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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的屋稅:木做的房子,鐵打的房產稅

房產稅在中國的歷史是非常長的,自唐朝始征以來,基本上每個朝代都收過房產稅。

了解歷史的朋友可能會說,先秦時的“廛布”便是房產稅。什麽叫“廛布”呢?漢代學者鄭玄解釋:“廛布者,貨賄諸物邸舍之稅。”清代的袁枚說:“廛布者,商賈所居屋稅也。”可見“廛布”嚴格來說是營業稅,而不是房產稅,房產稅是財產稅。

漢代時又有“市肆租稅”,也容易被誤解為房產稅,但這“市肆租稅”也是向商鋪徵收的營業稅,並非房產稅。南北朝時期的北魏出現一種“店舍稅”:“稅市,入者人一錢,其店舍又為五等,收稅有差。”這種“店舍稅”被納入“稅市”的範圍,顯然也是跟“廛布”差不多的營業稅。

直到唐朝的德宗時代,單純的房產稅才誕生,叫做“間架稅”,徵收的地理範圍是長安城。“間架”,指房屋的計量部門:“凡屋,兩架為一間”。顧名思義,間架稅是按房屋數目徵收的,不過也兼顧房產的市值:“屋有貴賤,約價三等,上價間出錢二千,中價一千,下價五百。”唐政府根據估值,將長安居民的房產分成上中下三等,上等房每間徵收2000文錢,中等房每間徵收1000文錢,下等房每間徵收500文錢。

間架稅開征後,給民間造成了非常大的困擾,“衣冠士族,或貧無他財,獨守故業,坐多屋出算者,動數十萬,人不勝其苦”。當時長安城的沒落貴族,並無多少財產,只是祖上傳下的房產多了一些,一番計算下來,要繳納的稅錢劫輒超過10萬錢,所以不勝其苦。由於反對者眾,間架稅實行不足一年,便廢止了。

但五代時,房產稅在一些地方已經成為正式稅種,名為“屋稅”。不過我們尚不知道五代時期的屋稅如何徵收、稅率幾何。

趙宋立國後,延續五代的慣例,也是將屋稅定為正稅,從北宋初到南宋末,屋稅一直都是國家正稅,徵收的範圍為“諸州縣寨鎮內”,即全國各個城市、城鎮,換言之,宋朝的房產稅是一種城市稅,隻向市民徵收,農戶不需要繳納。

為什麽房產稅在晚唐的長安行之不通,到了兩宋時期卻能夠施行於全國範圍呢?原因之一,是晚唐的市場與民間財富還無法支撐起間架稅,讓我舉個例子說明:唐德宗年間,由於朝廷長年與藩鎮交兵,國庫日漸空虛,政府決定向長安的商人“借錢”,說是“借”,其實跟搶差不多,“京師囂然,如被盜賊”,哪個不乖乖掏錢,便抓起來拷打,有人因為“不勝鞭笞,乃至自縊”,一番搜刮下來,也才“借”到八十萬貫。可見唐代長安的商民並不富有。

宋朝社會的財富量則遠遠超過了唐朝。我們再來看一個例子:北宋慶歷年間,因為與西夏打仗,宋廷也是“急於財用”,三司預算下來,尚未有數十萬貫的財政缺口,“議者請呼數十大姓計之,一日而足”。政府隻向京師數十位富商求助,一日之內便籌借到數十萬貫錢。唐宋兩朝民間財富儲量的巨大差距,由此可見一斑。

宋朝也是中國歷史上城市化程度最高的王朝,據趙岡等學者的研究,北宋的城市人口佔20.1%,南宋時達到22.4%;而清代中葉(嘉慶年間)的城市化率約為7%,民國時才升至10%左右。作為城市化發達的標誌,宋代出現了獨立的城市戶口,稱為“坊郭戶”,與“鄉村戶”相對。宋朝的正稅也分為“民田之賦”與“城郭之賦”,“城郭之賦”包括屋稅、地稅、城市契稅、商稅、市舶稅(海外貿易抽解),等等。

