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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監管辦法征求意見 投資門檻5萬元降至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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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保監會:銀行理財業務監管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中國銀保監會就《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決策部署,促進統一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銀保監會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相關要求,起草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保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適時發布實施。

  《辦法》與“資管新規”充分銜接,共同構成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需要遵循的監管要求。《辦法》共六章85條,分別為總則、分類管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以及1個附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主要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提出了以下監管要求:

  一是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將單隻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二是規範產品運作,實行淨值化管理。要求理財產品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採用攤余成本計量;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的淨值。

  三是規範資金池運作,防範“影子銀行”風險。延續對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账、單獨核算的“三單”要求,以及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限額和集中度管理規定,要求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需要期限匹配。

  四是去除通道,強化穿透管理。為防止資金空轉,延續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規定;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嵌套投資”其他資管產品。

  五是設定限額,控制集中度風險。對理財產品投資單隻證券或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風險。在分級杠杆方面,延續現有不允許銀行發行分級理財產品的規定;在負債杠杆方面,負債比例(總資產/淨資產)上限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七是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要求銀行加強理財產品的流動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強化壓力測試、規範開放式理財產品認購和贖回管理。

  八是加強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發行機構、受託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為持牌金融機構。同時,考慮當前和未來市場發展需要,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外,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也可擔任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為未來市場發展預留太空。

  九是加強資訊披露,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分別對公募理財產品、私募理財產品和銀行理財業務總體情況提出具體的資訊披露要求。

  十是實行產品集中登記,加強理財產品合規性管理。延續現行做法,理財產品銷售前在“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切實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並要求銀行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董事長簽批後,報監管部門認可。監管部門監督指導各行實施整改計劃,對於提前完成整改的銀行,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結束後,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采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發布實施《辦法》,既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細化銀行理財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引導理財資金以合法、規範形式投入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促進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監管標準,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有效防控金融風險。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主要需根據已發布實施的“資管新規”進行調整轉型,有利於促進新舊規則有序銜接和銀行理財業務平穩過渡。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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