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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陵盜寶團夥被判刑 還曾盜竊多處文物

北青報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近日,昌平區法院對十三陵思陵被盜案做出一審判決,7名被告人人分別獲刑4年到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盜竊團夥的一名主要成員在審理期間因病去世,因此法院裁定對其終止審理。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該盜竊團夥可謂膽大包天,昌平區法院認定的盜竊、倒賣文物案件多達12起,案發時間從2010年左右持續到2016年11月,作案地點均位於北京境內。除了在世界文化遺產十三陵思陵盜取一對石燭台外,被告人還曾於2015年左右的一天,在懷柔紅螺寺景區內盜竊石槽子一個,據判決書發布的辨認筆錄,有被告人稱盜竊的地點為紅螺寺第一會議室院內;於2015年左右一天夜間,在香山植物園內盜竊石香爐一個;於2016年10月25日,在海澱區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院內盜竊石碑一個。

據判決書介紹,2016年4月間,被告人黃潤生、齊光亮、顧玉峰、劉玉華、劉西平等人到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鎮悼陵監村,盜竊明十三陵思陵石五供燭台二件。由被告人張敏將燭台轉運至北京市懷柔區黃坎村林新宇處,由被告人黃潤生向林新宇出售,林新宇又向馮登俊出售。

被告人黃潤生的供述證實,2016年,其與齊光亮、劉玉華、顧玉峰、劉西平等人到思陵,黃潤生當時在圍牆外面望風,其他人進去用一個小推車把兩個“石瓶”推出來裝到車上。然後就拉回房山。“一對‘石瓶’,大概1米高,兩個‘石瓶’一樣,白色石頭的,是墓地裡石五供中的最小的2個。凌晨時,在房山坨裡附近把石瓶裝到張敏的出租麵包車上,直接拉到懷柔,林新宇當場給了9萬元,給了張敏1500元的車費。剩下的錢被幾個人分了。”2016年上半年,林新宇將“石瓶”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被告人馮登俊。

最終,警方於2017年4月7日在北京市通州區的馮登俊家中起獲被盜的燭台。經鑒定二件燭台系珍貴文物二級文物。接報案經過證實,2017年3月20日,昌平區十三陵特區副主任楊某1到定陵派出所報案稱,2016年6月24日晚上10點多,十三陵特區辦事處保衛科的朱某科長打電話稱護陵員發現思陵丟了二個石燭台,經辦事處多方查找未找到,故到派出所報案。

2017年4月,國家文物局證實,思陵的影片監控為2008年設定,在石燭台被盜前已失效停用。在確認石燭台被盜後,十三陵特區辦事處擅自決定不按照規定報告上級文物主管部門,不報請警察機構立案偵查。國家文物局表示,十三陵此前已發生過石刻文物被盜未遂事件,但未能引起十三陵特區辦事處足夠重視,未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和漏洞。發現思陵石燭台被盜後,竟長期隱瞞不報,且發案時思陵原有安防設施已全面癱瘓,人防物防技防形同虛設,暴露出文物安全管理和制度措施存在明顯漏洞和隱患。

今年4月國家文物局通報稱,思陵石燭台被盜案的17名相關責任人被嚴肅追責。

法院認為,被告人齊光亮、顧玉峰等4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林新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被告人馮登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被告人張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被告人馮登俊、張敏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情節嚴重,對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均應依法懲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齊光亮、顧玉峰等4人犯盜竊罪,被告人林新宇犯倒賣文物罪,被告人馮登俊、張敏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齊光亮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顧玉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人民幣15元;被告人林新宇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馮登俊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張敏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人民幣5萬元。另兩名被告人也因盜竊罪分別獲刑10年6個月和10年有期徒刑。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參與了全部12起案件的被告人黃潤生於2018年2月8日因病被取保候審,2018年3月30日死亡。昌平區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黃潤生在審理期間因病死亡,法院對被告人黃潤生已裁定終止審理。

(北青報記者 屈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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