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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服務提供者竊取資訊將受罰 最高100萬元

昨日,記者從警察部官網注意到,警察部近日就《警察機構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擬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竊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個人資訊,即使不構成犯罪,沒有違法所得,也將被處以最高一百萬元的罰款。

重點監督兩年內發生過網絡安全事件部門

規定適用於警察機構依法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部門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網絡安全責任義務情況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第二十五條,即警察機構在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部門,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網絡安全法》規定,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征求意見稿,在國家重大網絡安全保衛任務期間,警察機構可以對互聯網安全情況實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的內容包括提供的互聯網接入服務、資訊服務和上網服務等是否符合網絡安全要求;是否組織開展網絡安全風險評估,並采取相應風險管控措施,堵塞網絡安全漏洞隱患等。

對於兩年內曾發生過網絡安全事件、違法犯罪事件,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網絡安全責任義務被警察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部門,警察機構應根據具體情況重點監督抽查。

對於提供互聯網資訊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部門,警察機構還要重點檢查其是否采取了用戶發布資訊管理、已發布違法資訊消除和防止擴散的措施。

檢查可采取現場或遠程監測的方式

在檢查程式方面,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檢查或遠程監測的方式進行,現場檢查的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且應當出示警察證和《執法檢查通知書》。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者部門有違法行為,造成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警察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對於征求意見稿,公眾可登錄警察部網站(網址:http://www.mps.gov.cn)查閱,有關建議可在2018年5月4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email protected],或傳真至010-66262319。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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