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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使用範圍放寬 兩類募資可償債

■本報記者 左永剛 11月9日,證監會修訂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以下簡稱《監管問答》),明確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

在此之前,10月12日,證監會發布相關解釋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所募集配套資金的情況,所配套募集的資金的使用範圍可以用於支付本次並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並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並購整合費用和投入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也可以用於補充上市公司和標的資產流動資金、償還債務。 這意味著在不足一個月內,證監會又一次放寬上市公司兩類再融資資金使用範圍,均允許上市公司將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

此次修訂後的《監管問答》,一是明確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監管要求。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通過其他方式募集資金的,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對於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超過上述比例的,應充分論證其合理性。

二是對再融資時間間隔的限制做出調整。允許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或募集資金投向未發生變更且按計劃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受18個月融資間隔限制,但相應間隔原則上不得少於6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未涉及“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這意味著監管層仍然嚴格控制了上市公司定增再融資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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