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起底伊利潘剛“失聯”事件: 自媒體人承認寫小說影射潘剛 涉誹謗罪被批捕

一個多月來,因深陷“被帶走協助調查”傳聞,伊利公司及其董事長潘剛,被推上輿論風口浪尖。

4月30日下午1時左右,多名媒體記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與久未露面的潘剛進行了一次影片通話。

據伊利此前聲明,潘剛目前在國外就醫。影片通話時,潘剛表示,3月26日,在通過同事、親朋好友等了解到謠言後,他和公司第一時間向警察機構報案。生病期間,他在國外通過電話、影片會議等方式,開展公司經營管理。

近日,記者也從呼和浩特警察機構了解到伊利案件的來龍去脈:撰寫“潘剛被帶走協助調查”自媒體文章的鄒某某,以及以“盤先生”為主人公“寫小說”的劉某某,已被呼和浩特警察機構抓獲,並於4月9日以涉嫌誹謗罪被呼和浩特市檢方批準逮捕。

據劉某某供述,是他向鄒某某透露“潘剛回國接受調查”。劉某某還供述,“我寫的這篇文章是在影射潘剛”。呼和浩特市檢方表示,鄒某某、劉某某前後撰寫的四則文章嚴重不符合事實,從誹謗資訊點擊和轉發次數標準看,其行為“情節嚴重”,涉嫌誹謗罪。此外,誹謗資訊被大量轉發,混淆了視聽,蠱惑了群眾,引發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因此適用於公訴案件。

影片通話

潘剛:謠言造成巨大損失,我第一時間報案

3月26日10時04分,微信公眾號“光祥財經”發布題為《伊利公司董事長潘剛或“失聯”》的文章,引發關注。

文中稱,伊利股份董事長潘剛“被有關部門帶走並被要求協助調查”,“潘剛缺席多個本應由他本人參加的多項活動和會議”。

同日上午,微信公眾號“天祿財經”發布題為《出美麗堅記—盤先生回烏蘭配合調查》的文章。這篇自稱“小說”的自媒體文章這樣描述,“小盤盤還是乖乖回來,一下飛機就被檢察機構帶走去調查協助”。

伊利公司當日午間發布公告稱上述文章內容系謠言,4月7日發布聲明稱潘剛因患“先天性主動脈縮窄”,出國接受治療。

“3月26號,當時網上出現我被帶走調查這樣的謠言,當天公司員工同事還有一些親朋好友通過多種方式說了這個情況。謠言發生後,給伊利集團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記者4月30日從與潘剛的影片通話中了解到,謠言發生後,潘剛和公司第一時間報了案。

潘剛在其報案材料中寫道,自媒體文章嚴重與事實不符,“我看到該不實文章後,非常氣憤”。他表示,因工作需要和看病,一段時間在國外正常辦公,作為公司法人代表一直在正常履行工作職責,公司的運營也持續穩健發展,不實文章謠言稱其被有關部門帶走調查並“失聯”的情況純屬捏造,惡意誹謗。

記者了解到,呼和浩特警察機構調查發現,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潘剛於2017年9月5日出境,至今未有入境記錄。因此認定,微信公眾號“天祿財經”和“光祥財經”發布文章內容與事實不符。

作者供述

“我也不知道這個消息是不是真實的”

3月28日,也就是自媒體文章發布2天后,“光祥財經”公眾號創始人鄒某某,在其北京家中被呼和浩特警察機構依法傳喚。

“是我發的。”鄒某某當場對警方表示,這篇文章系他原創。

鄒某某曾從事新聞工作,自稱目前“做投資”,“有時候為其他媒體做一些評論和新聞報導” 。

據鄒某某供述,之所以寫這篇文章,有一定原因是看了“天祿財經”24日發布的《出烏蘭記—盤先生在美麗堅》的故事,“群裡的記者都在討論說這個就是寫的伊利公司潘剛的事情,然後我在3月25日加了劉某某(該文作者)的微信,向劉某某求證這個消息。”

呼和浩特警察機構提供的一份《內蒙古允正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有警方依法從劉某某手機中提取的二人25日的聊天記錄:

“潘還滯留美國吧?”鄒某某問。

“他最近回來了,下了飛機在機場就被帶走去調查。”劉某某回復道。

在文章發布前,鄒某某以投資者身份向伊利公司電話了解潘剛近況,被告知“潘剛總裁現在還在簽發檔案,關於潘總的消息是謠言”。

為何在被告知系謠言後,鄒某某依然“冒險”發表該文章?

