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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婦女權益撐起法治藍天

導讀

家事案件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案件,主要是指親屬之間的身份關係的解構與重構和以親屬身份為基礎所發生的財產糾紛,具有較強的倫理性、隱私性。而家事案件中婦女權益保護呈現明顯不同於其他民商事案件的特點,其權益保護更受到社會關注。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近期召開“家事審判中婦女權益保護的難點及建議”新聞通報會,通過分析和梳理該院2016年至2018年間審理的家事糾紛案件,總結了家事審判糾紛中婦女權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對維護婦女權益提出了相關法律建議。

父母房產不可隻傳男不傳女

王某育有三女一子,即長女王一、次女王爾、三女王蘭、長子王大。長女王一、次女王爾分別通過高考外出工作並相繼嫁人,三女王蘭在本地嫁人。王某在某國有企業工作,並於20世紀90年代購置房屋一處,王某與其配偶和其子王大一家一直共同生活,王大一家一直照顧王某與配偶。三女王蘭因距離父親住處較近,故經常過去探望並照顧父母。王某之妻馮某於2009年死亡,後王某一直未再婚,並與其子王大一家共同生活。王某於2018年8月死亡,後王一、王爾、王蘭與王大商量父母房產問題,王大表示父親王某已經於2015年通過《存量房屋買賣合約》將房屋出售給王大,故目前房產登記房主為王大,並不同意分割該處房產。王蘭表示該事情她知情,並同意將房屋給王大。王一、王爾兩人將王蘭和王大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某與王大2015年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約》無效。法院經審理認定,該房屋系王某與馮某於婚姻關係期間購買並取得產權登記,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馮某死亡後,其所佔房屋的二分之一應當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即房屋應當由王某、王大、王一、王爾、王蘭共同所有。在其他權利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房屋權利情形下,王某與王大未征得其他權利人同意私自簽訂房屋買賣合約,以不合理的低價將房屋出賣給王大並辦理了過戶手續,雙方行為構成惡意串通,損害了其他權利人的利益。

法院最終認定,王大與王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約》無效。後王一、王爾再次通過繼承糾紛的訴訟依法取得了自己應得的繼承份額。

【普法講堂】

我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現實生活中,部分父母往往持有兒子才是傳宗接代的重男輕女觀念,並將房屋直接留給兒子。這種情況下,需要考慮父母留給兒子房產的方式。如果通過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進行,那無可厚非,如通過惡意串通損害其他繼承人的方式進行的,則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同等情況下,女性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男性權利是平等的。

離婚分割財產不看收入差距

韓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06年7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後於2008年1月育有一子李小某。李小某出生後,因韓某及李某的父母存在自身年邁或家在外地等因素,均無法來京幫助二人看護李小某,故韓某辭掉工作在家全職看護李小某。2011年李小某進入幼兒園後,韓某與李某商量想重新回到工作崗位工作,李某表示因孩子日常幼兒園需要接送,不同意韓某繼續工作,並表示韓某應繼續在家接送及看護孩子,李某負責賺錢養家。後李某與韓某因子女及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李某至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韓某同意離婚,並要求分割雙方婚後購買的房產一處以及李某名下銀行存款、理財及李某出資部分款項為其母購買的保險合約的保費等財產。李某以韓某無工作和收入,對家庭貢獻較少為由,不同意對上述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受理後,經反覆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李某終於明白,婚後無論男女一方取得的工資等收入均系夫妻共同財產。在法院的多次調解下,最終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調解離婚,婚生子李小某由韓某撫養,李某每月給付撫養費3500元,房產歸李某所有,並由李某給付韓某相應折價補償款。

【普法講堂】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審判實踐中,男女雙方一般會存在收入高低的差異,部分家庭在生育子女之後往往會因各方面因素存在一方未工作、全職在家照顧老人或者孩子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往往因收入較高而對家庭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存在較強的掌控欲或支配權。但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收入高低,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均系夫妻共同財產。

遭遇家暴要學會依法取證

李某與范某大學時自由戀愛相識,二人交往多年最終建立婚姻關係,婚後不久范某懷孕。范某懷孕期間,因李某工作繁忙無暇照顧,范某就住在自己母親家中休養。孩子出生後,范某一直認為李某在懷孕期間以及月子期間對自己照顧不周,故對李某多有埋怨。李某認為自己工作賺錢養家卻得不到范某理解,心中亦多有不忿。二人在多次發生口角之後,發生激烈的肢體衝突,後經過雙方父母及親屬的調解,李某為范某寫下保證書,保證做到以後不對范某動手,要和范某好好生活,如果再動手打人就將二人共同購買的房子全部都給范某。半年之後,二人在一次激烈爭吵之後大打出手,最終范某選擇了向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過程中,范某向法院主張李某對其存在家庭暴力,並提交李某的保證書為證,以證明其遭受李某的家庭暴力。李某表示保證書確系其出示,但是之後並未動手毆打范某。在庭審中,范某表示李某在出具保證書之後又多次對其動手毆打,但因後來親屬說服故並未報警。最終,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范某關於李某實施家庭暴力的主張。

【普法講堂】

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後,應當立刻到警察機關報警或者尋求法律保護,同時到醫療機構進行診斷,以留取侵害後果的相關證據。在事情過去多時,僅憑一紙保證書,無法證明當事人目前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亦無法證明當事人因家庭暴力造成嚴重後果,最終只會因無法查明事實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司法觀察

