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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再次調整“進城農民承包權”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進城農民承包權該不該保留,如何保留?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擬再次調整這一備受關注的問題。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兩次審議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

對此,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合法權益,刪除“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等內容。二審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方新提出,進城務工人員的土地應該保留,承包關係不變,無論到哪打工,無論打工多長時間,農村也是家,土地也是根。“對於進城落戶已經享有城市社保的,希望也是盡量能不調整就不調整,因為這也要分具體情況。如果一個村整個拆遷,要按政策辦。但是如果一個村裡一個農戶,這個戶裡人進城了,比如孩子上大學進城落戶了,他們自己調整就行,不用村裡重新調”。

三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刪除承包地調整有關條款

此前一審稿、二審稿,修改了現行有關承包地調整的規定,增加規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就承包地調整制定地方性法規作出具體規定。

對此,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承包地個別調整問題較為複雜、敏感,建議按照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系穩定並長久不變的精神,恢復現行法律的規定,不作修改。

三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恢復現行法律有關承包地調整的規定: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約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明確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有關中央檔案中強調,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表明婦女享有同樣的土地承包權益,應當在法律中反映這一內容。三審稿采納了這一觀點,增加規定:“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現行法律規定,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二審稿刪除了這一規定。有的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這一規定實踐中效果很好,建議恢復。三審稿采納了這一建議。

新京報記者 王姝

見習編輯 馬瑾倩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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