鄒某某供述,“我認為上市公司的答覆不完全可信。”而當被問及是否向其他有關部門求證過時,鄒某某表示並沒有求證過,“我也不知道這個消息是不是真實的,我只是把我聽說的傳聞編造到一起然後寫成了這篇文章發出來了。”

此外,鄒某某還供述,他之所以使用“安國”的名字發布該文,是因為“這篇文章比較敏感可能會出問題”,“這篇文章涉及了伊利集團的總經理潘剛,我通過網絡搜集過潘剛的資料,我知道他是國企伊利集團的董事長以及全國政協委員的身份,加上我的這篇文章我不能保證100%的真實性,我就沒敢用自己的名字。”

“我的這篇文章博人眼球,關注度也上升了,”談及撰寫並發表這篇文章的目的和效果時,鄒某某如此說道。

操作手法

“信源不扎實、只能用小說的形式寫”

“匈奴股份是上市公司,董事長離崗半年時間不回來……”3月24日,劉某某在“天祿財經”公號寫下第一篇“小說”——《出烏蘭記——盤先生在美麗堅》。

記者了解到,38歲的劉某某(現無業)曾是一名記者,2011年以來,曾在多家媒體任職。

劉某某供述,這三篇自媒體文章,“主要是根據聽說的伊利公司董事長潘剛的事情寫的。”“而他3月26日發布的《出美麗堅記—盤先生回烏蘭配合調查》,“是在影射潘剛”。

為何他要將“矛頭”對準伊利公司董事長潘剛?

據了解,劉某某在某部門工作期間,重點負責酒水醫療和乳業上市公司的報導。劉某某在接受訊問時還說道,在今年3月北京某處的一次談話中,他聽說“潘剛在國外已經半年了”,“我說這個消息我聽說過,然後晚上我就有了寫‘出烏蘭記’的衝動”。

為何這位前記者,突然開始創作“小說”?

呼和浩特警察機構依法從劉某某手機中提取的一份聊天記錄顯示,劉某某與一位有合作意向的媒體人董某在3月24日就“寫小說”問題有過這樣的溝通:

劉某某說,“不是惹不起,是信源不扎實”、“只能用小說的形式寫”。董某表示,“可以搞一個小說系列,不好寫還沒實錘的都用小說手法寫”,“把黑料一個個爆出來,不行就小說體。”

劉某某還供述,之所以發布這3篇文章,目的是“想引起公眾的注意,做大公眾號,讓天祿財經公眾號火起來之後,我也可以成為社會名人,就有人給我投資廣告了,這是我的贏利點。”

劉某某供述,“對伊利公司的聲譽和潘剛的名譽帶來損害”,“我覺得造成這個局面很痛心、很後悔,也很後怕,我沒想給伊利公司以及潘剛帶來這麽大的影響” 。

批準逮捕

檢方:點擊570萬屬情節嚴重 涉嫌誹謗罪

記者了解到,目前,鄒某某、劉某某二人,都以涉嫌誹謗罪被呼和浩特市檢察機構批準逮捕。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鑒定中心3月28日和4月2日分別出具的2份鑒定意見書顯示,鄒某某在微信公眾號“光祥財經”發布的《伊利公司董事長潘剛或“失聯”》文章,在100個網頁鏈接中發布,點擊數達574.5萬次,評論數19900次。

劉某某在“天祿財經”發布的《出烏蘭記—盤先生在美麗堅》《出美麗堅記—盤先生回烏蘭配合調查》《出烏蘭記—童話故事》三篇文章,經鑒定在30個網頁中鏈接發布,點擊數達10993次。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檢察官邢浩宇表示,本案中鄒某某、劉某某誹謗資訊點擊量分別達到570餘萬次和1萬餘次,遠遠超過點擊5000次和轉發500次的標準,“情節嚴重”,涉嫌誹謗罪。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刑法規定,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才適用公訴程式。

對此,邢浩宇表示,上述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而在本案中,誹謗資訊被大量轉發,混淆了視聽,蠱惑了群眾,引發了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因此本案適用於公訴程式。

3月26日上午,伊利公司股價發生異常波動。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資訊顯示,當日開盤價為28.44元/股,收盤價27.30元/股,下跌 3.53%;當日市值較前一個交易日(3月23日)減少了60.78億。

此外,有奶農以及伊利員工表示受到此次謠言事件的影響。

“從2009年到現在,我先後投入1800萬左右了,如果伊利出問題,我和伊利牧場的合作會受到影響。”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國興牧場奶農王國興表示,2009年起他與伊利合作,生產的牛奶專供伊利。在其看到伊利董事長潘剛被帶走協助調查的消息後,開始擔心牧場和伊利的生意,因此在3月份停蓋了新的奶房,這個消息嚴重擾亂其生活和投資計劃。

伊利公司液態奶事業部行政管理部員工郭凱表示,“從員工的角度還是有一些擔心,我們在公司工作有穩定的收入,如果影響繼續深遠發展下去的話,我們失業的可能性都存在。”

呼和浩特市檢方表示,鄒某某、劉某某的行為涉嫌誹謗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公訴程式,檢察機構依法對二人批準逮捕。

[焦點]

“跨省抓捕”有無問題?寫小說是否構成誹謗?

