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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2萬女白領請病假期間去非洲,被開除後辯稱“去看病”,向公司索賠15萬!法院判了……

每經編輯:周宇翔

王女士在請病假期間去了坦尚尼亞等地,後被公司發現後與其解除勞動合約。王女士不服,要求公司支付其賠償金15萬元,遂訴至法院。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二審民事判決書。

月薪2萬女白領請病假期間去坦尚尼亞被發現

二審判決書披露,原告王女士,女,1982年4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東城區。王女士於2017年1月9日與北京某公司簽訂《勞動合約》,擔任行政經理,月工資標準20000元。

合約約定員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在任何時間解除勞動合約:“(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員工嚴重違反本合約、《員工手冊》、公司政策等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的;(3)員工嚴重失職、玩忽職守、營私舞弊或貪汙受賄,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同日,王女士收到公司《員工手冊》一份,對於違反公司紀律的行為及處分做了規定。

2019年7月9日,王女士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請,表示由於摔倒,醫生建議臥床全休,坐臥走路均受影響,無法堅持到公司和持續工作,預計休息兩周時間,並提交了北京積水潭醫院門診病歷和休假證明,病歷載明初步診斷為骶尾部挫傷、骶尾部疼痛,休假證明載明全休一個月。

公司工作人員7月10日回復,王女士就診時間是6月28日,已過去近半個月,要求其提供就診當日的檢查報告及治療、藥物處方等材料,並建議王女士本周內前往正規醫院複診,獲取實時醫療證明,同時表示公司會安排陪同就診。同日,王女士回復公司診斷經過及結果都在診斷證明中體現,積水潭醫院即是正規醫院,待下次複診時可以通知公司陪同就診,同時明確休假日期為7月11日至7月26日。同日,公司再回復王女士,表示公司有理由質疑王女士申請摔傷病假的真實性,並要求王女士在7月12日之前,安排正規醫院複診,並提前告知公司陪同就診時間,以確認王女士病情屬實。後,王女士未同意公司複診的要求,公司表示,暫時隻批準王女士兩天假期,公司保留要求其到指定醫院複檢的權利,同時提醒王女士不得以病假的名義旅遊。

經法院詢問,公司表示,雖然要求王女士複查但是被其予以拒絕,但是因其提交的假條是真的,所以公司批準了其病假至7月26日。

2019年7月13日,王女士去坦尚尼亞,2019年7月26日返回。公司提交了在王女士工作電腦上發現的王女士在坦尚尼亞期間拍攝的照片,其有跳躍動作,以證明其病假期間出國旅遊,且從事明顯與病假不符的激烈運動。對此照片真實性王女士予以認可,但表示醫囑要求其堅持鍛煉,不能長期臥床,即使其作出一些動作,也是符合醫囑範圍。

2019年8月1日,王女士再次提交門診病歷及休假證明書,休假證明書載明骶尾部挫傷、骶尾部疼痛,全休一個月。王女士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30日休病假。期間,其自8月12日去中國香港,8月15日返回。

被公司解除勞動合約後,辯稱“去看病”索賠15萬

2019年9月2日,公司向王女士發送《立即解除勞動合約通知書》,載明因王女士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係。王女士當日簽收。

庭審過程中,王女士表示去坦尚尼亞,系因其丈夫在坦尚尼亞有認識的公益性質的醫療機構,其過去看病,順便散心及休息,但王女士未提交到坦尚尼亞醫療機構診治的證據;去中國香港的原因王女士代理人表示不清楚。

法院還查明,王女士曾在本案前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5萬元等,但被仲裁委駁回。

王女士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150000元。

法院:去坦尚尼亞治病顯然超過一般大眾的認知,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部門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約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王女士所休假別為病假,用人部門雖然無權對勞動者的休假地點作出限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身體狀況尋求更好的醫療機構治療,但勞動者休假期間的行為應與請假事由相符,本案王女士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到坦尚尼亞是治療疾病,在無證據的情況下,王女士的主張顯然超出了一般大眾的認知,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因此,公司依據《員工手冊》以王女士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合約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王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遂判決:確認王女士與該公司在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同時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不服,遂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王女士提供的北京積水潭醫院出具的日期分別為2019年6月28日及2019年8月1日兩張休假證明記載,王女士的病情均為“骶尾部挫傷、骶尾部疼痛”,醫囑建議均為“全休1個月”,說明王女士的傷情較為嚴重,但王女士在病假休息期間去坦尚尼亞及中國香港的行為與其休假證明顯示的病情不符,且王女士未提交其去坦尚尼亞是療傷的證據,王女士在坦尚尼亞旅遊期間有跳躍的動作,更與其傷情相悖。按照一般生活常識判斷,公司有理由質疑王女士病假的目的並非休養或治療。因此,公司依據《員工手冊》以王女士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合約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未支持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50000元的請求正確。

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了王女士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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