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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CT檢查造影劑過敏致休克,需依醫療規範對患者實施搶救

【摘要】被告對龐某某進行醫療檢查(加強CT)時發生造影劑過敏導致龐某某休克、重度昏迷,因搶救治療無效死亡。二原告認為,發生過敏反應後影像科醫生驚慌失措,缺乏搶救措施、搶救急促,不像正規的搶救室在過敏反應發生後四分鐘之內應實施規範的心肺復甦術。2019年2月21日法院判決被告x總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賠償原告合計308683.75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過錯,賠償責任,造影劑過敏,心肺復甦術

醫療糾紛、醫療風險、醫藥合規

一.引言

行CT檢查發生造影劑過敏休克,需按照醫療規範實施搶救,以免引發醫療糾紛。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田某慶、田某紅等與x總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黑0602民初2092號」。

二.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0日,患者龐某某(原告田某慶、田某紅之母)因「間斷胸悶2年余,加重1個月」被被告x總醫院心內科以「胸悶待查」為由接收住院治療,臨床初步診斷為胸悶待查、冠心病?、高血壓。2018年5月17日,患者龐某某在被告為其進行的冠脈CT造影檢查過程中出現呼吸心跳驟停,後轉入重症醫學科CCU治療,因搶救無效於2018年5月24日10時22分去世。

三.裁判結果

患者龐某某(原告田某慶、田某紅之母)於2018年5月10日因「胸悶待查」被被告x總醫院收入心內科住院治療、2018年5月17日進行冠脈CT造影檢查時出現呼吸心跳驟停、2018年5月24日去世,該事實在病歷中有明確記載,二原告及被告也均無異議。參考司法鑒定意見,患者龐某某因過敏性休克導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診療過錯與患者龐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法醫學參與度為50%。2019年2月21日法院判決被告x總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賠償原告合計308683.75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被告對龐某某進行醫療檢查(加強CT)時發生造影劑過敏導致龐某某休克、重度昏迷,24日因搶救治療無效死亡。二原告認為,發生過敏反應後影像科醫生驚慌失措,缺乏搶救措施、搶救急促,不像正規的搶救室在過敏反應發生後四分鐘之內應實施規範的心肺復甦術。醫方的搶救復甦措施相對滯後、混亂,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與龐某某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經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二原告無奈訴至法院。

(二)醫方辯稱:二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應提供相應證據並依據雙方經法院委託進行的司法鑒定結論認定的被告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合理計算;原告提出的住院醫療費應系未報銷之前的全額醫療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明顯過高,停屍費用也不應由被告全部承擔。

(三)醫療鑒定意見:被鑒定人龐某某符合輸入造影劑(含碘製劑)後發生過敏性反應,因過敏性休克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醫方(x總醫院)對被鑒定人龐某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方的診療過錯與被鑒定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方的醫療行為與患者龐某某的死亡結果的法醫學參與度為50%。

(四)法院觀點:造影劑不做試敏反應並不違反操作規程,但是過敏反應還確實會發生,那麼相應的醫院的影像科室涉及到該試劑使用時是否會要求有相應的配套科室或設備來應對可能發生的過敏等突發事件的問題。應當有簡單的設備、措施、人員及時進行規範的搶救,即使影像科室的人員也應當有相應的培訓。出現過敏性反應之後,醫療機構應該完全按照醫療操作規程進行充分的抗過敏性搶救,實施充足的搶救手段,但是在龐某某過敏後的搶救中,醫生出現慌亂,搶救設備、搶救用藥、搶救手段相對滯後都是陸續完成的。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重症藥物超敏反應綜合征,導致患兒發生嚴重的膿毒血症。2.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3.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五十四條附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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