伊利“謠言案”發生後,有公眾不解,警方為何“跨省抓捕”?“寫個小說怎麽就構成誹謗?”

從法律角度而言,學者對記者表示,誹謗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只要一定範圍內的人可以“對號入座”,就有可能構成誹謗。此外,只要履行相應的程式和手續,警察機構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抓獲,討論“跨省”在這個案件中並不重要。

學者稱跨省不是實質問題

3月28日、4月2日,鄒某某和劉某某二人分別在北京的家中被呼和浩特警察機構帶走。

“跨省抓捕”,一度成為輿論討論的話題之一。

呼和浩特警察機構表示,依據《警察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警察機構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呼和浩特市警察局經濟技術開發區警察分局對此依法立案偵查。

該案辦案民警表示,該案立案偵查嚴格遵守相關程式。“我們帶著傳喚和刑拘的文書去了北京,也請求了北京警方的配合,聯繫當地派出所配合辦案。見到犯罪嫌疑人後,也出示了相關法律文書。”

有學者對南都記者表示,“討論跨省在這個案件中並不重要,它只是一個程式問題。 警察機構只要履行相應的程式和手續,那麽無論犯罪嫌疑人在本省也好,外省也好,甚至國外也好,都不是障礙,跨省並不是實質問題。”

例如,就在上個月,中國警察機構組織天津、河北、廣西等地警察民警,從菲律賓押解78名犯罪嫌疑人回國。而警察機構跨區域辦案、異地辦案,更是常見。

誹謗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

“本故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勿將現實人物對號入座。“在每篇小說的開頭,劉某某都會寫上這樣一句話。

聲稱自己寫的是小說,並且內文當中並未“指名道姓”,是否就能免責?

有學者告訴記者,誹謗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有很高的概率能猜測出來(指的是誰),一定範圍內的人可以“對號入座”,也可能構成對特點人的誹謗。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檢察官邢浩宇表示, 誹謗是指針對特定人員捏造的虛假資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提及被誹謗人的姓名,但從誹謗的內容足以推知被誹謗人明確身份的,可以認定為誹謗。

他表示,劉某某的3篇文章雖未直接提及潘剛及伊利公司,但從文章中足以推知其所指即伊利公司及潘剛,且劉某某本人供述“我寫的這篇文章是在影射潘剛”,因此符合誹謗的構成要件。

有學者表示,自媒體時代,一方面,我們要給言論一定太空,不能影響網絡發揮輿論監督、傳達資訊的功能;但在網絡發表言論,如果有損害他人名譽、發布虛假資訊等行為,也要考慮到其負面影響。因此一定要謹言慎行、有所顧忌。

[回應]

“黑網站”有償刪發帖“抹黑”伊利 目前6人已被批捕

記者從呼和浩特警察機構了解到,近期,他們還偵辦1起利用網絡散布虛假資訊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編造事實,利用“黑”網站有償發帖刪帖,散布針對伊利公司的虛假資訊。目前涉案6人已被呼和浩特警察機構抓獲並被檢察機構批準逮捕。

2018年3月8日,呼和浩特市警察局接到伊利公司報案稱:“中國資訊報導”網站(屬未按照相關規定備案的“黑網站”)刊登一篇題為《內蒙古伊利集團公司如此欺壓奶農,誰來保護弱勢奶農利益訴求(以下簡稱“伊利欺壓奶農”)》的文章,兩天內被70多家網站轉載,點擊數1萬餘次。此文與事實嚴重不符,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呼和浩特市警察局經偵支隊先後將犯罪嫌疑人蘇某某、陳某某、郭某、侯某某、史某某、郭某某抓獲,打掉一個利用“黑”網站有償發帖刪帖,散布個人、企業、政府機構的虛假資訊,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的網絡“惡”勢力。

經查,郭某某因與伊利公司合作中違反合約約定,被伊利公司停止收購其奶源供應,在向伊利公司索賠400萬元未果後,郭某某支付給史某某好處費1.5萬元,委託其起草並發布《伊利欺壓奶農》一文,以達到向伊利公司施壓並索要賠償的目的。文中所稱伊利公司工作人員受賄、簽假保證書、強製購買設備等情節均為郭、史二人編造。郭某某進一步向伊利公司索賠1600萬。

其後,史某某聯繫到侯某某,支付其4000元授意發布該文;侯某某又聯繫陳某某,向陳某某支付3000元,委託其通過網站發布。陳某某在讓其丈夫郭某發布的同時,又聯繫蘇某某通過網站發布,並支付蘇某某1000元。蘇某某將該文發布在自己掌握的包括“中國資訊報導”在內的多個網站。後伊利公司聯繫蘇某某,聲明文章與事實不符,要求刪除此文,蘇某某提出刪帖一條需要200—300元,實施敲詐勒索。

據了解,目前,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蘇某某、史某某、侯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檢察機構批捕,郭某、陳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批捕。

采寫:南都記者 嵇石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