持的民事規製乏力,具有局限性。

立法完善是解決流量劫持適法困難的終極途徑。“網絡刑法學”作為未來的刑法理論形態,是因應網絡太空社會的“猜想”,具備自如應對諸如“流量劫持”等新問題與新挑戰的能力。

(據華南理工大學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成員孫道萃:《中國檢察官》總第242期,《“流量劫持”的刑法規製及完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袁博:上海法治報2015年11月25日,論“流量劫持”的民刑法律責任)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記者 付中

新媒體編輯 李傑

轉載需獲得授權並注明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kanfa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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