歷代,田賦都是國家財稅的大頭,佔政府歲入的70%以上。但在北宋熙寧年間,農業稅的比重降至30%,南宋淳熙—紹熙年間,非農業稅更是接近85%,農業稅變得微不足道。這是其他王朝從未有過的事情,若非宋代工商業發達、政府善用市場手段調動財富,不可能出現這樣的財稅結構。

作為城市工商業繁榮的體現,宋朝的房產市場也非常活躍,城市中,滿大街都是房地產中介,叫做“莊宅牙人”。跟今天一樣,宋朝的富人也喜歡投資房產(另一個投資熱點是放貸業):“兼並之家,物業不一,或有邸店房廊,或有營運鈔物”,或“佔據官地,起蓋房廊,重賃與人,錢數增多”;“房廊之家,少者日掠錢三二十千;及開解庫(放貸業)、店業之人家,計有數十萬緡者,營運本錢動是萬數”。

這些投資房產租賃業、金融業的宋朝“兼並之家”,宛如資本主義興起之時的貪婪的威尼斯商人,跟“貧無他財,獨守故業”的晚唐“衣冠士族”是氣質完全不同的兩個群體。前者是新興的城市商人,中心支撐起一個新的稅種;後者是沒落的貴族,連間架稅都支付不起。

唐朝間架稅推行不下去的另一個原因,是稅制設計簡單,按房屋數目計算稅額,施行過程中容易演變成急斂暴征:稅吏“入人之廬舍而計其數”,房屋多者,要繳的稅錢“動數十萬”。

相比之下,宋朝屋稅的徵收制度要複雜得多。我們都知道,建築面積相同的房子,在城市的不同地段,價值與收益(比如租金)是完全不一樣的。衝要地段,“屋每間賃錢有一百至二百文足,多是上等有力之家”;而“後街小巷閑慢房屋,多是下戶些小物業,每間隻賃得三文或五文”。因此,宋政府根據地段的衝要閑慢、房屋的收益估價,將要征稅的房產分為十等(晚唐間架稅隻分為三等),不同等次的房子,需要交納的稅率與稅額也不一樣。

後來,宋政府發現,分十等征稅還是難免“上輕下重不等”,所以,又“於十等內,據緊慢每等各分正、次二等”,這樣,納入征稅範圍的房產被分成二十個等次,相當於將屋稅分為二十個梯度。新稅制在河北東路試行下來,“委是上下輕重均平”,於是北宋政和二年,便推廣於全國。

但宋朝屋稅的稅率如何,我們尚不清楚。有一個數據也許可以參考:熙寧九年(1076),應天府畿內七縣,“共主客六萬七千有余戶,……屋稅五千余貫”。我們按20%的城市人口計算,應天府的坊郭戶大概是13400余戶,已知屋稅總額為5000余貫,可以估算出戶均納屋稅大約370文錢(每年)。這個稅負,應該說,是不高的。

宋政府也經常減免房產稅,比如大中祥符三年四月,升州發生火災,朝廷即派員“訪民疾苦,被火家悉蠲屋稅”;大中祥符五年,濱州、棣州水災,宋真宗也是下詔:“濱、棣州民,僦官舍及屋稅、鹽錢並減其半,俟水落仍舊”。

總而言之,屋稅作為一個稅種,在宋代是相當成熟的。

宋朝之後,明清兩朝都不怎麽重視包括房產稅在內的“城郭之賦”,而以田賦為本。不過,房產稅還是零星存在,明代京城及個別城市的居民要交“房號錢”,這房號錢便是房產稅;明末財政虛空,朝廷曾計劃在全國範圍徵收房號錢,但受地方士紳阻撓,最終未能收到多少錢。清代前期,江寧等地方也有“房稅”、“廊鈔”、“棚租”等名目的房產稅,但在乾隆時期又基本廢止了,直至清末,迫於財政壓力,各省才仿效租界稅法,開征“房捐”,即房產稅。

從晚唐的間架稅,到兩宋的屋稅,再到明代的房號錢、清代的房捐,房產稅在古代中國少說也存在了上千年。不過,房產稅制的設計是否合理,徵收是否順利,則各個時代大不一樣。

(首發於《VISTA看天下|微雜誌》。轉載需經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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