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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超四千萬 山東省糧食局原副局長王傳民被判12年

庭審現場

新京報快訊 據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12月21日,中院公開宣判山東省糧食局原副局長王傳民受賄案,對被告人王傳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房產、車輛及贓款130萬餘元上繳國庫;其余贓款3720萬餘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王傳民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傳民利用擔任山東省鄒平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鄒平縣委書記、山東省糧食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山東省糧食局副局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部門及個人在獲取扶持政策優惠、建設項目配套費減免、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索取或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05萬餘元。

中院認為,被告人王傳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傳民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於王傳民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構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揭發他人犯罪對偵破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等,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倪豔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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