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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求意見:新房交房前 業主就能查驗房屋品質

  新房擬實施交付前品質查驗制度

  來源:法制晚報

  市住建委新規征意見 回遷房、自住房等均適用 發現嚴重品質問題將限網簽等

  法制晚報訊(記者 陳斯)近日,市住建委發布《關於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實施房屋品質查驗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本市新建住宅實施交付使用前房屋品質查驗制度。今後,完成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和部門工程品質竣工驗收的新建房屋方可交付業主查驗。查驗中若發現品質問題,情節嚴重的將做出限制項目網簽等處罰。

  查驗範圍擴大到所有住宅

  哪些房子被列入了查驗範圍呢?據了解,與此前本市發布的《關於規範預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驗的通知》相比,此次房屋查驗制度擴大了房屋查驗的範圍,由預售商品住宅擴大到新建住宅。

  同時,征求意見稿根據《住宅設計規範》和管理實際,對住宅概念進行了明確,是指供居住使用的建築工程。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商品住房外,回遷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以及共有產權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也可以提前進行品質查驗。

  具備相應條件方可進行查驗

  除了範圍有所擴大,征求意見稿也細化了房屋查驗的具體規定。對於房屋查驗條件、查驗程式、查驗出品質問題如何處理、房屋交付使用後出現問題如何處理進行了細化。

  要進行品質查驗的新房,首先要過的一關就是工程品質驗收,要具備以下條件:已完成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且分戶驗收合格,有經建設、施工、監理部門簽章確認的《住宅工程品質分戶驗收表》;已完成部門工程品質竣工驗收,且部門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合格,有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部門簽章確認的《部門工程品質竣工驗收記錄》。

  根據征求意見稿,房屋具備上述查驗條件後,建設部門應當在查驗7日前書面通知業主進行查驗的日期、地點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檔案等事項;建設部門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檔案等作為業主查驗的前提條件。

  查驗時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

  查驗過程中,業主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對房屋施工品質進行查驗;因故不能親自到場查驗的,還可出具書面授權檔案,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建設部門應當配合進行查驗。

  對於查驗時間,建設部門與業主可以進行約定。記者了解到,雙方有約定的,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查驗時間內查驗完畢;雙方沒有約定的,業主應當自查驗之日起7日內查驗完畢,並與建設部門就查驗結果進行書面確認。

  業主逾期未進行查驗的,由建設部門進行書面記錄。

  查出品質問題可多管道解決

  一旦查驗出來了品質問題,業主也有管道進行解決。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業主對房屋品質查驗中發現違反強製性條文品質問題時可向政府主管部門投訴,由政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政府主管部門可以限制該建設部門企業資質更新、相關項目的網上簽約或參加政策性住房項目建設。

  根據征求意見稿,如果是經業主查驗有品質問題的,將按照房屋買賣合約約定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如果是房屋交付使用後才發現品質問題的,按照國家和本市工程品質保修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定以及合約約定進行處理。此外,這份檔案也要求市和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對房屋品質查驗中發現違反強製性條文品質問題的,業主可以向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投訴,由工程品質監督機構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限制該建設部門企業資質更新、相關項目的網上簽約或參加政策性住房項目建設。

  市住建委方面披露,目前此檔案已通過官網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有關部門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8年9月8日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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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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