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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在家開黑診所,不做皮試就點滴致男童死亡被判刑

一對夫婦在其經營的藥店內點滴,致3歲男童死亡。最終,涉案夫婦分別被判3年、10年有期徒刑,自願承擔賠款67萬!

夫妻二人非法行醫,賠償67萬

據《現代快報》6月19日消息,徐州的陳厚德和李翠翠是夫婦。2012年7月,陳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於2013年1月在家中加盟開設藥店,並辦理了《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

2015年3月18日12時許,村民王玲帶著3歲半的兒子張啟明,到陳厚德家中請其看病,陳檢查聽診後,讓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李翠翠,直接為張啟明配藥,李在未對張進行頭孢曲松鈉皮試的情況下,實施了靜脈注射點滴。

在點滴過程中,張出現藥物過敏反應,陳、李二人立即組織搶救,他人撥打了「120」,但遺憾的事情還是發生了。

經警方物證鑒定所鑒定:張符合急性藥物過敏性休剋死亡。

警察機構偵查發現,陳、李二人行醫的場所,就是他們自己家、個體藥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夫婦倆在家中非法行醫的時間從2014年持續到2015年3月事發。

案發後,張的父母單獨提出民事訴訟。開庭之後,經雙方協商,陳、李夫婦願賠償張啟明父母人民幣67萬元。判決被告人李翠翠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陳厚德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5項違法、違規操作為同行敲響警鐘!

從上面的案例來看,徐州的陳厚德陳雖然取得了合法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但其部分行為屬於違規或者危險操作,在基層時有發生。具體有哪些,我們一起來看看:

未取得《醫療機構許可證》擅自行醫

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部門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而陳厚德所經營的藥店,明顯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只是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掩護下,開展與醫療有關的診療活動,明顯屬於非法行醫。

未取得規定要求的醫師資格證,擅自行醫

我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

第三十條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從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徐州的陳厚德取得了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也只能夠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或者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進行執業。

而實際上,他既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也沒有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診療活動,而是擅自在自己的家裡、藥店為村民進行診療活動,屬於典型的非法行醫。

未在註冊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合法行醫

我國《新執業醫師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也就是說,註冊的執業醫師有固定的執業地點,要麼在醫療、要麼在預防、要麼在保健機構,在除這些機構以外的其他地點執業,都是不允許的,包括藥店。

未按規定使用衛生技術人員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而徐州的陳氏夫婦,明知妻子沒有相關資質,卻依然為患者進行點滴治療。最終,不但釀成了事故,也讓自己身陷囹圇。

五未給患者進行皮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臨床用藥須知》規定,須做皮內試驗或過敏試驗的藥物或診斷用藥有:青黴素類抗生素、含碘類造影劑、抗毒素及免疫血清類生物製品、細胞色素C、門冬醯胺酶、天花粉蛋白、玻璃酸酶、胰蛋白酶、糜蛋白酶(肌肉注射)、維生素 B1(肌肉注射)、鹽酸普魯卡因、熒光素鈉等共計 12 種(類)。

從這些內容來看,雖然沒有頭孢菌素類藥物進行皮試的硬性規定,大部分頭孢菌素的說明書裡也沒有這一方面的強製要求。但在《藥典》已明確提出,對青黴素過敏病人應根據病情權衡利弊,使用頭孢菌素類藥物。

建議那些還在想方設法秘密非法行醫的人,不要存在任何僥倖心理,也不要讓你身邊沒有資質的家屬參與其中,否則等待你的將會是血的教訓和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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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於素文

編輯:宋崑崙

實習編輯:劉廣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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