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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字時以長幼排序 “伯”與“孟”是嫡庶之別嗎

古代繪畫作品

兩周時期貴族稱名除了名之外,還有字,“名”是父親在嬰兒出生後三個月所取,“字”是男子二十歲舉行冠禮時賓客所取。取字是冠禮的一個重要環節,字的結構為“排行+私名+甫”,其中“甫”通“父”。冠禮既然是在二十歲舉行,則男子在二十歲就有了“伯某父”“仲某父”等三字全稱結構的字。

兩周時期的貴族女子稱名與男子類似,除名之外,也有字。《禮記·曲禮上》“女子許嫁,笄而字”,《禮記·內則》“十有五而笄”,也就是說女子在十五歲許嫁之後舉行笄禮並取字。女子的笄禮是與男子的冠禮相對的禮製,同樣標誌著女子的成年。古書雖然沒有記載女子的字具體如何,但王國維《女字說》通過分析金文中女性名字,認為“男子字曰某父,女子曰某母,蓋男子之美稱莫過於父,女子之美稱莫過於母”。從出土材料來看,兩周女子的名字方式種類繁多,形式不一,但無論怎樣變化,女子稱姓仍是名字結構中的核心內容,排行也極為常見,即《禮記·喪服小記》所言“婦女書姓與伯仲”。《白虎通義·姓名》“婦人姓以配字何?明不娶同姓也”,解釋了女子名字中姓氏不省的原因。

儘管男女在命字時均以長幼排序,稱之伯仲叔季,但“男女異長”,是分別排列的,“孟”與“伯”在文獻中都可以用來表示排行為長。如《左傳·定公四年》:“文、武、成、康之伯猶多,而不獲是分也,唯不尚年也。”孔穎達疏:“伯是兄弟之長,故舉伯以為言。”《詩·鄘風·桑中》:“雲誰之思?美孟薑矣。”鄭玄箋:“孟薑,列國之長女。”高亨注:“孟,長也。兄弟姊妹中的年長者稱‘孟’。”夏祿《釋孟》認為“孟”為會意字,表示用皿盛子,是古代民俗中殺首子、長子而食的體現,故有首、始、長之意。裘錫圭先生《殺首子解》則從人類學及比較文化學角度,結合傳世文獻記載,論說古代殺首子而食具有獻新祭及祭後聖餐的性質。

古代學者多認為伯、孟描述對象不同,以伯為嫡長子之稱,孟為庶長子之稱。這種說法最早出現在漢代緯書《禮緯·含文嘉》中,《白虎通義·姓名》引曰:“嫡長稱伯,伯禽是也。庶長稱孟,魯大夫孟氏是也。”但綜合分析,這一觀點是有問題的。

先來看異說者。如《左傳·隱公元年》“惠公元妃孟子”,孔穎達疏曰:

孟仲叔季兄弟姊妹,長幼之別字也。孟、伯俱長也。《禮緯》雲“庶長稱孟”,然則適妻之子長者稱伯,妾子長於妻子,則稱為孟,所以別適庶也。故杜注文十五年及《釋例》皆雲:“慶父為長庶,故或稱孟氏。”沈氏亦然。案《傳》趙莊子之妻,晉景公之姊,則趙武適妻子也,而武稱趙孟。荀偃之卒也,士匄請後,曰“鄭甥可”,則荀吳妾子也,而吳稱知伯。豈知氏常為適而稱伯,趙氏恆為庶而稱孟者也?蓋以趙氏趙盾之後,盾為庶長,故子孫恆以孟言之,與慶父同也。推此言之,知知氏荀首之後,《傳》雲“中行伯之季弟”,則俱是適妻之子。但林父、荀首並得立家,故荀首子孫亦從適長稱伯也。或可春秋之時不能如禮,孟伯之字無適庶之異,蓋從心所欲而自稱之耳。

