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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文!進一步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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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指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廣大醫務人員切實做好《條例》貫徹工作,進一步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2018年9月14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條例》施行的重要意義,認真抓好貫徹落實,會同有關部門大力推動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取得實效。《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全面開展宣傳教育,做好《條例》實施的準備工作,並加強醫療品質監督管理,預防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發生後要及時規範處置,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主管道作用。《通知》要求,各級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明確組織長官、加強督導並做好資訊溝通。

關於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中華醫學會: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於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指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廣大醫務人員切實做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施行的重要意義
《條例》明確了醫療糾紛的風險防控管理,規定了醫療糾紛解決途徑,規範了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鑒定活動,加強了醫療品質安全的管理。《條例》的施行,是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具體舉措,對妥善化解醫患矛盾,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將發揮重要作用,對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條例》施行的重要意義,認真抓好貫徹落實,會同有關部門大力推動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力做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
(一)全面開展宣傳教育。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同宣傳部門的溝通,強化正面宣傳,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為確保《條例》的順利施行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增強醫患雙方法律意識,依法維權。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有針對性地分別培訓衛生行政管理人員、醫療機構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要將培訓工作抓緊、抓好、抓實,以保證全面、準確理解並掌握《條例》精神。
(二)做好重點工作準備。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學會要按照《條例》規定的醫療損害鑒定的程式和專家庫等要求作好準備,組織專家進行培訓,確保《條例》順利施行。醫學會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醫療損害鑒定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要求,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做好有關屍檢規定的告知,積極引導開展屍檢。要按照屍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條件(見附件)組織實施,加強管理,確保結果科學準確。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屍檢機構名單,為轄區內醫療機構及患者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三)預防化解醫療糾紛。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醫療品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加強醫療品質安全的日常管理,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加強醫患溝通,預防、減少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發生後要及時規範處置,並按照《條例》規定的原則、途徑和程式,實事求是,依法處理。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引導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解決醫療糾紛。
(四)落實行政處理措施。各地在《條例》施行過程中,應當做好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的有效銜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適用於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不適用於包括賠償在內的民事糾紛處理。患方對醫療損害責任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要求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行政處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或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理,強化對醫療行為的監管,持續改進醫療品質,提升整體醫療安全水準。
三、完善相關保障措施
(一)明確組織長官。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貫徹實施《條例》的組織長官,結合本地實際研究製訂具體實施方案,認真抓好落實。有條件的醫學會可以成立有關鑒定的專科分會,開展醫學學術交流,提升醫療安全水準。
(二)加強督導檢查。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確保嚴格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進《條例》的貫徹落實。
(三)做好資訊溝通。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學會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掌握《條例》施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對施行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

附件

醫療糾紛中屍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條件

為保證醫療糾紛中屍檢的科學性、準確性、時效性,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提出以下要求:
一、醫療糾紛可以委託下列機構進行屍檢:
(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設定具有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醫療機構;
(二)設有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學教研室或法醫學教研室(系)的醫學院校,或設有醫學專業並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學教研室或法醫學教研室(系)的高等普通學校;
二、承擔醫療損害鑒定屍檢任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至少具有2名符合條件的屍檢工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為主檢人員;
(二)解剖室業務用房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三)具有屍檢台、切片機、脫水機、吸引器、顯微鏡、照相設備、計量設備、消毒隔離設備、病理組織取材工作台、貯存和運送標本的必要設備、屍體保存設施以及符合環保要求的汙水、汙物處理設施;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承擔醫療損害鑒定屍檢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具有病理解剖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檢人員還應當在取得病理解剖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指定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屍檢任務;也可以會同同級警察、司法機構指定警察機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設定的具有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法醫機構承擔屍檢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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