創新審判模式 維護婦女權益

近年來,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一直創新探索家事審判模式,將家事案件按照離婚、離婚後財產、撫養、贍養、分家析產、繼承糾紛等進行系統化分類審理,由有經驗的法官和人民調解員組織當事人面對面談心安撫情緒,背對背調解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對於當事人取證困難的案件親自到現場調查、勘驗,並注重維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因工作突出,獲得了“全國婦女權益保護先進集體”的榮譽稱號。2014年至2018年間,石景山法院共審理家事案件1747件,結案1575件,其中調解547件。

通過分析和梳理相關案件,該院總結出了家事審判糾紛中婦女權益保護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特點方面,一是婦女對人身權益保護意識日益增強。婚姻家庭糾紛中主張精神暴力的案件數量在不斷攀升,精神暴力逐漸得到重視。二是婦女對財產權益保護的意識(能力)有所提高。離婚糾紛中,對男方為過錯方時女方對財產分割的主張;法定繼承糾紛中,女性第一順序繼承人日益增強的繼承觀念。三是家事糾紛中隨著婦女職業類別、年齡特徵的不同,對自身權益的主張各有側重。老年女性、農村女性、全職家庭主婦對於自身權益的保護往往更側重於財產權益,但對於自身權益的維護和證據收集缺乏主觀動力和客觀條件。而青年女性、城市女性、職業女性除了積極主張財產權益外,也更注重精神權益的保護。

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家事案件中對婦女法律釋明工作難度較大。二是婦女對於肢體暴力、冷暴力案件中的證據搜集意識及能力有待提高。三是當事人申請目的不正當、被申請人不適格。四是女性對於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掌握能力不足。

針對以上家事審判中婦女權益保護呈現的特點、問題,該院結合審判實踐,堅持健全內部工作機制、加強外部溝通協作的思路,切實構築在家事案件審判中維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機制。主要措施有:

第一,在訴訟中探索離婚冷靜期。

離婚雙方在法官建議下,暫緩進行離婚訴訟。離婚中的不少夫妻屬於衝動型,這種類型的夫妻很大可能會在冷靜期內修複感情,避免矛盾擴大。當然,離婚冷靜期是法官處理離婚案件的一種靈活的方式方法,是否選擇冷靜期也要尊重離婚糾紛當事人的意見,法院可在審理之初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對於強烈拒絕、明顯不適宜採用冷靜期的則迅速進入庭審程序。同時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在當事人初次離婚時通過播放婚姻家庭等普法宣傳片,讓當事人更多的冷靜下來,認真思考,促使當事人雙方明確了解離婚案件的後果,冷靜思考並正確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防範和製止家庭暴力等行為。

第二,加大案件釋明和調查取證力度。

針對家事案件中當事人證據收集意識不足、收集能力不足的情形,為保護受害者的權益,法官應盡可能地向審理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當事人釋明,切實做到保護弱勢群體利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涉及隱私的案件依法不公開審理。另一方面,明確有關組織的協助職責,建立合理的聯動機制。一是明確警察機關協助法院調查取證的職責,對警察機關製作出警記錄進行規範,凡是當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威脅而報警,都應製作詳細的出警記錄。二是完善現有的筆錄材料保存制度,以便配合法院快速調取證據。三是在反家暴方面,警察機關的執行比法院更為快捷,警察機關在收到裁定後應加強對被申請人的監督,隨時協助執行。四是明確居委會、村委會協助、監督及作證的職責。五是與婦聯、民政局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對涉及女性遭受暴力行為的案件,通過基層調查、多方面談心了解需求、多渠道解決遭受暴力女性的居所等方式,妥善解決各類問題。

第三,合議庭人員配備科學化。

因為家事案件涉及多方面因素,情理多於法理,法官不但要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還要有較高的情商、豐富的閱歷。這就要求主審法官除了具備一定的家事審判經驗外,還應具備婚姻家庭方面的生活經驗,並且能夠在當事人情緒激動時,適時安撫並把控庭審節奏,推動審判工作順利進行。基於此,在家事案件的審判中較多引入具有基層工作經驗的人民調解員或者陪審員,對從事家事審判的審判人員的選擇方面也側重於生活經驗豐富的人員,並進行心理學等各方面的培訓,以適應家事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四,利用外部力量促進家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探索家事回訪制度。

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居委會等第三方力量工作人員相比於年輕的法官,有更多的生活經驗和家事糾紛調解經驗,可以充分發揮他們人熟、地熟的經驗,將更多的案件化解於調解階段,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資源。對於適用冷靜期的離婚案件、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等,由審判長指派司法輔助人員或者陪審員、調解員進行定期案件回訪,確保當事人的矛盾得到有效實質解決。

第五,對於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考慮,在審理中對婦女和未成年人有所側重或者傾斜。

在離婚糾紛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時,綜合考慮女性生育年齡、未成年子女的自我需求,在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髮育原則的基礎上,綜合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第六,探索財產申報制度,創新家事審判機制。

針對女性對於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掌握能力不足而出現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情況,承辦法官可以在查閱卷宗後,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財產申報表,對需要申報的財產內容、逾期或隱瞞不報的法律後果進行說明,並引導當事人填寫,有效控制虛報或轉移財產的情況發生,從而提高審判效率。

第七,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定期深入街道開展法律講堂。

依托法院“五聯五進”黨建共建機制,結合婦女節、國家憲法日等特定節日,深入社區街道開展法律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法律講堂、播放普法宣傳片等,提高婦女維權意識,幫助婦女通過科學合法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報 記者:徐曉輝 李 暉 邢 星)

編輯: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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