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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由外賣平台“兩副面孔”存在

楊玉龍 時評作者

前不久,廣東省深圳市齊先生的弟弟喝了通過美團外賣平台購買的奶茶後,身體出現了明顯不適。深圳消委會的工作人員立即展開調查,發現齊先生之前購買奶茶的名為皇茶(龍華總店)確實已更名,這家店鋪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的經營範圍是:熱食類食品製售,也就是說,這家店並沒有自製飲品製售的資質。

外賣的便捷性已無需過多論證,但是良好的外賣消費環境,有賴於外賣平台、入駐平台的餐飲商家、監管部門、消費者的共同努力。倘若只打自己的小算盤,比如入駐商家超範圍經營、外賣平台又疏於監管審核,無疑會給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埋下伏筆,或甚引發食品衛生安全事故。

新聞中齊先生的遭遇並非是孤案。深圳消委會5月份的監督調查中,餓了麽外賣平台被抽查35家商戶,其中4家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11家超範圍經營,16家未公示或更新許可。而平台對此回應稱,一種原因是商家沒有這兩種資質,還有一種原因是商家沒有上傳到客戶端搜索不到。但是,這個“顯示與否”並未真正影響到店鋪的正常營業。

如此情境下,外賣平台就形成了“兩副面孔”:一方面稱,沒有證照不能上網絡外賣平台,另一方面卻有證照不全的商家在正常營業;一方面規定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實體的店面缺一不可,另一方面這些資訊不公示也不影響外賣平台上的店鋪經營。如果任由這“兩幅面孔”存在,無疑是對有關法律規定的挑釁。

事實上,《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都是國家針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提出並制定的專門性規章,對網絡餐飲服務的監管、平台主體責任落實、入網餐飲商戶和配送等問題有著明確且具體的要求。唯有各方按照“規矩”來,網絡餐飲才能實現長久規範性經營與發展,消費者權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比如,根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市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對於商家而言,理應遵此行事,而外賣平台更須履行好相應的監管和審核責任,以杜絕商家的不法經營行為。

外賣平台“兩副面孔”終歸會縱容入駐商家的投機取巧。據中國互聯網絡資訊中心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國網上外賣用戶規模達到3.43億,而且保持了持續高速增長。越是如此,食品衛生安全越不能掉以輕心。唯有經營者守法經營、誠信經營,監管方各司其責,為食品安全問題托底,才能築牢食品安全之基,讓消費者真正放心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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