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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丨依法打擊忤逆不孝的背後

撰文/韓鬱文

“忤逆”是個老詞了,《古漢語詞典》釋義有兩個,一是違逆或違反,二是不孝順。其實,兩種釋義也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為違逆父母,讓父母不順心,在古代就是最大的不孝順了,故“忤逆不孝”基本上是同義反覆。

之所以說“忤逆”是個老詞,是因為“五四”之後,隨著對封建式的舊家庭道德的猛烈批判,隨著革命以來尊卑分明的家族制度的解體,忤逆這些老詞也隨著時代慢慢消逝,年輕一代很少再能體會忤逆不孝所包含的沉重意涵

但在最近,“忤逆不孝”似乎又成了熱詞,先是陝西旬陽縣發文“依法打擊忤逆不孝違法行為”,引發一波輿論爭議;後有甘肅東鄉縣發布“依法打擊整治忤逆不孝行為的通告”,東鄉的通告主旨精神上與旬陽是一致的,只是將忤逆不孝的六種行為擴展為十種。子女住新房,老人住舊房或危房,霸佔父母或家中老人“一折通”、社保卡,子女有條件但違背老人意願於父母家家中老人分戶另過等行為,被列為“忤逆不孝”的十種情形,予以打擊整治。一時間,忤逆不孝又回到公眾的視野中。

甘肅東鄉縣發布的“依法打擊整治忤逆不孝行為的通告”

兩份通告之所以值得關注,是因為“忤逆不孝”不僅僅是一種行為,或者一種態度,在法文化的意義上,它們都具有特殊的意涵。中國古代法典文化,自秦漢發軔,到唐朝到達一個高峰。暑期熱播的《長安十二時辰》屢屢提到著名的唐律,提到“十惡”。其實唐代的“律”,不完全等同於今天的法律,在徳禮為本的思想指導下,禮法是合一的,儒家的倫理道德被融入國家法律之中,並對違背者予以嚴厲懲治。其中,“不孝”就是被列為十惡第七類的行為,僅次於對皇室祭祀不敬的犯罪。

《唐律疏議》對“不孝”有細致入微的解釋:“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 意思就是說,告發祖父母或父母,詛咒詈罵祖父母或父母,祖父母父母仍健在,卻要分門立戶,以及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居喪期間參加娛樂活動等,都被當作“不孝”,屬於十惡大罪。觸犯十惡罪名,送到官衙是要被依法嚴懲的,並且不得被赦免。

《唐律疏議》書影

即便沒有被告發到官府,舊時中國的家法私刑,也讓忤逆不孝者不寒而栗。不用追溯得更久遠,就是不到百年前,中國的鄉土社會類似的事例仍比比皆是。王笛的《袍哥》開篇就描述了作為袍哥,同時也是作為一家之長的父親雷明遠,親手殺死了自己的女兒,並且是“公開行刑”,而她做了什麽呢,不過是因為婚姻問題上自主了,追隨了自己的心意,卻“忤逆”了父親的意願。

《袍哥》,王笛 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

足見,“忤逆不孝”不單單是一個曾經逝去的詞語,它更反映了一種法律制度文化,還透露出人們曾經習以為常的生活意義圖景。而這些文化或記憶,很多時候是負面的,甚至是恐怖的。忤逆與不孝被等同起來,隱含的意思是對父母不能有任何的違背,即便父母無理時,因為“天下無不是之父母”。因此,作為家長的父母、祖父母在一個家庭中就有絕對的權威,乃至掌握生殺大權,這也是對魯迅筆下的“吃人的禮教”的另一種解讀吧。這種家庭倫理,與現代文明中的平等、民主、理性相去甚遠,與現代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

毫無疑問,不孝應該受到批判,而人們之所以對這些通告感到訝異,甚至不適,並不是讚成“不孝”,很大原因就在於“忤逆不孝”這些語詞所附帶的文化背景。

個別縣市不顧爭議,前赴後繼地頒布地方辦法,嚴厲整治“忤逆不孝”的行為,也暴露了基層鄉村治理的困窘。傳統中國之所以嚴厲打擊“不孝”的行為,是因為農耕為本的鄉村,家族是最基本的生產生活部門,要維系家族的延續,必須要確立尊卑分明的家內秩序,必須要依賴以儒家為基礎的倫理道德,以及一套家法族規。

祠堂

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的鄉村社會發生了巨變。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進城務工潮,農村青壯年人口大量外出。2006年,農業稅全部取消,開始出現農業補貼,鄉村幹部可資利用的治理資源更加匱乏。治理的主體和治理依憑的資源,面臨雙重的流失和匱乏,昔日的治理模式難以為繼,中國鄉村面臨著史無前例的巨變。

更為核心或根本的,是人們的思想認識完全不同了,傳統鄉村的意義世界和人生價值基礎出現了動搖。對農民而言,傳宗接代、佔有土地等觀念已經淡化,追求現實的利益或快樂成為一代人的集體意識

在此背景下,中國的鄉村正在面臨治理的諸多難題。村莊內的各種利益分配之爭,日趨離散的家庭領域的權利義務矛盾,以及日益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都在考驗著治理者的智慧。更現實的問題,隨著新一輪城市化進程,青壯年因上學、打工而離開,鄉村面臨更嚴重的老齡化危機。於是,在自治和法治之外,德治被置於一個更加重要的位置,甚至用強硬的法律手段來推行德治的目標,嚴厲懲治各種“忤逆不孝”,可以算是這種思路的一種嘗試

筆者在江蘇浙江等地做在村調研時所攝

“德治”的確是一種很好的設想,它本身寄托了法治無法避免的弊端之外的另一種希望。但必須認識到,不同於天生與國家相連的法律,道德並不表達國家制度,它只是調整人們的思想信念,或者行為修養,控制不了國家和組織。道德可以治人,一定意義上可以治家,但以之治國卻存在風險,正如段秋關所言,國家根本無法按照道德品質或思想覺悟去運行。

《中國現代法治及其歷史根基》,段關秋 著,商務印書館2018年

回到對“忤逆不孝”行為的法律整治,制度制定者的意願或許是好的,對父母不孝,不贍養甚至虐待父母的情況當然也存在,但實際情形非常複雜,原因也很多,問題在於如何區分其中的道德問題與法律問題,以及是否可以動用國家法律武器去介入家庭道德領域?

逃避贍養父母,侵佔老人財產等行為,稍有正義感、道德感的人都會認為是錯誤的,應該得到治理。法律治理看起來有效,但問題並不少,特別是涉及家庭領域,如何取證,最後又如何執行,都是非常棘手的。家庭關係尤為敏感脆弱,不管采取何種方式治理,都應該旨在維系和修複這種關係,而不能分出是非,卻留下更大的隱患

對農村這類現象的治理,還是應該回歸自治的渠道,例如通過村規民約予以倡導或規範,南宋的《呂氏鄉約》,就將道德教化作為主旨,將家族中“能事長上,能睦親故”作為明確規範。由村民的民主參與,不僅能提高此類道德規範的正當性,還在事實上建立起社會輿論的監督製約機制。更根本的,是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修養,真正認識到善待父母的重要性,培育良善的鄉風文明,政府部門可以積極倡導,而不是拿著法律“大棒”威脅

筆者在江蘇浙江等地做在村調研時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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