清代李慈銘在《越縵堂讀書記·說文義證》條中也進行了分析:“案孟之與伯,對文或別,散文則通。《月令》正義曰:《尚書·康誥》雲‘孟侯’,《書傳》天子之子十八稱孟侯,並皆稱孟,豈亦庶長乎?又案《白虎通》稱庶長稱孟,魯大夫孟氏是也。然《公羊》《史記》皆以慶父為莊公母弟,惟《左傳》杜注以為莊公庶兄。故其後為仲孫氏,是孟氏庶長之說先未確也。又晉趙氏如宣子、文子、簡子、襄子,皆稱趙孟,而文子為晉景公姊莊姬之子,非庶長也,是孟非必庶之證也。《禮》之伯某甫,《春秋》之伯父、伯舅、伯氏,《曲禮》稱同姓諸侯曰伯父,異姓諸侯曰伯舅。又婦人稱夫曰伯,《詩》之伯也執殳,自伯之東,豈皆適長乎?是伯非必適之證也。桂氏亦未分晰言之。《左傳》之稱人諡如昭伯、惠伯、懿伯、戴伯、景伯、文伯之類,指不勝屈,而獨無稱孟者,此尤可為散文不別之證。”

孔、李在分析晉國趙氏稱“趙孟”之後認為春秋時期可能伯、孟的使用沒有嫡庶差異,這一說法值得重視。但孔穎達認為伯、孟隨意使用,李慈銘認為伯、孟均可指稱長子,對文別義以辨嫡庶,而散文不別的說法,並不正確。就傳世文獻來看,兩周時期男性排行用字使用“孟”的也僅見於孔、李所舉之例,其他指稱長子均稱“伯”。《春秋經》稱魯國慶父為“仲孫”,唯《左傳》稱“孟孫”,稱晉國趙盾為“趙孟”,或因二人均有弑君之罪。魯公子慶父在莊公去世後,使人弑子般及閔公,而趙盾因趙穿殺晉靈公,貴為正卿,卻“亡不越境,反不討賊”,被晉太史董狐直書“趙盾弑其君”。慶父及趙盾排行為長而稱孟,或為史家春秋筆法,貶其有弑君之罪,微言大義。

兩周金文男子名字中含有“孟”字的,除去可以判斷是作為私名的,疑似用為排行用字的有“孟淠父”(《殷周金文集成》2202)、“孟狂父”(《近出殷周金文集錄》338)、“孟奠父”(《殷周金文集成》3842)、“孟肅父”(《殷周金文集成》3704)、“孟辛父”(《殷周金文集成》740)等。這類稱謂方式較之“伯某父”十分稀少,時代集中在西周時期。這些“孟”或為氏稱,如上文所舉“孟狂父”銘文作“孟狂父休於孟員,賜貝十朋”,類比同銘的“孟員”,“孟狂父”應為“氏名+私名+父”的結構,相似稱名結構還見於“吳父”(《殷周金文集成》3980)、“史斿父”(《殷周金文集成》2373)等。傳世商代晚期的孟父乙觚(《殷周金文集成》7099)以“孟”為族氏銘文,或與西周金文中孟氏有關。

反觀金文中女性稱謂,排行為長使用“伯”者數量亦寥寥,僅見“王伯薑”(《殷周金文集成》2560、607)、“伯姬”(《殷周金文集成》2060、3923)、“伯媿”(《殷周金文集成》4067)。“伯媿”僅一見,此器是胡叔胡姬嫁女所做媵簋蓋,簋蓋出於陝西武功縣窖藏,出土時是蓋在芮叔父簋上,伯媿當是嫁於芮國,芮國為姬姓。另伯薑鼎(《殷周金文集成》2791)因受天子賞賜而自作器,此“伯薑”似為周王之妻,亦稱“王伯薑”。從現有材料來看,女子稱伯者多與周室有關,或為周王之妻,或為姬姓之女(妻),這些人名均出現在西周時期。除此之外,其余女子排行為長者均稱“孟”。上博簡(五)《競建內之》第9至10號簡中有“芋子”,趙平安先生在《上博藏楚竹書〈競建內之〉第9至10號簡考辨》中從李學勤先生讀為“華孟子”,即《左傳》中的“宋華子”。這也是女子排行為長稱孟的例子。遍檢春秋戰國金文,稱“伯”者均為男性,稱“孟”者均為女性。

綜上所述,孟與伯的區別,至少可以說在東周時期實際使用時是以“孟”來表示女性排行為長者,“伯”來表示男性排行為長的,並不是傳世文獻中所論“伯”與“孟”是嫡庶的區別。男子排行為長稱孟,或是傳世文獻中史家筆法的一種表達。(作者系首都師范大學甲骨文研究中心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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