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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錘子”被凍,春天還會遠嗎?

編者按

12月27日消息,近日麻煩不斷的錘子和羅永浩,又被扔了“炸彈”,而且一扔就是兩顆:

第一顆: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將凍結北京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銀行的財產金額450萬元;

第二顆: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近期凍結了羅永浩在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凍結期限自2018年12月17日至 2020年12月16日,具體凍結股權數額未顯示。

相比財產凍結,羅永浩的股權凍,說明錘子的日子已經到了舉步維艱的地步。這顆炸彈對錘子的影響有多大?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曉雪撰文解讀,本文獨家首發騰訊新聞,轉載需標明來源。

以下為文章全文:

文/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曉雪

近日,錘子科技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多則新聞顯示羅永浩的錘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多種司法強製措施,諸如公司的銀行账戶以及公司股權被司法查封、凍結。對於股權凍結的現象,在普遍的涉公司類的訴訟中是比較常見的財產保全強製措施之一,而由此給被查封凍結股權的公司以及股東帶來的影響也諸多。

在市場實踐中,股權一旦被采取以上凍結的強製措施,在交易層面對公司以及股東的限制影響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登記不能申請進行任何變更,包括不予辦理該股權權益人(股東)的變更登記、該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被凍結部分的公司章程備案以及被凍結部分股東的出質登記。

一般來說,股東通過持有公司股權來實際控制公司價值和對應的項下資產,是一種普遍的市場行為,以股權控制公司持有資產相對比個人直接持有資產,會更加穩定也規避了個人因素(婚姻關係變動、人身意外風險等)對資產所有權的影響。而股權是否具備相應價值,在交易中的估值方式和評估標準多種,但是普遍的簡單估值方式就是對應注冊資本金,或者對應公司本身持有資產價值,或者對應財務數據中的淨資產數據等。

這樣一來,為什麽在錘子科技的糾紛中,糾紛對方采取了對羅永浩本人持有的錘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的查封凍結,答案就昭然若揭。由於目前公開資訊較少,根據天眼查的現有資訊,筆者分析,本次股權凍結從目前估測應該是由於羅永浩本人涉及民事案件糾紛,糾紛對方可以對羅永浩本人持有的財產(可以使房產、账戶、股權、股票等)進行了財產保全。

除卻財產保全本身具備的可以防止羅永浩本人處分該股權而外,糾紛對方申請對錘子股份的股權進行保全應該還具備以下目的:一是看中錘子科技本身的股權價值,投資人對錘子科技的投資大多體現在股權價值之上,如有投資人進行接盤(不排除股權並購交易的發生),如此凍結股權可以使糾紛事項中的債權具備一定的清償可能;二是以錘子股份由於一旦涉及司法查封將會帶來上文所述的諸多不利經營的影響,借此查封向羅永浩本人施壓以促進民事案件的清償、終結。

在實務操作層面,凍結股權只是限制了個體股東從公司提取股權對應收益(比如派發股息或者紅利)以及轉讓股權,防止在該股權上的財產價值發生流失,但是並不能就此波及其股東身份以及股東資格。

而關於股權一經凍結,股東是否還能行使除卻轉讓、獲利之外的其他股東權利(如股東的表決權、知情權以及股東會的召集權等其他權利),我國目前的現行法律條文沒有進行明確規定,但是在司法裁判實務中,已經有個別法院作出裁判觀點:認定對股東持有股權被凍結後,股東轉讓股權以及請求分紅權應被限制,並且股東在行使公司作出諸如解散清算決定、放棄到期債權等涉及股權價值變化的表決權也應受到限制。而對於“知情權”是否應被限制,司法裁判的現行觀點也很明確,認為“知情權”不受股權被凍結的限制,即使股權被凍結,股東仍有權行使知情權、查閱公司的账簿等檔案。

通過對目前司法實踐觀點的分析,筆者認為,股權被凍結後,該股東的哪些股東權利被限制與否,應當根據該股東權利的行使行為是否會影響被凍結股權的價值來進行判斷。而限制範圍也應當嚴格依據“導致股權價值減少”的標準來進行區別,比如,如果股東在股權被凍結後,仍然參加股東(大)會對豁免到期債權、應收款、公司對外轉讓資產、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等決定進行表決的,這樣的表決權雖然是非財產性權利,但是這樣的表決權一經行使後,當然是影響股權對應的公司資產或者權益價值的,所以此類表決權應當受到“凍結”的強製限制,不準予行使;而如果在市場行情中,另有投資人願意針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增資的(比如承債式並購),那麽並購過程中,被凍結股權的持股股東應當如實披露該承債式並購的交易,以換取申請保全人以及查封法院的諒解,再予以審查是否可以行使該類不使股權價值減損的表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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